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3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國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53872號、113年度偵字第545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國盈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
收。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劉國盈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2次竊盜犯行,犯罪時間、地點與竊盜物
品,客觀上有明顯區隔,顯屬犯意個別,而應分論併罰。
㈢被告前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3986號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並於110年6月8日假釋出獄,並於1
10年11月18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被告於5年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均為累犯。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於本案之前,即因財產犯罪經法院判
刑入監執行完畢之紀錄,足見被告受前案徒刑執行之成效不
彰,以致再犯本案2次竊盜案件,破壞他人的財產權益,並
凸顯被告對刑罰之反應力明顯薄弱,自我控制力及守法意識
不佳,則依累犯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自無過苛或罪刑不相
當之情形,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本院審酌被告除前述構成累犯之紀錄外,尚曾因竊盜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113年7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
,足認被告素行不良,而被告四肢健全,非無從事勞動或正
當工作以換取自己所需財物之能力,竟不思以正當手段取得
自身所需財物,竟貪圖小利一再行竊,破壞他人對財產權之
支配,除造成告訴人陳稚鑫與被害人江金諭受有財產損害外
,並造成被害人江金諭營業上的困擾,行為實無可取,惟念
及被告坦承犯行,尚具悔意,且本件竊盜犯罪之手段,無證
據證明曾攜帶兇器為之,而犯罪手段和平,且竊得財物價值
非鉅,被告竊盜所得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
㈠所示之現金,業經被告透過主管歸還告訴人陳稚鑫取回,
此經告訴人陳稚鑫陳述在卷(113偵53872卷第42頁),致未
擴大告訴人陳稚鑫財產損害之情形,被告竊得如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㈡所示之物品,迄今未歸還或賠償
,並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品行、犯罪手段、竊盜所得財物
價值、警詢筆錄記載被告高職畢業、先前曾擔任大貨車司機
維生、經濟狀況貧寒(113偵53872號卷第23頁)之智識程度
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竊盜罪之宣告刑及宣告刑總
和上限、被告所犯如附表各罪之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
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
、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此部分
犯罪行為處罰之期待,以及被告在短時間所犯如附表所示各
罪,均為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竊盜罪,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
度較高,依刑罰邊際效益隨刑期遞減而行為人所生痛苦隨刑
期而遞增,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實現刑罰公平性,
裁量時應遵守之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等內部性界限等一
切情形,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㈥沒收:
⒈查被告竊盜所得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㈡所
示價值新臺幣(下同)1,450元之水梨1箱,迄今尚未發還被
害人江金諭,已如前述,因該物品屬被告之犯罪所得,雖未
扣案,但核無刑法第38條之2 第3 項之情形,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一部或
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㈠所示之現金2,0
00元,業經被告歸還告訴人陳稚鑫取回一節,已如前述,該
竊得物品既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而無宣告犯罪所得沒收
與追徵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2 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 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
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 罪 事 實 主 文 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㈠所載(時間:113年8月27日、地點:臺中市○○區○○路○○巷00○0號「新航快遞倉庫休息區」) 劉國盈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㈡所載(時間:113年9月6日、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新航快遞大甲營業所」) 劉國盈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1450元之水梨壹箱,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攝股
113年度偵字第53872號
113年度偵字第54544號
被 告 劉國盈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大肚區沙田路3段38之1 (臺中○○○○○○○○○)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00
號
(另案在法務部○○○○○○○臺 分監執行)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國盈前因侵占案件,經法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
定,於民國109年8月7日入監服刑,於110年6月8日縮短刑期
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於110年11月18日保護管
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竊盜行為:
㈠於113年8月27日晚上7時3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巷00
○0號新航快遞倉庫休息區,徒手竊取同事陳稚鑫所有放在
皮夾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2000元得手。嗣經陳稚鑫發
現失竊而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查知上情,並報警查獲。
㈡於113年9月6日凌晨2時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新
航快遞大甲營業所內,徒手竊取該快遞營業所管領、待運
送之水梨1箱(價值1450元)得手,供己食用。嗣上開快
遞營業所負責人江金諭經客人反應始悉上情,並報警查獲
。
二、案經陳稚鑫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㈠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劉國盈於警詢、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犯罪事實一、㈠之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陳稚鑫於警詢時之指訴 犯罪事實一、㈠之犯罪事實。 3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照片共17張(含監視錄影擷取翻拍照片、案發現場照片及告訴人遭竊現金所放置之包包、皮夾照片) 犯罪事實一、㈠之犯罪事實。
㈠犯罪事實一、㈡部分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劉國盈於警詢、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犯罪事實一、㈡之犯罪事實。 2 證人即被害人江金諭於警詢時之指述 犯罪事實一、㈡之犯罪事實。 3 員警之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監視錄影擷取翻拍照片與客人收到空包裹之照片共14張 犯罪事實一、㈡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
所犯2件竊盜罪間,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被告前曾受
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刑事判決書各1份等在卷可
稽,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應論以累犯。又被告本案所
為,與前案同屬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犯罪類型,犯罪罪質、
目的、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均高度相似,又犯本案犯行,足
認被告之法遵循意識及對刑罰之感應力均屬薄弱。本件加重
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
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故被告本案犯行均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沒收:被告於上開犯罪事實一、㈠所竊取之現金,已經返還
告訴人陳稚鑫,業經告訴人陳稚鑫自陳在卷,爰不予聲請宣
告沒收或追徵。另被告於上開犯罪事實一、㈡所竊取之水梨1
箱,係其犯罪所得,惟未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檢 察 官 洪國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呂雅琪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TCDM-113-中簡-3131-20241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