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瑋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
度聲沒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瑋堯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12月10日
以113年度偵字第539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
所示之物,經鑑定確屬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
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
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
偵字539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
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憑。
㈡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認屬仿冒物品,有如附表編
號1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為侵害商標
權之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
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
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號 備註 1 仿冒AMIRI商標牛仔褲3條 AMIRI 美商安特麗亞奢侈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第00000000號,第14,18,25類 亞太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113年6月18日(113)亞商字第061802號函(113年度偵字第53948號卷第77至79頁)
TYDM-114-單聲沒-19-20250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