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6號
抗 告 人 林家慶
0樓(送達代收人郭茲貝住○○市○ ○區○○○路000號18樓之3)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許秀英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11月18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5號所為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56萬5579元。
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固
定有明文。惟抗告人提起抗告而未表明抗告理由者,依同法
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第444條
之1第1項規定,該抗告並非不合法,且非法院應定期命補正
事項,僅抗告法院審判長得斟酌情形定相當期間命抗告人提
出抗告理由書,以利參考而已。抗告人未提出抗告理由,抗
告法院仍得依全案卷證資料並斟酌全意旨而為論斷(最高法
院108年度台抗字第237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抗告人對於
原裁定提起抗告,僅聲明廢棄原裁定,未具體表明抗告理由
(見本院卷第7頁),且迄未提出抗告理由狀,依上開說明
,本院仍得依全案卷證資料,斟酌全意旨後為裁定。
二、復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
束,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
5項定有明文,惟同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21條
亦規定:112年11月14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5項
規定,於施行前所為之裁判不適用之。原法院於112年5月5
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43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命相
對人補繳裁判費(見原審卷49頁),依上開規定,原法院及
本院並不受該裁定之拘束,仍得依職權重新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
修正前)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提起民事訴訟
與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抗告人不服原法院113年10月16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關於原判決主文第3項判
命抗告人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因屬附帶請求,不
併算其價額,故其上訴利益應按原判決主文第1、2項判命抗
告人返還如附表編號1至4土地,及原判決附圖(下稱附圖)
編號A部分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斷(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2項)。而本件起訴時附表編號1至4土地之公告現值
均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500元,附圖編號A土地(○
○縣○○鄉○○段000地號)則為每平方公尺1700元(參原審卷第
37至43頁土地登記謄本),上訴利益共計1456萬5579元{計
算式:1500元(3837.30+1370.63+449.46+1673.71)+1700
元×2099.37=1456萬55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0324元
。
三、綜上所述,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雖未表明抗告理由,但原裁
定核定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1218萬6293萬元,既有未當,抗
告意旨聲明廢棄原裁定,即非無據,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
,並核定本件上訴利益價額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又依112年1
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規定,關於
原法院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是
原裁定關於上訴利益價額部分之裁定既經廢棄,補繳裁判費
部分,亦無可維持,應一併廢棄,並應由原法院另為適法處
理,倂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杭起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
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同時
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彰化縣) 重測前土地地號 (彰化縣) 鄉鎮市 段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田尾鄉 海豐 1300 3837.30 全部 田尾鄉海豐崙段849地號 2 田尾鄉 海豐 1301 1370.63 全部 田尾鄉海豐崙段849-1地號 3 田尾鄉 海豐 1309 449.46 全部 田尾鄉海豐崙段848-2地號 4 田尾鄉 海豐 1323 1673.71 全部 田尾鄉海豐崙段845-3地號 5 埤頭鄉 和豐 948 5548.55 1/3 埤頭鄉埤頭段309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