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5號
原 告 明新學校財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郝碧蓮
被 告 張祖華
張祖民
張祖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39,222元(公告現值14,70
0元/㎡101.64坪3.3058㎡/坪=4,939,22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2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SCDV-114-補-325-202503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