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投簡字第718號
原 告 蕭森
被 告 黃豊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投簡附民字第68號),本
院於114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20,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5,0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與原告為鄰居,因細故而素有不睦,竟基於恐嚇危害安
全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3年7月20日上午10時17分許
,至原告位在南投縣○○鎮○○路00○00號住處門口之不特定人
得共見共聞之場所,手持板模支架向原告恫稱:「要打你很
容易,你閃無路」(臺語)等語,同時並以「幹你娘雞巴」
(臺語)、「沒有路用的角色」(臺語)等語(下稱系爭言
論一)辱罵原告,使原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並足
以貶抑原告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被告上開行為,業經本
院刑事庭以113年度投簡字第453號刑事簡易判決(下稱系爭
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35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
㈡被告又於113年8月10日,在兩造住處門口外道路上之不特定
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以「幹你娘雞巴」(臺語)、「假鬼
假怪」(臺語)等語(下稱系爭言論二)辱罵原告,足以貶
抑原告之名譽。
㈢原告因被告上開行為心生畏懼,長期處於焦慮不安、痛苦恐
懼中而身心俱疲,經身心診所診斷患有失眠症、有焦慮的適
應障礙症等,並影響原告建築設計之工作表現,無法專注於
創作。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就113年7月
20日被告犯恐嚇危安罪部分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100,000元
;就同日被告犯公然侮辱罪部分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100,00
0元;就113年8月10日被告公然侮辱部分請求賠償精神慰撫
金100,000元等語。
㈣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我當時是一時衝動罵原告,因為原告在石川里到處檢舉卻否
認,所以我一時衝動罵了他。勘驗筆錄中113年8月10日之影
片內藍白色衣服男子是我沒錯,但我說的話都不是對原告所
說,我是發神經對著空氣說,因為我有疾病,包括恐慌、躁
鬱、癌症等語,資為抗辯。
㈡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113年7月20日恐嚇安全、公然侮辱部分:
⒈原告主張被告於113年7月20日恐嚇及辱罵原告等情,業據其
提出系爭刑事判決(見本院卷第41至44頁)、臺灣南投地方
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289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徐鴻傑身心診所診斷證明書、FACEBOOK貼文截圖、網路新聞
及文章截圖等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案件卷宗
核閱無誤,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本件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⒉至被告雖辯稱係因原告檢舉,其一時衝動始罵原告等語,然
縱使兩造有其他爭端,被告亦可透過其他理性、和平之方式
與原告溝通、處理糾紛,不代表被告即有權利以上開恐嚇行
為以及系爭言論一辱罵原告,致危害原告安全及名譽受損,
故被告所辯,尚難採憑。
㈡原告主張被告於113年8月10日公然侮辱部分:
⒈經查,本院於審理時當庭勘驗原告提出之監視器影像光碟,
光碟內之二個檔案,均為113年8月10日所拍攝之不同角度監
視器畫面(下稱畫面),此從二者之畫面所示時間、對話內
容相差無幾,以及畫面內同樣出現一「藍白衣男子」,並有
一「黑衣男子」,騎乘機車且未戴安全帽行經畫面拍攝範圍
可憑,且原告為畫面中身穿綠衣之男子即B男,被告為「藍
白衣男子」、A男之言論亦係被告所說等情,為兩造所不爭
執,惟被告辯稱其所述都不是針對原告,係發神經對著空氣
說等語。將上開二個檔案綜合以觀,被告從房屋步行至道路
上,面朝原告說出「幹你娘雞巴」、「假鬼假怪」(臺語)
等言論,原告則停下修剪枝葉之動作回頭看向被告站立之方
向,嗣原告繼續修剪枝葉,被告則再說出「以為你很聰明喔
」(臺語)後,即往回走進房屋內(見本院卷第52至53頁)
。自勘驗結果可知,被告係面朝原告所在方向說出系爭言論
二,原告聽聞後,一度停止手邊動作看向被告,堪認被告所
述系爭言論二確係針對原告脫口而出,是被告以前詞置辯,
自無可採。
⒉至被告辯稱因其有恐慌、躁鬱、癌症等疾病始口出系爭言論
二等語,固據其提出醫療收據、診斷證明書為佐,然縱使其
所述為真,不代表被告即能恣意藉自身罹患疾病為由,以系
爭言論二辱罵原告,致其名譽受損,故被告所辯,尚難採憑
。
㈢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
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
,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
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份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
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
21號、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被告手
持板模支架恐嚇原告安全,並以系爭言論一、二辱罵原告,
致影響原告身心健康、生活安定,對原告身心之危害非微,
並貶損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其精神
上自受有相當之痛苦,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即
屬有據。本院審酌兩造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資
力狀況,並參酌被告上開侵權行為之手段、情節、原告所受
精神上痛苦之程度,及兩造之身分、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
認原告就被告113年7月20日恐嚇危害安全行為得請求精神慰
撫金30,000元;就被告同日公然侮辱行為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25,000元;就被告113年8月10日公然侮辱行為得請求精神慰
撫金20,000元,共計75,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所為之請求
,尚屬過高,不應准許。
㈣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
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
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
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
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亦有明文
。本件原告對被告之前揭損害賠償債權,既經原告起訴而送
達訴狀,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而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於113年10月4日送達被告。準此,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
113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規
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
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又原告雖就其
勝訴部分聲請假執行,僅係促請法院發動職權,並無准駁之
必要。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予駁
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附表:
勘驗標的:檔名㈠【原證2-1】、㈡【原證2-2】
勘驗內容:【除以下標示之監視器畫面(下稱畫面)時間外,其
餘畫面時間均與案情無關】
時間及內容 備註 檔名㈠【原證2-1】 民國113年8月10日8時許(以下為影片時間) 00:00:00 依畫面所示,影片第1秒有一男子穿著藍白紋格子襯衫、黑色長褲、藍白拖鞋(下稱藍白衣男子),出現於畫面右方,擺頭看向畫面左下方,並朝向畫面左方行走,於影片第3秒後被畫面前方樹葉擋住身影,僅其頭髮露出於樹葉上方,並停止移動。 00:00:04 男聲(下稱A男):幹你娘雞巴,假鬼假怪(臺語)。 00:00:13 畫面左下方出現一男子身穿黑色短袖上衣(下稱黑衣男子),騎乘機車且未戴安全帽,朝向畫面右上方行駛,並逐漸遠離畫面。 00:00:23 A男:以為你很聰明喔(臺語)。 00:00:28 藍白衣男子向畫面右方行走。 00:00:30 藍白衣男子離開畫面拍攝範圍。 附圖1-1 附圖1-2 附圖1-3 附圖1-4 附圖1-5 附圖1-6 檔名㈡【原證2-2】 民國113年8月10日8時許(以下為影片時間) 00:00:00 畫面中央有一男子身穿綠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拖鞋(下稱B男),於建物門口外修剪枝葉;藍白衣男子出現於畫面左上方之建物門口,朝向畫面左下方行走,並於影片第2秒離開畫面拍攝範圍。 00:00:07 A男:幹你娘...(雜音)。 00:00:09 B男停止修剪枝葉之動作,看向畫面左方,於影片第16秒始繼續修剪枝葉。 00:00:22 畫面左下方出現黑衣男子,騎乘機車且未戴安全帽,朝向畫面左上方行駛並離開畫面拍攝範圍。 00:00:37 A男:以為你很聰明喔(臺語)。 00:00:51 藍白衣男子出現於畫面左上方,朝畫面右上方走入屋內。 附圖1-7 附圖1-8 附圖1-9 附圖1-10 附圖1-11 附圖1-12
附圖1-1
附圖1-2
附圖1-3
附圖1-4
附圖1-5
附圖1-6
附圖1-7
附圖1-8
附圖1-9
附圖1-10
附圖1-11
附圖1-12
NTEV-113-投簡-718-20250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