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17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培安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離婚、酌定親權、會面交往等事件,原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
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4,500 元,另請求酌定親權、會面交往部分,因非財
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之規定,應各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
1,500 元,共計7,500元。原告僅繳納4,000元,尚須補繳3,5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限原告於本件裁
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紹寧
PCDV-114-婚-177-2025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