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詒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詒煥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
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
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王詒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4
、5所示之各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而如附表編號2、3、6所示之各罪,則為得易科罰金及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
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民國114年1月20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9至10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侵
害法益,考量受刑人之犯罪時間集中於110年4月至111年4月
間,期間基於販賣而製造毒品、販賣及持有毒品等犯行重複
為而具相似性,整體觀察其個別犯罪所彰顯之惡性及法益侵
害面向,以及衡酌各罪之時間差距、相互間之關聯性、各該
罪合併後之內外部界限、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
生之效果等重要因子,並參酌受刑人就本案表示「請庭上給
被告改過的機會、從輕定刑」、「入監服刑已2年6月餘,家
中父母已年近70歲,請給予從輕發落之機會,得以早日返鄕
奉養年邁雙親」意見(見本院卷第9、137頁)等一切情狀,
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附表:
受刑人王詒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未遂罪 持有 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年04月08日 110年9月12日15時35分前某時 111年04月0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67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19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59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 第1203號 111年度豐簡字 第227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65號 判決日期 111年05月27日 111年05月09日 112年02月0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 第1203號 111年度豐簡字 第227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6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06月29日 111年09月22日 112年03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勞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勞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87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03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396號 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業經臺中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1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
受刑人王詒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販賣 第三級毒品罪 製造 第二級毒品罪 持有 第一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6年 有期徒刑5年8月 有期徒刑5年10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08月08日 110年08月16日 110年7月至110年12月8日間、110年12月9日、111年4月5日至111年5月4日間 111年3月20日至111年4月5日間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43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274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274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3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00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000號 判決日期 112年08月22日 113年11月13日 113年11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3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00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00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09月20日 113年12月02日 113年12月0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421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33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34號 如附表編號4所示各罪,業經臺中地院以111年度原訴字第6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 如附表編號5所示各罪,業經臺中地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63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
TCHM-114-聲-215-20250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