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許文杰
訴訟代理人 王志平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聲請人之聲請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振福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事件(本院
113年度訴字第3053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
之登記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
3年11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聲請
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而該裁定業已
於113年11月18日送達予聲請人訴訟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
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答詢表、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參,是依上開說明,聲
請人所為本件聲請,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TCDV-113-訴聲-25-202412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