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90號
原 告 董芝霈
被 告 許碧玉
訴訟代理人 吳福助
吳蕊秀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萬0069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4萬12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4萬079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TCDV-113-補-2990-20241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