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4號
原 告 黃俊哲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曾韋綸律師
被 告 黃順卿
黃桂香
黃俊銘
黃小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564,583元(計算
式:268,546,400元×1/6+1,613,700元×1/2),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413,016元(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時之法律規定為
準,故本件應適用起訴時之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
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正薇
PCDV-114-補-324-20250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