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智簡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亦秀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2699號),經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3年度智易字第
42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
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2行「竟意圖販賣」
更正為「竟基於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
、第17-18行「合計售出鈕扣約2至3包、布匹約5至6個單位
(每單位長度30公分)」更正為「合計售出鈕扣約2至3包、
布匹約5至6個單位(每單位長度30公分),乙○○於前述期間
販賣前述仿冒商標商品之犯罪所得合計5,000元」;證據部
分增列「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違反商標法
和解書」、「和解契約書」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
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透過網路
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自民國111年年初間某日起至同年12月14日為警查獲為止
,透過網路方式多次販賣侵害本案商標權之商品之行為,係
基於單一之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犯意,而於密切接近之
時間、同一地點,接續實施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數
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
論以接續犯。
㈢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之法益,係
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應論以一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賺取利益,透過網路
方式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漠視商標權人投注心力建立之
商品形象,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且混淆
民眾對商標形象價值之判斷,影響國際著名大廠商標權人正
牌商品之信譽與利益,造成隱形之銷售損失,有礙公平交易
秩序,亦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所為實不足
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與被害人日商
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東友企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已履行完畢乙情,有違反
商標法和解書、和解契約書、刑事陳報狀在卷可參(見本院
智簡卷第17-25頁),犯罪所生損害已有彌補,復考量被告
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種類、數量、單價,兼衡被告之犯罪動
機、目的、手段、所獲取利益,暨其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
度、從事醫療業、月收入新臺幣(下同)20萬元、須扶養3
名未成年子女及雙親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智易卷第
41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考(見本院智易卷第13頁)
,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然已坦認犯罪不諱,且盡力與
被害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東友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分公司、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已全數履行完
畢乙情,有違反商標法和解書、和解契約書、刑事陳報狀在
卷可參(見本院智簡卷第17-25頁),被害人等亦表示同意
予被告緩刑,故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而無再
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
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被告自新。
四、沒收部分:
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各商品,均屬本案侵害商標
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
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㈡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宣告前二條之沒
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
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
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本案犯罪所得約5,000元
等語(見本院智簡卷第39頁),屬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惟
被告業與被害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東友企業
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已分
別賠償35,000元、50,000元、40,000元,業如前述,顯逾上
開犯罪所得,若就本案犯罪所得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將有
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就被告上開犯罪
所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元亨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2699號
被 告 乙○○ 女 3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明知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正註冊/審定號分別如附
表一所載),分別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於附表一所示專用期間內,就所指
定之布匹、緞帶、布製指示牌、木製飾品等商品,取得商標
權,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任何人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
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
商標圖樣,亦不得將此等商品陳列或販賣,而乙○○於民國11
1年年初之前某日,向大陸地區淘寶網所購入使用如附表一
所示商標圖樣之如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商品,均係未經附表
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與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所生
產或授權製造之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仿冒品,竟
意圖販賣,自111年年初某日起,在其當時位在臺中市○○區○
○路00號住處,使用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在其以蝦皮拍
賣「fafahouse」帳號開設之「tw5061_83490」賣場,刊登
販售網頁,以新臺幣(下同)30元至3000元不等之價格,陳
列、販售該等仿冒商標商品,供不特定人購買,迄為警查獲
時止,合計售出鈕扣約2至3包、布匹約5至6個單位(每單位
長度30公分),以此方式侵害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權
。嗣警方於111年9月6日佯為網路買家,以240元(含運費60
元)之價格,購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送請商標
權人鑑定確認係仿冒品後,遂於111年12月14日12時許,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臺中市○○區○○路00號搜
索,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本署偵訊時坦承不諱
,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現
場照片、扣押證物相片商標對照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
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刑事陳報
狀及委任書暨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與
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日商日本動畫股份有限公司之香港商
東友企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刑事陳報狀及櫻桃小丸子商品
鑑定報告書與侵權仿冒品市價報告、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
股份有限公司之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及授權書與委
託授權書暨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
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函文暨函附之帳號申請人基本資料、蝦皮
拍賣網站商品刊登網頁列印資料及訂單資料與取件資料在卷
可稽,復有如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扣案可資
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罪嫌
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
,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嫌。被
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至扣案如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
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黃元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莉恩
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 商標圖樣 正註冊/審定號 商品名稱 專用期間 商標權人 1 詳卷附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 00000000號 布匹 119年11月15日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出告訴) 2 同上 00000000號 緞帶 121年11月15日 3 同上 00000000號 緞帶 119年6月15日 4 同上 00000000號 緞帶 120年7月15日 5 同上 00000000號 布匹 119年6月15日 6 同上 00000000號 布製指示牌 (緞帶) 118年4月15日 日商日本動畫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出告訴) 7 同上 00000000號 緞帶 121年2月15日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未據告訴) 8 同上 00000000號 木製飾品 121年2月15日
附表二
編號 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My Melody美樂蒂布匹 1件 2 仿冒DORAEMON哆啦A夢木製鈕扣 11件
附表三
編號 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Hello Kitty緞帶 3綑 2 仿冒LittleTwinStars雙子星緞帶 1綑 3 仿冒KEROKEROKEROPPI大眼蛙緞帶 1綑 4 仿冒櫻桃小丸子緞帶 1綑 5 仿冒DORAEMON哆啦A夢緞帶 1綑 6 仿冒Hello Kitty布匹 3匹 7 仿冒My Melody美樂蒂布匹 3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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