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A女
法定代理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代表人姚淑文
代 理 人 王薏瑄律師
相 對 人 B男
B男之法定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
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
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北簡字903號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聲請法律扶助,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
在案,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
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
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