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8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尚勳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2年度軍偵字第1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尚勳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玖
佰肆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
「112年同月28日11時36分許」應更正為「112年1月28日2時
10分許」、同欄一第5行「00000000000」應更正為「000000
0000」;附表第13行訂單編號欄「MVGHYLNQX」應更正為「M
VGHYL1NQX」;附表第39行訂單編號欄「MVGHYKJT5WW」應更
正為「MVGHYJT5WW」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無故輸入告訴人行動電話密碼,擅自以告訴人之
行動電話門號申請小額付費獲得利益,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
、特約商店之利益及客戶消費管理之正確性,兼衡其素行、
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告
訴人所造成之損害,以及犯後坦承犯行,惟迄今仍未賠償告
訴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本件被告因本案犯行而取得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8,943元,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玟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
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軍偵字第195號
被 告 林尚勳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林尚勳與梁玉為前情侶關係,林尚勳未經梁玉同意或授權,
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及妨害電腦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12年1月27日5時04分許
至112年同月28日11時36分許,使用梁玉申設之行動電話門
號「00000000000」(下稱本案門號),在新北市○○區○○路0
00巷0弄0號3樓,向Apple Store網路商店佯為梁玉同意以本
案門號作為小額付費門號之方式,無故輸入梁玉行動電話之
密碼,而偽造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並上傳至Apple Store
網路商店以行使之,而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訂單編
號,購買如附表所示金額之遊戲「傳說對決」角色造型共39
筆,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1萬8,943元,致生損害於梁玉
,梁玉收到繳費單後察覺有異,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梁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林尚勳於偵查中坦承上開犯罪事實不諱,核與證人
即告訴人梁玉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通聯調閱查詢
單、美商Apple公司資料、Apple Store交易明細等證據各1
份在卷可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及同法第
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同法
第358條之妨害電腦使用罪嫌等罪嫌。被告所涉偽造準私文
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
告係基於同一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得利等之犯意,於密
接之時間、地點接續為上開行為,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接續
為上開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論以一行
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詐欺得利罪。再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上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詐欺得利罪、妨害電腦使用罪嫌
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較重
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1萬8,943
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檢 察 官 李冠輝
附表:
廠商名稱 訂單編號 交易狀況 實際交易金額 交易日 Apple MVGHYLTVBY 交易成功 630 112年1月28日02時10分許 Apple MVGHYLTJM8 交易成功 100 112年1月28日02時04分許 Apple MVGHYLMMX5 交易成功 630 112年1月28日00時16分許 Apple MVGHYL917L 交易成功 370 112年1月27日20時11分許 Apple MVGHYL802Q 交易成功 870 112年1月27日19時43分許 Apple MVGHYL6Y78 交易成功 370 112年1月27日19時15分許 Apple MVGHYL6TZD 交易成功 630 112年1月27日19時11分許 Apple MVGHYL68SF 交易成功 230 112年1月27日19時09分許 Apple MVGHYL68BF 交易成功 870 112年1月27日18時56分許 Apple MVGHYL626D 交易成功 870 112年1月27日18時51分許 Apple MVGHYL496G 交易成功 100 112年1月27日18時50分許 Apple MVGHYL48N7 交易成功 870 112年1月27日18時04分許 Apple MVGHYLNQX 交易成功 370 112年1月27日16時59分許 Apple MVGHYL1BVJ 交易成功 370 112年1月27日16時50分許 Apple MVGHYKWYSQ 交易成功 630 112年1月27日14時57分許 Apple MVGHYKV5QL 交易成功 230 112年1月27日14時55分許 Apple MVGHYKTL7S 交易成功 370 112年1月27日13時55分許 Apple MVGHYKTJ7S 交易成功 630 112年1月27日13時53分許 Apple MVGHYKT9X7 交易成功 370 112年1月27日13時46分許 Apple MVGHYKT8TL 交易成功 230 112年1月27日13時46分許 Apple MVGHYKKG4J 交易成功 370 112年1月27日11時17分許 Apple MVGHYKK0GX 交易成功 870 112年1月27日11時06分許 Apple MVGHYKJYZ3 交易成功 630 112年1月27日11時05分許 Apple MVGHYKJSQV 交易成功 630 112年1月27日10時59分許 Apple MVGHYKHB21 交易成功 370 112年1月27日10時23分許 Apple MVGHYKGM5N 交易成功 870 112年1月27日10時02分許 Apple MVGHYKFYS0 交易成功 370 112年1月27日09時41分許 Apple MVGHYKFT94 交易成功 630 112年1月27日09時39分許 Apple MVGHYKFHXX 交易成功 870 112年1月27日09時30分許 Apple MVGHYKDVVK 交易成功 370 112年1月27日09時10分許 Apple MVGHYKDN4M 交易成功 100 112年1月27日09時08分許 Apple MVGHYKDG81 交易成功 630 112年1月27日08時59分許 Apple MVGHYKD8KN 交易成功 230 112年1月27日08時53分許 Apple MVGHYKD1M2 交易成功 230 112年1月27日08時53分許 Apple MVGHYK5DW6 交易成功 370 112年1月27日05時50分許 Apple MVGHYK4BSW 交易成功 370 112年1月27日05時17分許 Apple MVGHYK42DH 交易成功 630 112年1月27日05時07分許 Apple MVGHYK40NW 交易成功 630 112年1月27日05時05分許 Apple MVGHYKJT5WW 交易成功 33 112年1月27日05時04分許
PCDM-113-簡-4861-20250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