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2009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素琴
選任辯護人 劉彥呈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
易字第1624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1687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第1項)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
部為之。(第2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
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者,不在此限。(第3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
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㈡查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言明僅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
第146頁),則本件上訴範圍應以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論罪
為基礎,只限於原判決之刑部分,就本案犯罪事實、論罪及
沒收,非本案上訴範圍,均如第一審判決所記載(如附件)
。
二、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張素琴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
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9罪),並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手段獲
取財物,竟任意竊取他人財物,漠視他人財產法益,危害社
會治安,所為誠屬可議,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兼衡其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有期徒刑5月(共9罪),均諭知以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
月,並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經核原
審之量刑尚屬妥適。
三、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告訴人李瑞芬主張被告所竊物品價值
甚鉅,且兩造未達成和解,原審判決亦認被告就本案所犯罪
行為:「所竊財物品項眾多且價值甚鉅,對於個人行為在法
治社會之重要性,認知顯然不足,實有藉刑罰之執行矯正偏
差觀念及輕率行為並衡平法秩序之必要;再被告未與告訴人
達成和解,亦未獲得告訴人之原諒,實難認已盡其最大之努
力填補告訴人所受之損害」為審酌不予緩刑宣告之事實基礎
,惟如綜觀原審法院就本件被告所涉竊盜罪之量刑理由,可
知原審所依據之法定刑度、告訴人所受財物損失之情節、程
度,刑度顯有過輕之嫌,故就量刑是否妥適,應有再行斟酌
之餘地,告訴人亦以上開量刑過輕為由請求上訴云云。惟查
:
㈠按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法院得
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
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不可摭拾其中片段,遽予評斷。即就
個案量刑審酌之情狀為整體綜合之觀察,苟係以行為人之責
任為基礎,並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基於刑罰目
的性之考量、刑事政策之取向,以及行為人刑罰感應力之衡
量等因素為之觀察,倘其刑之量定並未逾越公平正義之精神
,客觀上亦不生量刑畸重之裁量權濫用,自不得任意指摘為
違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3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原審於科刑時業已依刑法第57條各款之一切情狀,包括審酌被告犯罪情節、所生損害、犯後態度等節,並在適法範圍內加以裁量,其本於事實審之裁量職權所為之量刑,並無過輕不當,或有何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自不得認其量刑有何不當。
㈢檢察官上訴雖指摘原審認定被告所竊物品價值甚鉅,且未賠
償告訴人,而指摘原審量刑過輕云云。然:
⒈本案告訴人指稱被告所竊取物品眾多且價值甚鉅,其所竊盜
之財物明細應為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財物,告訴人有高達30
0多萬元之財物損失未能得到彌補等語(見上訴書第2頁);告
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告訴人損失市價達600萬元等
語(見本院卷第154至155頁)。惟被告僅承認竊取如起訴書
附表一所示之物,則告訴人彙整遭竊明細即起訴書附表二是
否確實已非無疑,因監視錄影畫面亦無法判斷被告竊取之財
物明細,且本案除扣得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43之物外,並
無扣得其他物品,尚難僅憑告訴人之單一指訴,而為不利被
告之認定,此部分之認定,並經檢察官不另為不起訴處分在
案。
⒉本院依原判決犯罪事實之認定為基礎,而認被告所竊取之物
為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物,並不包含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物
,而被告業已返還告訴人如起訴書編號1至43所示之物,有
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憑(見偵卷第61頁至第63頁),僅起
訴書附表一編號44、45所示之帝王15年威士忌4箱及高粱酒
酒6箱並未發還或賠償予告訴人,顯見被告已返還告訴人所
竊取之大部分財物,檢察官認原判決量刑過輕,應再加重被
告刑期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郝中興提起公訴,檢察官蔡雅竹提起上訴,檢察官
洪淑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威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16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素琴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鎮區○○路000巷00號7樓之3
選任辯護人 劉彥呈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1687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由本院
當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素琴犯竊盜罪,共玖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之帝王15年威士忌肆箱及高粱酒陸箱均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如下補充及更正之部分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同於
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茲予引用:
(一)起訴書附表一「遭竊財物」欄、編號13原載「清晨玫瑰威
士忌」,應更正為「百富傾城玫瑰威士忌」;編號27原載
「希代爾25年威士忌」,應更正為「希爾代格25年威士忌
」;編號44原載「品名帝王15」,應更正為「帝王15年威
士忌」。
(二)證據部分應補充查獲照片、被告張素琴於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理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被告所犯上開9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財物,竟任意竊取他人財
物,漠視他人財產法益,危害社會治安,所為誠屬可議,
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
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如易科
罰金折算標準。
(四)辯護人雖求予緩刑之宣告,惟被告所竊財物品項眾多且價
值甚鉅,對於個人行為在法治社會之重要性,認知顯然不
足,實有藉刑罰之執行矯正偏差觀念及輕率行為,並衡平
法秩序之必要;再被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亦未獲得告
訴人之原諒(見本院卷第158頁),實難認其已盡其最大
之努力填補告訴人所受之損害,而本院已參酌被告犯罪情
節及犯後態度,量處前揭適當之刑度,認無暫不執行為適
當之情形,故不宜予以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三、沒收:
被告竊得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各物,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
,除編號1至43所示之各物業已發還告訴人等情,此有贓物
認領保管單可憑(見偵卷第61頁至第63頁),此部分爰不予
宣告沒收或追徵,至其餘竊得之物即編號44、45所示之帝王
15年威士忌4箱及高粱酒酒6箱均未扣案,亦未發還或賠償予
告訴人,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
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亞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41687號
被 告 張素琴 女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鎮區○○路000巷00號7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劉彥呈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素琴與李瑞芬為朋友,張素琴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
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112年6月7日凌晨0時許、同年月10日
晚間9時40分許、同年月15日晚間7時57分許、同年月16日晚
間9時18分許、同年月18日晚間11時29分許、同年月19日晚
間11時36分許、同年月21日晚間8時45分許、同年月27日晚
間9時19分許及同年月29日晚間9時12分許,共9次,趁與李
瑞芬碰面之機會且其疏於注意之際,先徒手竊取其位於桃園
市○○區○○0街000號倉庫鐵捲門鑰匙,而後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上址倉庫前,持鐵捲門鑰匙開啟大門
後,進入上址建物後(所涉侵入建築物罪嫌,另為不起訴處
分),竊取附表一所示之財物,得手後將之搬運至上開車輛
內,載運該等財物離開上址。嗣因李瑞芬察覺遭竊,報警後
經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李瑞芬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素琴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李瑞芬及告訴代理人林韋安、吳于安律師於警詢
、偵查中之指述大致相符,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
錄影畫面翻拍光碟1片暨截圖照片數紙在卷可稽,被告犯嫌
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1款之竊盜等罪嫌。
又被告所涉9次竊盜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
併罰。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款之
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惟觀諸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法條
已明文規定,限於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方為加重事由
;而刑法第306條之妨害居住自由罪,所保護之法益亦為「
個人的住屋權」。所謂「住屋權」,係指個人居住場所的私
密性與寧靜有不受其他無權者侵入或留滯其內干擾與破壞的
權利,故住屋權之重心即係個人對其住居處所及之範圍,有
決定何人可以進入或停留其內之自由,以及個人在其居住處
所中,私生活不被干擾或其居住安寧有不被破壞之自由。故
本罪之保護法益,乃人身自由法益之一種,而非財產法益,
此觀本罪亦列入刑法分則第26章妨害自由罪章加以規定即明
。申言之,本條所稱之建築物,自應限於實際有人居住或使
用之建築物而言,倘屬無人居住、使用之空屋或無人在內生
活、營業使用之建築物,並無生活安寧可言,自不在本條保
護之列。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56號判決亦同此旨
。因此,就告訴代理人林韋安於偵查中自陳:上址建物並沒
有人居住在此等語,可徵本件案發現場非有人居住之建築物
,是被告縱侵入內,亦與上開罪名之構成要件有間。至本案
告訴人李瑞芬另指稱被告竊取之財物明細應為附表二所示之
財物,並提出其整理之遭竊明細以資佐證,然被告僅承認其
竊取附表一所示之物品,且告訴代理人林韋安於偵查中自陳
:因為我們是個人收藏,沒有進出貨記錄,我們直接請酒商
來倉庫盤點庫存,因為酒商才知道庫存裡面的酒是那些品項
,至於使用掉的數量則是告訴人自己的記憶整理而出的等語
,可徵告訴人僅係憑其記憶自其酒品進貨明細扣掉使用之數
量,則其彙整之遭竊明細即附表二是否確實,實非無疑,再
參以監視錄影畫面僅攝得被告確有竊取告訴人之財物,然無
法自該等監視錄影畫面判斷被告竊取之財物明細,且除扣得
附表一之編號1至43之財物外,並無扣得其他物品,此有扣
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是尚難僅憑告訴人之單一指訴,遽
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惟此等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前開起
訴部分具有事實上同一之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
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檢察官 郝 中 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 敬 展
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遭竊財物 數量 價值(新臺幣) 1 骨幹水晶 1尊 1萬4,000元 2 方解石 1尊 5,000元 3 三陽開泰水晶 1尊 3萬元 4 天堂鳥21年威士忌 9支 1萬9,800元 5 格蘭花格紅門威士忌 7支 1萬4,800元 6 95高粱春節紀念酒 12支 2萬9,531元 7 105高粱中秋紀念酒 6支 7,200元 8 102高粱端午紀念酒 17支 2萬400元 9 101高粱春節紀念酒 6支 7,600元 10 百富14年威士忌 6支 9,300元 11 百富25年威士忌 1支 2萬8,000元 12 麗絲摩18年威士忌 5支 1萬1,500元 13 清晨玫瑰威士忌 1支 2萬元 14 帝王15年蘇格蘭750ml威士忌 6支 5,700元 15 帝王00(0000)ml威士忌 12支 1萬5,600元 16 桂花釀 24支 4,570元 17 發言人威士忌 4支 2萬571元 18 加拿大冰酒 2支 2,600元 19 OMAR原酒 2支 1萬1,428元 20 SPEY詩貝夢威士忌 6支 1萬429元 21 SPEY詩貝藍寶石威士忌 12支 2萬8,800元 22 SPEY詩貝總裁威士忌 1支 1,000元 23 SPEY詩貝10年威士忌 1支 1,100元 24 白沙屯高粱紀念酒 1支 2,700元 25 總裁就職紀念高粱酒 11支 1萬1,000元 26 格蘭菲迪18年威士忌 12支 2萬6,400元 27 希代爾25年威士忌 1支 1萬2,000元 28 天堂島50年威士忌 3支 45萬元 29 高原騎士30年威士忌 1支 2萬5,000元 30 日本赤壁威士忌 1支 800元 31 格蘭菲迪1963年威士忌 2支 2,560元 32 百富21年威士忌 3支 2萬2,179元 33 虎到福來馬祖高梁紀念酒 1支 1,000元 34 百富18年威士忌 2支 1萬7,143元 35 格蘭花格1979年威士忌 2支 14萬8,571元 36 木箱紅酒 18支 1萬8,000元 37 格蘭菲迪15年威士忌 12支 1萬4,400元 38 格蘭菲迪21年威士忌 3支 1萬1,400元 39 金門高粱70週年紀念酒 12支 6,857元 40 彩幽貔貅 1隻 1萬3,000元 41 小綠幽靈龍 1隻 1萬2,000元 42 白晶蜥蜴 1隻 1萬2,000元 43 綠幽葫蘆 1隻 2萬元 44 品名帝王15 4箱 價值不詳 45 高粱 6箱 價值不詳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指述之遭竊財物 數量 1 102端節紀念酒 36 2 日本赤壁英豪系列威士忌40% 4 3 合路桂花釀酒-520ml 263 4 合路白桃釀酒-520ml 268 5 起瓦士4.5L 19 6 天堂鳥21年威士忌 37 7 希爾代格單一麥25年韓國瑜 2 8 原威堡單一威士忌原酒54% 7 9 貝瑞Speyside2007 64.3% 2 10 發言人-BRAEVAL-1994年54.4% 6 11 發言人-BRAEVAL-22年54.4% 3 12 金門高粱金酒典藏珍品 1 13 帝王15 131 14 108秋節配售酒 26 15 109端節配售酒 2 16 110春節配售酒 2 17 110端節配售酒 3 18 巴克萊4.5L威士忌 5 19 110年秋節高梁 6 20 111年春節高梁 6 21 100年秋節配售專用酒1000ml 12 22 107端節金門高粱1000ml 40 23 金門(紅)高粱58度750ml 7 24 振興經濟專供酒56.6%750ml 2 25 金門823戰役55周年紀念 1 26 金門高粱建廠70周年-虎 24 27 金門高粱建廠70周年瓷虎 7 28 金門高粱-金錢豹福 1 29 金門高粱建廠70周年 14 30 金門高粱建廠70周年一公升58 12 31 金門高粱58度0.75(13任總統) 72 32 金門皇家高粱白沙屯天上聖母 8 33 金門高粱58度0.75千日醇20 45 34 金門皇家虎年紀念酒500ml 2 35 金門高粱小三通20周年配售酒 24 36 101年金門春節紀念高粱酒 30 37 102年金門春節紀念高粱酒 28 38 95年端午節紀念酒 1 39 95年春節紀念酒 9 40 94端節 6 41 金門戰酒黑金龍-虎嘯長虹-藍 1 42 金門戰酒黑金龍-虎嘯長虹-紅 1 43 100年春節高梁53度1000ml 12 44 金門高粱黑金龍49.9特窖陳高 8 45 馬祖護佑大麴酒 1 46 瑞特XO蘭姆酒40%/750ML 1 47 天堂鳥50年 8 48 雙鳳特級二鍋頭58度-145毫 125 49 麥卡倫QUEST藍天1公升 17 50 麥卡倫A NIGHT EARTH 2022 1 51 麥卡倫概念NO.1-NO.3 1 52 麥卡倫威士忌48.6%NO.3 1 53 麥卡倫18年43%700ml2020雙 2 54 麥卡倫25年威士忌700ML 1 55 麥卡倫書冊限量版 1 56 麥卡倫書冊43%限量版NO.5 1 57 麥卡倫HOME COLLECTION限量 2 58 格蘭菲迪15年單一麥威士忌 16 59 格蘭菲迪18年單一麥威士忌 30 60 格蘭菲迪21年單一麥威士忌 3 61 格蘭菲迪21年煙花福鹿700ML 27 62 格菲迪冰風暴21年NO3 700ML 1 63 格蘭菲迪25年免稅限定版 1 64 格蘭菲迪1963復刻版40%700ML 25 65 百富12年單一麥威士忌700ML 12 66 百富故事12年糖心橡木威士忌 6 67 三隻猴子100%麥芽威士忌 170 68 百富14年加勒比海蘭姆桶 14 69 百富21年單一麥威士忌新版包 51 70 百富21年傾城玫瑰單一麥48. 1 71 百富26年 2 72 百富三桶25年 1 73 百富18年PEDRO XIMENEZ CAS 2 74 SPEY詩貝X畢卡索2012夢700 4 75 SPEY詩貝X畢卡索1997朵拉7 2 76 SPEY詩貝X畢卡索2005蜷坐的 1 77 SPEY詩貝總裁1750ML 2 78 SPEY詩貝藍寶石700ML 66 79 SPEY1856炭燒威士忌 24 80 高原騎士30年700ML 2 81 布拉德蘇格蘭極品單一麥芽威士忌 67 82 格蘭花格60%-105原酒8年1L 7 83 格蘭花格1979原酒 2 84 格蘭花格紅門窖藏原酒2005 1 85 格蘭花格紅門窖藏原酒2007 1 86 格蘭花格紅門窖藏原酒2008 1 87 格蘭花格紅門窖藏原酒2009 1 88 格蘭花格紅門窖藏原酒2010 1 89 格蘭花格紅門窖藏原酒2011 1 90 格蘭花格紅門窖藏原酒2012 1 91 麗絲摩18年威士忌 1 92 麗絲摩168大師精選 24 93 麗絲21年威士忌 1 94 金門高粱情定瞐世56% 1 95 金門高粱品生相伴56%-520ML 1 96 金門高粱2023晶彩盛年58%-5 1 97 威倫堡單一原酒58.1%2013 21 98 威倫堡單一原酒54.3%1991年 12 99 19宗罪Snoop Dogg佳州紅酒 2 100 德拉賈汀隆河丘紅酒14.5% 9 101 法國梅儀紅酒中級酒莊 20 102 義大利紅酒15%2019 6 103 Secret de Fontenille莎芳 24 104 天文台20年單一麥穀物 16 105 OMAR原桶強度荔枝桶 1 106 OMAR原桶強度梅子桶 1 107 TOMATIN湯馬丁高地威士忌43 1
TPHM-113-上易-2009-202503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