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洪秀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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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96號 113年度訴字第53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姿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477 、3478號)及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8434號、114 年度偵字第1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己○○無罪。   事 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己○○依一般社會通常生活經驗,可預見 將金融帳戶交予他人使用,可能作為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 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基於縱詐欺集團成員以其所提供之金 融機構帳戶,作為實施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掩飾不法犯 行及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行為等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 幫助犯意:㈠於民國112年7月31日10時23分許,依真實姓名 及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正平」之詐欺集團成員 指示,將其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華南帳戶)綁定瑞興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 戶(戶名:邱宗佑,另案偵辦中)作為約定轉帳帳戶,並於 同日10時28分許、11時52分許、17時54分許,將華南帳戶之 存簿封面照片、SSL轉帳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身分 證字號,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陳正平」。㈡於112年8月1 4日11時53前某日,在雲林縣褒忠鄉某統一超商,將其申辦 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帳 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 庫帳戶)提款卡以交貨便之方式寄給通訊軟體LINE暱稱「專 員瑞霖」,並以LINE告知上開提款卡之密碼。嗣上開詐欺集 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 編號1、2、3、9、10所示之詐欺方式,如附表所之人均陷於 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 所示帳戶內,所匯入之款項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 匯或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其等之犯罪所得。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加重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幫助洗錢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起訴之犯 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 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基於無罪推定之 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 項、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條、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 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是以被告之供述及其 於起訴書所列、準備程序所列之證據為據(如附表二所示) 。被告固坦承有提供上開帳資料(華南帳戶、合庫帳戶)給 予「陳正平」、「瑞霖專員」,惟被告否認有檢察官所指犯 行,辯稱:其因為遭到投資詐騙失利,所以要辦理貸款,因 為之前已經有相關信貸需要周轉,所以才透過網路找尋借貸 機會,自己也是受害者,是先跟自稱為林專員的接觸,他又 介紹一位陳代書,另外一位自稱瑞霖專員也是辦小額,從頭 到尾我都認為自己在申辦貸款等語。經查: ㈠、就如附表一編號1、2、3、9、10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有 遭詐騙集團施以詐術,並匯入被告所提之上開帳戶並遭提領 ,此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是 堪先認定。 ㈡、本案爭點在於被告主觀上有無詐欺、洗錢之犯意: 1、按刑法對於故意有兩種規定,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行為 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第2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 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前者為確定故意( 又稱直接故意),後者為不確定故意(又稱間接故意),均 屬故意實行犯罪行為之範疇。故意包括「知」與「意」的要 素,所謂「明知」或「預見」其發生,均屬知的要素;所謂 「有意使其發生」或「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則均屬於 意的要素。不論「明知」或「預見」,均指行為人在主觀上 有所認識,只是基於此認識進而「使其發生」或「容任其發 生」之強弱程度有別。直接故意固毋論,間接故意仍須以主 觀上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有所認識,而基於此認識進而「容 任其發生」。主觀認識與否以有「預見可能性」為前提,決 定有無預見可能性的因素包括「知識」及「用心」。判斷行 為人是否預見,更須依據行為人的智識、經驗,例如行為人 的社會年齡、生活經驗、教育程度,以及行為時的精神狀態 等事項綜合判斷。又刑法第13條第2項之不確定故意,與第14 條第2項之有認識過失有別:不確定故意係對於構成犯罪之事 實,預見其發生,而此發生不違背本意,存有「認識」及容 任發生之「意欲」要素;有認識過失則係行為人對於構成犯 罪之事實,雖然預見可能發生,卻具有確定其不會發生之信 念,亦即祇有「認識」,但欠缺希望或容任發生之「意欲」 要素。兩者要件不同,法律效果有異,不可不辨。且過失行 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以詐欺集團猖獗盛行,經 政府大力宣導、媒體大幅報導,人民多有提高警覺,詐欺集 團取得人頭帳戶之管道或機會從而越發不易,為能取得帳戶 ,詐欺集團以精細計畫及分工,能言善道,鼓舌如簧,以各 種名目誘騙、詐得個人證件、金融機構帳戶或提款卡及密碼 ,甚且設局利用智識能力或社會經驗不足者,進而出面領款 轉交,陷入「車手」或「收水」角色而不自知,自不得僅以 應徵工作或辦理貸款者乃出於任意性交付金融帳戶存摺、金 融卡及密碼等資料,而徒以所謂一般通常之人標準,率爾認 定所為必有幫助或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等認知及故意。易言 之,交付或輾轉提供金融帳戶之人亦可能為受詐騙之被害人 ,其係出於直接或間接故意之認識,而參與或有幫助詐欺、 洗錢之行為,仍應依證據嚴格審認、判斷(最高法院113年度 台上字第132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為究明被告主觀上有無 認知及容任結果發生之不確定故意,仍須藉由客觀情事(如 被告之年齡、所受教育程度、工作經驗、生活經歷、身心狀 態、被告欲應徵工作之內容或辦理貸款之情境、被告與詐欺 集團成員間之對話內容脈絡等事項)綜合判斷析之。 2、觀諸附表三之對話,此為被告和林專員間之對話(涉及華南 銀行帳戶綁定部分),其中附表三編號1、2、3所示之對話內 容,被告確實是在尋找小額借款機會,對話內容的另一方林 專員,所提出的問題也是在詢問被告的資力狀況,這和一般 貸款過程並無二致。繼而,附表三編號4、5、6所示之對話內 容,被告表明要借款的金額,同林專員也回覆分期下每期金 額,這更加深被告信任所聯繫上的為貸款專員,而與林專員 對話內容中,林專員很自然帶到會有陳代書出面協助,如編 號14所示之「員:姊你是要實拿40嗎 秀:嗯 秀:能嗎? 員:好 我有聯繫代書了 他下午的時候會回電給我 這部分我會跟代 書說 秀:謝謝 員:我金額會盡量幫你做高一點 員:我們要已 過件為目的 秀:這樣利率是多少 員:和潤那裡這樣真的沒問 題嗎?」,被告對自己正貸款是深信不疑。 3、同時參照附表四(涉及華南銀行綁定部分)之對話,此為被 告和陳正平間之對話,在附表四編號1、2、3、4、5中,陳正 平告訴被告要綁定網路銀行,要是自營商,有合夥衣服有資 金需求,而被告在自知債信較為不良,但又需要理貸款下, 認定以代書角色出現之陳正平所教導之步驟都跟貸款有關, 在附表四編號19「平:陳小姐 明天開始包裝喔 平:記得注意 事項 平:唯一有變動的部分就是銀行如果有撥打電話給您 平 :麻煩要接到 秀:好的 平:突然有比較多的金額入帳是因為這 邊是作房屋裝(下方文字被裁切) 」。又在附表四編號19「秀 :跟之前代書說的一樣是自營攤販。服飾批發,跟廠商來往貨 款進出,秀:是除了服飾批發,我還有做房屋裝潢的工作是嗎 ?,所以有比較多的金額入帳 平:不用單純說是做房屋裝潢就 好了 平:這樣貸款的金額比較高一些,之後送貸會比較好」 ,被告在聽信陳正平話術下,也認為帳戶內如果有資金出入 ,自然會有機會貸到比較高成數的款項,在附表四編號64、6 5「秀:謝謝 秀:華南銀行打電話來了,問我是不是本身操作 ,然後還問我把錢轉去那 秀:我說我是本人操作,是裝潢的 廠商,然後問我把錢轉去那,我說是材料商的貨款,還問認 識嗎? 平:了解 平:行員有說什麼嗎 秀:有說我之前不是說是 自營攤販,怎麼換裝潢,秀:我說自營攤販也有在做裝潢」, 可見被告已經對所申辦帳戶並綁定網銀,帳戶內會有資金進 出就是在營造貸款順利的環境,被告這樣的認識並未脫離一 般人對於和銀行往來的背景知識。 4、再者,從附表五之對話來看,此為被告和瑞霖專員間之對話 (涉及國泰、合庫銀行帳戶綁定部分),從附表五編號1所示 「霖:你好 霖:請問需要辦理多少資金 秀:6萬 霖:可以的 這 邊需要對您做一個簡單的了解 希望您能夠配合如實相告以變 我根據你的情況推薦合適你的方案 這樣能夠更好的幫助你借 款成功 有理解嗎 秀:了解 霖:請問你的姓名 年齡 秀:己○○ 秀:46 霖:請問是否警示戶 秀:不是霖:請問現居地在哪區呢 秀:雲林褒忠鄉 霖:請問你目前有無工作」,又如附表五編號 3所示「霖:(回覆秀:對要提領說我帳號寫錯,要儲值證明是 本人)貸款向你收費的 都是詐騙 要注意 霖:您目前是否有負 債呢 秀:有信貸,中租,裕富,喬美 霖:有正常繳款嗎秀:有 霖:好的 請問需要這筆資金的主要用途是做什麼呢  霖:( 回覆秀:有信貸,中租,裕富,喬美)負債是多少呢 秀:  ( 回覆秀:有信貸,中租,裕富,喬美)週轉 秀:一個」,則可 知被告確實接洽此一自稱瑞霖的專員,被告認知上就是一位 辦理貸款的業務人員,而且該人還提醒被告不要被詐騙,而 也可以看出被告有多家信貸壓力下,對資金周轉有需求。再 者,依照附表五編號4、5,瑞霖專員告知被告有兩種方案可 以申請貸款,也一併說明額度、成數及利率,這和坊間辦理 貸款過程相較並沒有特別不尋常,又附表五編號21所示「霖: (傳送貼圖) 霖:那晚點聯繫 秀:流程要怎麼用 霖:我發給您 秀:好 霖:美國貸帳戶包裝憑證流程 1.需要開通網路銀行 2. 進行身分認證 確定是否本人辦理 3.認證完成後約定撥款帳 戶 4.全部辦理完成發送給我由經理進行操作認證 5.認證完 成提交平台系統進行撥款(5分鐘到帳) 秀:郵局行嗎?霖:郵局 不行 合作很少 作業很麻煩時間很久」,則被告一樣聽信了 對方說法,認定需要提供帳戶後做有一定的金流包裝,甚至 發展到後面,被告直接寄送提款卡過去,並告知密碼,此觀 附表五編號57、58對話可知,被告一連串的行為,都是建立 在其因為對方編造了要辦理貸款所需各項操作的謊言,然而 ,被告無法察覺下反而一再聽信對方說詞。 5、據此,被告為了趕緊找到資金周轉,即不斷找尋貸款機會, 從之對話可知,對話之另一方心思縝密,不僅能化解被告疑 慮,甚至還表達出同理被告處境,因此被告不斷被話術洗腦 下深信不疑,不僅將華南帳戶綁定,也將合庫帳戶、國泰帳 戶之提款卡寄出並告知密碼,從客觀證據回推被告主觀上之 認知,要難認定具有幫助詐欺、洗錢犯意。 五、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及本案現存卷證資料 ,尚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檢 察官所指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犯行為真實之程度,無從使本 院形成有罪心證,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前開法律規定, 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六、退併辦部分:   本案既經本院判決無罪,則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 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一4、5、6、7、8),與本件即不生 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關係可言,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 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七、應適用之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李鵬程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林柏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受騙經過及匯款帳戶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入帳戶 1 劉乙成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至5月間加入劉乙成之LINE好友,佯稱下載「野村理財E時代」APP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劉乙成陷於錯誤,於112年8月7日13時26分許匯款4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2 邱玉蘭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7月中旬某日在臉書結識邱玉蘭,雙方互加LINE好友後向邱玉蘭佯稱下載「富投」APP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邱玉蘭陷於錯誤,於112年8月9日13時45分許匯款6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3 丁○○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11日18時許,撥打電話予丁○○,佯稱為丁○○之姪子,又於同年月14日以通訊軟體LINE通話撥打電話給丁○○,稱其需要借款周轉云云,致丁○○陷於錯誤,於112年8月14日13時7分許匯款28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4 乙○○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7日前某時許,將乙○○加入LINE群組,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乙○○陷於錯誤,於112年8月8日13時36分許匯款195萬5000元至右列帳戶內。 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5 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底加入戊○○之LINE好友,佯稱:下載「理財E時代」APP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戊○○陷於錯誤,於112年8月9日 9時42分許匯款18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6 甲○○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4日要求甲○○加入暱稱為「野村控股-張芮琳」LINE好友,並佯稱使用「野村理財E時代」APP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甲○○陷於錯誤,於112年8月9日10時41分許匯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7 壬○○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間加入壬○○之LINE好友,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壬○○陷於錯誤,於112年8月7日13時13分許匯款15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8 辛○○ 辛○○於112年6月間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群組裡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辛○○陷於錯誤,於112年8月9日13時39分許匯款4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9 庚○○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11日18時許,撥打電話予庚○○,佯稱為庚○○之姪子,又於同年月14日以通訊軟體LINE通話撥打電話給庚○○,稱其因發生車禍急需用錢云云,致庚○○陷於錯誤,於112年8月14日14時16分許匯款8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0 丙○○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13日10時許,撥打電話予丙○○,佯稱為丙○○之姪女,又於同年月14日以通訊軟體LINE通話撥打電話給丙○○,稱其急需用錢要借款云云,致丙○○陷於錯誤,於112年8月14日 11時57分許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證據清單 【113訴496(含移送併辦)】 ㈠告訴人劉乙成之證述: ㈡告訴人邱玉蘭之證述: ㈢告訴人辛○○之證述: 【113訴538】 ㈠告訴人丁○○之證述: ㈡告訴人乙○○之證述: ㈢告訴人戊○○之證述: ㈣告訴人壬○○之證述: ㈤告訴人辛○○之證述: ㈥告訴人庚○○之證述: ㈦告訴人丙○○之證述: ㈧被害人甲○○之證述:  【113訴496(含移送併辦)】 ㈠告訴人劉乙成之相關書證:  ⒈永豐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1份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暨擷圖畫面各1份  ⒊「野村理財E時代」APP擷圖畫面1份  ⒋出金紀錄擷圖畫面1份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⒍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1份  ⒎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  ⒏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  ⒐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 ㈡告訴人邱玉蘭之相關書證:  ⒈凱基銀行客戶收執聯1份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  ⒊「富投」APP操作介面翻拍照片1份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1份  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 份  ⒎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 份  ⒏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 ㈢被告己○○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開戶 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各1份 ㈣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8日數業字第1130017293 號函暨附件各1份 ㈤被告己○○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 ㈥被告己○○提供之報案資料3份 ㈦瑞興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暨交易 明細各1份 【113訴538】 ㈠告訴人丁○○之相關書證:  ⒈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  ⒋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1份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龍岡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 份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 ㈡告訴人乙○○之相關書證:  ⒈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 份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1份  ⒌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 ㈢告訴人戊○○之相關書證:  ⒈投資合作契約書1份  ⒉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收據)1份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 份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1份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 ㈣告訴人壬○○之相關書證:  ⒈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 份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1份  ⒌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 ㈤告訴人辛○○之相關書證: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1份  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 ㈥告訴人庚○○之相關書證:  ⒈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  ⒉新莊區農會匯款申請書1份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 份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1份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㈦告訴人丙○○之相關書證:  ⒈手機畫面截圖1份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1份  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  ⒌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 份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 ㈧被害人甲○○之相關書證:  ⒈手機畫面截圖1份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1份  ⒋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1份  ⒌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 ㈨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暨 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 ㈩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 料暨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客戶基本 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 被告己○○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 附表三、己○○與林專員LINE對話紀錄 對話主體 對話紀錄編號 對話內容  備   考 己○○與沒有成員 1 員:(傳送貼圖) 員:你好 秀:你好 員:我是林專員 秀:駕照貸款是怎樣 秀:是小額貸款嗎? 員:算是銀行的信貸 員:這邊我先了解一下你大概需要的   金額是多少 ㈠右邊對話框:己○○(秀)/左邊對話框:沒有成員(員)。 ㈡出處:偵3477卷第177至187頁。 2 秀:那家的銀行 員:這部分我先幫您評估你的條件看   能不能申貸 秀:30萬 員:請問方便通話嗎 秀:可以 員:(語音通話) 員:申貸金額:   資金用途:   姓名:   電話:   地址:   line:   公司名稱:   (下方文字裁切) 3 員:(汽/機車、房屋、土地)   名下有哪些貸款:   有無薪轉:   有無勞保:   名下目前有開戶的銀行:   ★是否為警示戶:   名下有無信用卡:   ★名下信用卡有無遲繳?/遲繳天   數?:   ★名下有無罰單?/偉繳款罰單金   額?:   有無前科:   ★有無法扣:   ★有無支付命令:   是否有銀行協商?/銀行協商多久   ?:   協商有無違諾: 員:姊這個一定要幫我詳細填 4 員:姊這個一定要幫我詳細填 員:填完我會先幫你看一下 員:看怎麼幫你 秀:申貸金額:30萬元   資金用途:資金周轉   姓名:己○○   電話:0000000000   地址:雲林縣○○鄉○○村○○路000號   line:Z0000000000   公司名稱:自營攤販   公司職稱:   在職期間:15年   月薪多少:四萬   名下資產:機車   (汽/機車、房屋、土地) 5 員:機車貸款20萬 繳一期   信貸國泰25萬 繳12期   信貸。 50萬 繳幾期 員:姊然後貸款這部份幫我這樣列 員:名下只有國泰一間銀行對嗎 期他   有嗎 有的話更好 最好是有往來   的 秀:申貸金額:30萬元   資金用途:資金周轉   姓名:己○○   電話:0000000000   地址:雲林縣○○鄉○○村○○路000號   line:Z0000000000   公司名稱:自營攤販 6 秀:只有國泰 員:協商這部分有嗎 秀:沒 員:了解 名下有信用卡嗎 秀:有 員:信用卡的部分有沒有不良紀錄 秀:元大6萬,富邦6萬,國泰8萬 秀:沒 員:都沒有遲繳的問題 秀:每月繳清 7 員:好的 那罰單的部分呢? 秀:沒 員:好的 姊 那我這邊我會先走個我   們公司的流程 會商討一下怎麼幫   你做 員:這邊我先跟你說一下 我們服務費   是10%撥款後才會收費 秀:謝謝 員:(傳送貼圖) 8 員:(傳送貼圖) 秀:差不多什麼時候可以知道結果 員:姊那這樣等我消息 我這邊要提醒   你一下 這邊找到我不要再找其他   代辦 因為有些代辦會給妳亂送   如果說有送件沒過 或是重複送件   這種問題 我也沒辦法幫你 秀:了解 員:這個一定要幫我配合 員:那這樣等我消息 員:裕富的商品貸金額是多少 9 秀:十萬 秀:我前面有喬一條車貸,是和潤融   資送三信 員:了解 姊下午那邊主管會跟我商討   一下 因為姊你這個負債比過高了 秀:了解 員:盡可能幫你找方法 秀:先評估,我再考慮要不要送件 秀:謝謝 秀:我怕跟前面送的會強碰 10 員:(語音通話) 員:(語音通話) 員:niceman678 員:陳代書 員:姊在幫我加一下 員:如果有回覆就馬上跟我說 員:(傳送貼圖) 11 秀:早 秀:代書有回了 員:姊早安 員:代書那邊回覆什麼 秀:(傳送對話紀錄截圖) 12 秀:這是和潤的 員:姊 那邊就直接說你沒有要辦了就   好了 這邊代書我今天會在聯繫他   跟他說明你的這個情況 秀:好 秀:(傳送對話紀錄截圖) 13 秀:要怎麼辦 員:我等一下下午的時候打給代書 我   拜託他幫我們優先處理 員:姊你大概什麼時候要 秀:這幾天 秀:可以嗎? 員:姊 這幾天太趕了 沒有辦法 員:我盡量幫你跟代書說 員:姊好不好 我先打給他 秀:謝謝 秀:可以幫我帶40萬嗎? 14 員:姊你是要實拿40嗎 秀:嗯 秀:能嗎? 員:好 我有聯繫代書了   他下午的時候會回電給我 這部分   我會跟代書說 秀:謝謝 員:我金額會盡量幫你做高一點 員:我們要已過件為目的 秀:這樣利率是多少 員:和潤那裡這樣真的沒問題嗎? 15 秀:(語音通話) 員:姊 員:代書那邊有回覆你嗎 員:(語音通話) 秀:(語音通話) 秀:代書昨晚有回我,但是我早上才   回,今天代書還沒回覆 員:好 員:沒關係 我今天幫你聯繫代書 16 秀:(傳送貼圖) 秀:跟代書說好了,明天先去彰化銀   行開戶 員:姊 有跟代書確定好時間嗎 員:(語音通話) 秀:在虎尾彰化銀行外面等候 秀:(語音通話) 員:(語音通話) 秀:(語音通話) 17 秀:(語音通話無應答) 秀:有合作金庫的帳戶 員:姊等我一下 我現在在處理別的客   戶 員:帳戶功能就都開起來   不然你存錢領錢轉帳都還要跑銀   行 姊你下午也都要帶媽媽去做化   療根本沒時間這個你可以跟他說 秀:卡片要一個禮拜才有拿到 員:暈倒 提款卡還有要等一個禮拜的 員:姊 是沒關係 18 員:看看 秀:(傳送合作金庫存摺封面照片) 秀:我有給代書了 員:好的 秀:謝謝 員:姊 那這樣目前是回去了嗎 19 秀:是阿 員:好像這樣可以沒關係今天我聯繫   陳代書看他怎麼說 反正這個都是   可以隨時申請的 在看陳代書需要   我們怎麼做 秀:好的 秀:早 秀:明天是要先去陽信開戶嗎? 員:姊 我今天會確定好 秀:剛代書跟我聯繫了 20 秀:早 秀:早上跟代書聯繫好了,先到合作   金庫看能不能開網銀, 員:好 秀:有空嗎? 秀:(語音通話) 秀:(傳送對話紀錄截圖) 20-1 (照片) 20-2 (照片) 20-3 (照片) 20-4 (照片) 20-5 秀:這個才對 員:(語音通話) 員:姊 那這樣我晚點會跟代書確認能   不能明天開始幫我處理 員:姊你也跟代書問一下   這樣我們一起講會比較好 秀:現在說嗎?,還是晚點 員:晚點好了 我講了你在跟他說 秀:好 秀:謝謝 ㈠右邊對話框:己○○(秀)/左邊對話框:沒有成員(員)。 ㈡出處:偵3477卷第169頁。 20-6 秀:跟代書說了嗎? 秀:剛代書有打電話給我,有說一些   注意事項,我有請代說幫我趕一   下 員:有 員:(語音通話) 秀:早 員:早安姊 員:姊我今天有聯繫代書下午那邊代   書會聯絡我 我在確認什麼時候會   開始處理 20-7 秀:好 員:(語音通話) 員:姊 我有聯絡到代書   我有求他幫我們優先處理我們的   案子 秀:謝謝 員:姊 員:今天代書會跟我確認 員:時間 員:這邊我會確認完會在跟你說 20-8 秀:代書有消息嗎? 員:(語音通話) 員:姊睡了嗎 秀:還沒,怎麼 員:姊 代書剛剛打給我跟我說 麻煩   你登入你的華南網銀登入在登出 秀:嗯 員:姊 用好了嗎 要正常登出 秀:好了 員:好的 20-9 秀:早 員:姊今天也有做喔 秀:這幾天有 員:姊有好好吃飯啦齁 秀:有啦,謝謝你的關心 員:姊那代書這週五的時候已經開始   處理我們的案子了 姊我會持續追   蹤 秀:謝謝 員:姊 那這樣你朋友那邊有跟他說嗎 秀:有跟朋友說 ㈠右邊對話框:己○○(秀)/左邊對話框:沒有成員(員)。 ㈡出處:偵3477卷第167頁。 20-10 秀:早 秀:代書今天凌晨有跟我說一些事了 員:姊早安 員:什麼狀況? 秀:(傳送對話記錄手機畫面截圖) 20-11 秀:(傳送對話記錄手機畫面截圖) 秀:華南銀行的 秀:不用管它吧 員:那這樣代表代書有在幫我們開始   承作了 員:姊不用管他 20-12 秀:好的 秀:現在就是等銀行打電話來詢問是   什麼的往來,對吧 員:姊 我這邊都會幫我們追蹤 代書   那邊一弄好 我這邊就可以馬上送   件 秀:好 秀:謝謝 員:(回覆秀:現在就是等銀行打電話   來詢問是什麼的往來,對吧)對 員:姊不好意思我剛剛沒注意 員:(語音通話) 21 秀:沒關心 員:早安姊 秀:早 秀:你知道美國貸嗎? 員:姊怎麼突然這麼問 秀:之前在網上有看到什麼大陸貸款   之類 員:姊 那個就真的不要貸 員:不是利息很高 不然就是條件很難 員:他那個美國貸款是跟美國的銀行   申貸 ㈠右邊對話框:己○○(秀)/左邊對話框:沒有成員(員)。 ㈡出處:偵3477卷第189至197頁。 22 秀:會注意 員:這邊我今天會聯繫代書 會拜託一   下幫我們加快進度 員:(傳送貼圖) 秀:謝謝 秀:剛才有人打電話給我,說有匯款   給我,差不多一個小時就有了 員:姊 他是怎麼說的 秀:00000000 23 秀:謝謝 秀:剛才有人打電話給我,說有匯款   給我,差不多一個小時就有了 員:姊 他是怎麼說的 秀:0000000000 秀:就問我的帳號是不是對的, 員:(語音通話) 秀:昨天從醫院回來,我媽叫我拿十   萬給她, 員:姊 那你這邊怎麼跟媽媽說 24 秀:我沒說 員:我跟代書確定一下時間能不能幫   我們趕在這禮拜 員:這樣 姊不好意思 秀:嗯 員:基本上代書有說下禮拜一沒問題   就是看能不能幫你們提早 秀:知道 員:姊 記得有什麼狀況    像是這種情況都當下跟我說 秀:好的 員:姊沒問題 代書下午會 25 秀:華南銀行打電話來了,問我是不   是本身操作,然後還問我把錢轉   去那 員:(語音通話) 秀:華南銀行打了兩次 員:第二次說什麼 秀:一樣的話 員:(傳送貼圖) 員:那這個就一樣跟他說 26 員:那這個就一樣跟他說 秀:出入帳大筆金額 員:裝潢的部分照著講就好 秀:有 員:然後我晚點確定一下代書那邊包   裝何時完成 秀:好 員:姊你那邊也跟他說一下情況 27 秀:早 秀:(傳送對話記錄手機畫面截圖) 28 秀:好 秀:對保是什麼時候 員:姊沒意外的話下禮拜一 秀:對保後就撥款嗎? 員:對保後當天或是隔一天 員:不會拖到很久 秀:因為跟朋友說最慢15號那天還錢 員:姊我有記得 員:是我特別跟你說 押15號的 秀:謝 29 員:早 員:姊那我今天跟代書確定一下 秀:這樣來的及嗎? 員:姊可以我下午就會送件了 銀行那   邊流程我會麻煩我們主管跟銀行   窗口加快進度 秀:可是明天六,日 員:對的 所以我前面才會說時間壓在   15號會比較好 員:有跟緩衝時間 秀:嗯,謝謝 30 秀:有確定星期一對保嗎? 員:姐我已經送了 員:(語音通話) 秀:早,忘了問,撥款到那個帳戶 員:姊是撥款到華南喔 秀:了解 秀:我早上有問代書,華南網銀好了   沒,因為我早上用存款戶進不去 31 秀:(傳送華南銀行手機畫面截圖) 員:好 員:我跟代書說一下! 員:姊這個不急 秀:知道 秀:謝謝 員:姊沒事 我們互相! 32 員:姊 稍等哦 我先幫你聯繫代書 看   是什麼狀況 秀:好 員:這邊對保的話一樣就是以裝潢承   包商的立場去說 員:這個對姊來說應該不是什麼大問   題 秀:了解 秀:嗯 秀:(語音通話無應答) 33 秀:了解 秀:代書網銀那呢 員:我有問他秘書 說下午會回電給我   應該不是什麼問題 我這邊都送了   我主管說目前都還算順利 秀:(傳送華南銀行手機畫面截圖) 34 秀:了解 員:這個我要問一下 看到時候是不是   要去臨櫃還是怎麼樣 秀:我這三天都要工作,網銀沒辦法   轉帳比較麻煩 員:啊姊你前面那幾天都話是都用哪   一間 秀:而且我領卡那天有約定郵局帳號   ,網銀上面怎麼沒看到 秀:郵局啊 秀:國 35 秀:國泰 秀:想說錢下來,先轉一些去國泰扣   信貸的錢 員:姊因為你正常他如果有約定帳戶   沒看到就是銀行沒有幫你用 不然   一定是都有綁上的 綁約定跟取消   約定都是要到臨櫃辦理 員:這樣也很奇怪 可能這幾天要跑臨   櫃一趟 不過我這邊也先確定一下   代書那邊怎麼做 秀:嗯 秀:銀行把我網銀轉帳鎖了 36 秀:說這幾天交易金額過大,有頻繁   進出 秀:網銀要開,還要代書包裝那裡廠   商的收據文件給銀行,才能開通   網銀轉帳功能 員:姊你是有打電話去詢問是嗎 員:好 這個我晚點聯絡了 我會一併   跟代書說 秀:有打電話去問 秀:這樣我領錢要去銀行領 秀:撥款能換帳號嗎? 秀:還是一定要華南 37 (照片) 38 (照片) 39 秀:在做生意 秀:這樣還能撥款嗎? 員:姊 我有跟你說過 我這邊送的時   候千萬不要亂用 員:我明天問一下我主管 秀:嗯 員:我確認一下 姊 沒事 秀:我在警局報案 秀:郵局提款卡不能存錢變問題帳戶 秀:合作金庫也被通報165了 40 員:姊 員:所以警察那邊怎麼說 秀:等偵查隊通知 秀:然後法院那 秀:那貸款還能撥嗎? 員:姊我今天跟我主管確定一下 秀:嗯 秀:換女兒帳號 員:姊 因為基本上警示戶沒辦法辦貸   款 你這個情況比較複雜 怕是影   響到申貸狀況 41 秀:嗎? 員:對 員:姊 員:因為警示戶是沒辦法申貸的 員:不確定在這途中有沒有影響到 員:禮拜一我麻煩主管幫我確認 員:送審情況 秀:可是我申貸是在警示戶之前申請 秀:了解 ㈠右邊對話框:己○○(秀)/左邊對話框:沒有成員(員)。 ㈡出處:偵3477卷第165頁。 附表四、己○○與陳正平LINE對話紀錄 對話主體 對話紀錄編號 對話內容  備   考 己○○與陳正平 1 秀:早 平:早安 秀:要綁定那個約定帳戶 平:你今天是去哪個銀行 秀:陽信 平:陽信是新開戶要綁約定帳戶要開   戶完之後兩天 秀:那合作金庫呢 平:如果合作金庫的 ㈠右邊對話框:己○○(秀)/左邊對話框:陳正平(平)。 ㈡出處:偵3477卷第99至113頁。 2 秀:那合作金庫呢 平:如果合作金庫的話就是開啟網銀   跟綁定約定帳戶 秀:今天再去虎尾合作金庫開網銀,   不知道可不可以開通 平:正常來說沒有問題 平:只是進銀行之後就不在再使用手   機了 3 秀:了解 平:行員會覺得你可能是詐騙車手什   麼的... 秀:那我先去合作金庫試試開網銀 平:那可以先去合作金庫,不能的話   再去陽信開戶了 秀:好 平:那到合作金庫門口跟我說 4 秀:好 平:我給你要綁定的約定帳戶 平:戶名:邱宗佑   銀行:瑞興銀行   代號:101   分行:景美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 秀:知道 平:先給妳好了,用紙筆抄起來 秀:謝 5 平:先說要開啟網銀 平:再說要綁定約定帳戶 秀:好的 平:跟行員的說法妳還記得嗎? 秀:記得 秀:自存,自營商會貸款 平:原本有合夥人一起經營服飾批發  ,經營理念不合 6 平:原本有合夥人一起經營服飾批發  ,經營理念不合拆夥,之前都是用合夥人的帳戶,現在要自己做,所以用自己的帳戶來做生意... 秀:了解 平:綁定的帳戶配合一兩年了 平:認識的 平:要這樣說    7 平:要這樣說 秀:好 平:服飾批發也就是批衣服回來 平:晚上可以到夜市擺攤 秀:了解 平:這樣了解嗎 平:跟行員說話要流暢,不然行員又   要狗眼看人低了 8 (空白) 9 秀:好 平:總覺一般人使用銀行帳戶跟功能   好像用不到一樣... 平:妳可能要心理複習一下,免得行   員一問妳就全忘光光了... 平:沒把握的話,到銀行門口再打給   我 平:我再口頭說一次 10 秀:如果行員要是說要等提款卡才能   開通網銀呢 平:不會,那個跟提款卡並沒有關聯 平:網銀就是不需要使用提款卡呀 秀:好的 平:先開網銀才綁約定,要記得 秀:好 平:順序錯了會綁定錯誤的 11 秀:知道 秀:謝謝 平:不會 秀:到合作金庫了 平:好的 平:需要再跟妳說一次嗎 秀:不用 秀:開門了 平:好 平:那處理完再說 12 平:那處理完再說 秀:(語音通話) 秀:好了 秀:網銀也好了 秀:約定帳戶好了 秀:(傳送存摺封面照片) 平:約定帳戶也好了嗎? 13 平:約定帳戶也好了嗎? 平:有沒有存根聯 秀:約定也好了 平:她應該會給妳一張存根聯 平:妳填寫約定帳戶那一張 秀:沒有 平:那行員有沒有說什麼時候生效呢? 14 秀:兩天 平:看來都是行員的問題 平:這間辦理就沒有什麼多久沒有使   用 平:往來問題... 秀:華南以前就有開通網銀 平:那麻煩妳跟專員聯繫,說代書這   邊確認承作妳的包裝 15 秀:是行員說的 平:網銀的帳號密碼 平:跟SSL轉帳密碼 平:她有給妳新的嗎 秀:有 平:以前就有開通等一下忘記了 秀:給專員嗎? 平:妳先跟專員聯繫 秀:好 16 秀:好 平:請他準備之後送貸資料那些 秀:好 秀:(傳送華南銀行手機畫面截圖) 秀:SSL轉帳密碼 17 秀:SSL轉帳密碼  &ZZZZ;0000000000 平:方便通話的時候跟我說一聲 秀:現在可以 平:(語音通話) 秀:(傳送華南銀行手機畫面截圖) 18 華南銀行手機畫面截圖 19 平:陳小姐 明天開始包裝喔 平:記得注意事項 平:唯一有變動的部分就是銀行如果   有撥打電話給您 平:麻煩要接到 秀:好的 平:突然有比較多的金額入帳是因為   這邊是作房屋裝(下方文字被裁   切) 20 平:本人使用 平:記得要幫我回答正確 秀:好 平:否則銀行容易起疑心 平:麻煩要幫我多加注意 秀:嗯 秀:跟之前代書說的一樣是自營攤販   。服飾批發, 21 秀:跟之前代書說的一樣是自營攤販   。服飾批發,跟廠商來往貨款進出, 秀:是除了服飾批發,我還有做房屋裝潢的工作是嗎?,所以有比較多的金額入帳 平:不用單純說是做房屋裝潢就好了 平:這樣貸款的金額比較高一些,之後送貸會比較好      22 平:這樣貸款的金額比較高一些,之   後送貸會比較好過 平:要記得喔 秀:還是不太清楚 平:如果銀行有打電話照會的話 平:妳是經營裝潢的廠商 平:這樣貸款金額比較高,之後送貸   成功率才會高 23 秀:是換成經營裝潢的廠商,而不是   自營服飾批發的攤商 平:因為妳的專員有大概跟我說妳的   情況,那我希望儘量幫妳做的漂   亮一些,對妳或許比較有幫助 秀:了解 平:沒錯 是經營裝潢的廠商 平:不是服飾批發 24 平:不是服飾批發 平:因為服飾批發的包裝金額沒有這   麼漂亮 秀:銀行還會問其他的問題嗎? 平:基本上就這樣而已 秀:我怕會出錯 平:是什麼貸款 是不是本人使用 平:基本上這兩個問 25 平:是什麼貸款 是不是本人使用 平:基本上這兩個問題而已 平:妳是承包裝潢的廠商 那是裝潢費   用 平:這樣就好了 秀:好的 平:早點休息 秀:謝謝 秀:辛苦代書 26 秀:辛苦代書了 平:不會 平:有沒有接到銀行的照會電話呢? 秀:還沒 平:好的 不一定會有 平:但是儘量幫我留意 秀:知道 秀:謝謝 27 平:不會 秀:早 秀:銀行還沒打電話 秀:剛才有人打電話給我,說有匯款   給我,差不多一個小時就有了 秀:0000000000 秀:就問我的帳號是不是對的, 秀:因那時再弄提款(下方文字裁切) 28 秀:因那時候再弄提款卡開卡設定,   所以沒聽清楚 平:好 秀:謝謝 秀:華南銀行打電話來了,問我是不   是本身操作,然後還問我把錢轉   去那 秀:我說我是本人操作,是裝潢的廠   商,然後問我(下方文字裁切) 29 平:了解 平:行員有說什麼嗎 秀:有說我之前不是說是自營攤販,   怎麼換裝潢, 秀:我說自營攤販也有在做 平:了解 還有說什麼嗎 秀:我今天去領卡,有約定自己的帳   號,有問是自己本身的嗎?,我說   是, 30 秀:有約定自己的帳   號,有問是自己本身的嗎?,我說   是, 秀:我說是補存摺時忘了,想說領卡時再填寫上去 平:了解 秀:請問代書,我華南銀行網銀,可以使用了嗎? 秀:謝        31 秀:(傳送華南銀行手機畫面截圖) 秀:(傳送對話紀錄截圖) 32 平:那根本不是原因 秀:那不開網銀行嗎? 平:不能 網銀一定要開啟 平:妳剛剛去臨櫃辦理了? 秀:沒 秀:是剛打電話問的 平:難怪 平:不要這樣子去做詢問 平:這樣妳會更難辦理銀行業務 平:... ㈠右邊對話框:己○○(秀)/左邊對話框:陳正平(平)。 ㈡出處:偵3477卷第155至165頁。 33 秀:了解 平:然後真的不行就是換個分行去 秀:換一個分行行嗎? 平:先到最近的分行辦理不能再換 秀:開網銀要帶存摺嗎? 平:妳就都準備好呀 平:雙證件 存摺 印章 平:這樣不就不會漏掉了 秀:了解 秀:再換是要換那家 平:從近的先比較方便呀 34 秀:嗯 秀:新開戶能開網銀嗎? 平:也可以啊 平:我就說銀行並沒有這種規定...有   帳戶隨時隨地到臨櫃開通網銀功   能都是可以的 秀:了解 秀:離我家最近是陽信銀行 平:也是可以用陽信銀行呀 平:只是變成重新開戶+開通網銀 秀:了 35 秀:(傳送對話紀錄截圖) 秀:早 平:早安 秀:要綁定那個約定帳戶 平:你今天是去哪個銀行 秀:陽 36 秀:陽信 平:陽信是新開戶要綁約定帳戶要開   戶完之後兩天 秀:那合作金庫呢 平:如果合作金庫的 平:如果合作金庫的話就是開啟網銀   跟綁定約定帳戶 秀:今天再去虎尾合作金庫開網銀,   不知道可不可以開通 平:正常來說沒有問題 平:只是進銀行之後就不在再使用手   機了 秀:了解  37 秀:了解 平:行員會覺得你可能是詐騙車手什   麼的... 秀:那我先去合作金庫試試開網銀 平:那可以先去合作金庫,不能的話   再去陽信開戶了 秀:好 平:那到合作金庫門口跟我說 秀:好 平:我給你要綁定的約定帳戶 38 秀:好 平:我給你要綁定的約定帳戶 平:戶名:邱宗佑   銀行:瑞興銀行   代號:101   分行:景美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 秀:知道 平:先給妳好了,用紙筆抄起來 秀:謝謝 平:先說要開啟網銀 平:再說要綁定約定帳戶 39 秀:好的 平:跟行員的說法妳還記得嗎? 秀:記得 秀:自存,自營商會貸款 平:原本有合夥人一起經營服飾批發  ,經營理念不合拆夥,之前都是用合夥人的帳戶,現在要自己做,所以用自己的帳戶來做生意... 秀:了解 平:綁定的帳戶配合一兩年了 平:認識的 40 平:認識的 平:要這樣說 秀:好 平:服飾批發也就是批衣服回來 平:晚上可以到夜市擺攤 秀:了解 平:這樣了解嗎 平:跟行員說話要流暢,不然行員又   要狗眼看人低了 秀:好 平:總覺一般人使用銀行帳戶跟功能   好像用不  41 秀:好 平:總覺一般人使用銀行帳戶跟功能   好像用不到一樣... 平:妳可能要心理複習一下,免得行   員一問妳就全忘光光了... 平:沒把握的話,到銀行門口再打給   我 平:我再口頭說一次 秀:如果行員要是說要等提款卡才能   開通網銀呢 平:不會,那個跟提款卡並沒有關聯 平:網銀就是不需要使用 42 平:網銀就是不需要使用提款卡呀 秀:好的 平:先開網銀才綁約定,要記得 秀:好 平:順序錯了會綁定錯誤的 秀:知道 秀:謝謝 平:不會 秀:到合作金庫了 平:好的 43 平:好 平:那處理完再說 秀:(語音通話) 秀:好了 秀:網銀也好了 秀:約定帳戶好了 秀:(傳送存摺封面照片) 平:約定帳戶也好了嗎? 平:有沒有存根聯 44 秀:好 平:否則銀行容易起疑心 平:麻煩要幫我多加注意 秀:嗯 秀:跟之前代書說的一樣是自營攤販   。服飾批發,跟廠商來往貨款進出, 秀:是除了服飾批發,我還有做房屋裝潢的工作是嗎?,所以有比較多的金額入帳 平:不用單純說是做房屋裝潢就好了 平:這樣貸款的金額比較高一些,之後送貸會  45 平:裝潢就好了 平:這樣貸款的金額比較高一些,之   後送貸會比較好好過 平:要記得喔 秀:還是不太清楚 平:如果銀行有打電話照會的話 平:妳是經營裝潢的廠商 平:這樣貸款金額比較高,之後送貸   成功率才會高  秀:是換成經營裝潢的廠商,而不是   自營服飾批發的攤商 平:因為妳的專員有大概  46 平:因為妳的專員有大概跟我說妳的   情況,那我希望儘量幫妳做的漂   亮一些,對妳或許比較有幫助 秀:了解 平:沒錯 是經營裝潢的廠商 平:不是服飾批發 平:因為服飾批發的包裝金額沒有這   麼漂亮 秀:銀行還會問其他的問題嗎? 平:基本上就這樣而已 秀:我怕會出 47 秀:我怕會出錯 平:是什麼貸款 是不是本人使用 平:基本上這兩個問題而已 平:妳是承包裝潢的廠商 那是裝潢費   用 平:這樣就好了 秀:好的 平:早點休息 秀:謝謝 秀:辛苦代書 平:不會 48 秀:早 秀:銀行還沒打電話 秀:剛才有人打電話給我,說有匯款   給我,差不多一個小時就有了 秀:0000000000 秀:就問我的帳號是不是對的, 秀:因那時再弄提款卡開卡設定,   所以沒聽清楚 平:好 秀:謝謝 49 秀:謝謝 秀:華南銀行打電話來了,問我是不   是本身操作,然後還問我把錢轉   去那 秀:我說我是本人操作,是裝潢的廠   商,然後問我把錢轉去那,我說是材料商的貨款,還問認識嗎? 平:了解 平:行員有說什麼嗎 秀:有說我之前不是說是自營攤販,   怎麼換裝潢, 秀:我說自營攤販也有在  50 秀:潢 秀:我說自營攤販也有在做 平:了解 還有說什麼嗎 秀:我今天去領卡,有約定自己的帳   號,有問是自己本身的嗎?,我說   是, 秀:我說是補存摺時忘了,想說領卡時再填寫上去 平:了解 秀:請問代書,我華南銀行網銀,可以使用  51 秀:請問代書,我華南銀行網銀,可   以使用了嗎? 秀:謝謝 秀:(傳送華南銀行手機畫面截圖)  52 秀:你好 秀:請問是陳代書嗎?我是林專員的客   戶 平:你好 平:請留言方便代書連繫的時間,這   邊會轉告代書。 秀:早安 秀:我因為資金問題,向和潤融資以   買車換貸款,有簽合約,林專員   怕我被以小錢換大錢,貸款金額   怕被增貸,而我沒有收到需要的   金額,然而背負高 53 秀:的金額,然而背負高額貸款 平:這是有可能發生的事情,也碰過   很多類似的案例 秀:(傳送對話紀錄截圖) 秀:這是和潤融資,叫我看合約第11   條 54 手機畫面截圖 55 平:那麻煩妳跟專員聯繫,說代書這   邊確認承作妳的包裝 秀:是行員說的 平:網銀的帳號密碼 平:跟SSL轉帳密碼 平:她有給妳新的嗎 秀:有 平:以前就有開通等一下忘記了 秀:給專員嗎? 平:妳先跟專員聯繫  ㈠右邊對話框:己○○(秀)/左邊對話框:陳正平(平)。 ㈡出處:偵3477卷第171至175頁。 56 秀:好 平:請他準備之後送貸資料那些 秀:好 秀:(傳送華南銀行手機畫面截圖) 秀:SSL轉帳密碼  &ZZZZ;0000000000 57 秀:SSL轉帳密碼  &ZZZZ;0000000000 平:方便通話的時候跟我說一聲 秀:現在可以 平:(語音通話) 秀:(傳送華南銀行手機畫面截圖)  58 平:陳小姐 明天開始包裝喔 平:記得注意事項 平:唯一有變動的部分就是銀行如果   有撥打電話給您 平:麻煩要接到 秀:好的 平:突然有比較多的金額入帳是因為   這邊是作房屋裝潢的 平:本人使用 平:記得要幫我回答正確  59 秀:好 平:否則銀行容易起疑心 平:麻煩要幫我多加注意 秀:嗯 秀:跟之前代書說的一樣是自營攤販   。服飾批發,跟廠商來往貨款進出, 秀:是除了服飾批發,我還有做房屋   裝潢的工作是嗎?,所以有比較多   的金額入帳 平:不用單純說是做房屋裝潢就好了 平:這樣貸款的金額比較高一些,之   後送貸會 60 平:裝潢就好了 平:這樣貸款的金額比較高一些,之   後送貸會比較好過 平:要記得喔 秀:還是不太清楚 平:如果銀行有打電話照會的話 平:妳是經營裝潢的廠商 平:這樣貸款金額比較高,之後送貸   成功率才會高 秀:是換成經營裝潢的廠商,而不是   自營服飾批發的攤商 平:因為妳的專員有大概  61 平:因為妳的專員有大概跟我說妳的   情況,那我希望儘量幫妳做的漂   亮一些,對妳或許比較有幫助 秀:了解 平:沒錯 是經營裝潢的廠商 平:不是服飾批發 平:因為服飾批發的包裝金額沒有這   麼漂亮 秀:銀行還會問其他的問題嗎? 平:基本上就這樣而已 秀:我怕會出 62 秀:我怕會出錯 平:是什麼貸款 是不是本人使用 平:基本上這兩個問而已 平:妳是承包裝潢的廠商 那是裝潢費   用 平:這樣就好了 秀:好的 平:早點休息 秀:謝謝 秀:辛苦代書 平:不會 63 秀:早 秀:銀行還沒打電話 秀:剛才有人打電話給我,說有匯款   給我,差不多一個小時就有了 秀:0000000000 秀:就問我的帳號是不是對的, 秀:因那時再弄提款卡開卡設定,   所以沒聽清楚 平:好 秀:謝謝 64 秀:謝謝 秀:華南銀行打電話來了,問我是不   是本身操作,然後還問我把錢轉   去那 秀:我說我是本人操作,是裝潢的廠   商,然後問我把錢轉去那,我說是材料商的貨款,還問認識嗎? 平:了解 平:行員有說什麼嗎 秀:有說我之前不是說是自營攤販,   怎麼換裝潢, 秀:我說自營攤販也有在 65 秀:潢 秀:我說自營攤販也有在做 平:了解 還有說什麼嗎 秀:我今天去領卡,有約定自己的帳   號,有問是自己本身的嗎?,我說   是, 秀:我說是補存摺時忘了,想說領卡時再填寫上去 平:了解 秀:請問代書,我華南銀行網銀,可以使用 66 秀:請問代書,我華南銀行網銀,可   以使用了嗎? 秀:謝謝 秀:早 秀:(傳送華南銀行手機畫面截圖) 附表五、被告己○○與專員瑞霖LINE對話紀錄 對話主體 對話紀錄編號 對話內容  備   考 己○○與專員瑞霖 1 霖:你好 霖:請問需要辦理多少資金 秀:6萬 霖:可以的 這邊需要對您做一個簡單   的了解 希望您能夠配合如實相告   以變我根據你的情況推薦合適你   的方案 這樣能夠更好的幫助你借   款成功 有理解嗎 秀:了解 霖:請問你的姓名 年齡 秀:己○○ 秀:46 霖:請問是否警示戶 秀:不是 霖:請問現居地在哪區呢 秀:雲林褒忠鄉 霖:請問你目前有無工作 ㈠右邊對話框:己○○(秀)/左邊對話框:專員瑞霖(霖)。 ㈡出處:偵3477卷第199至233頁。 ㈢卷內無編號65至68的對話紀錄。 2 霖:請問你目前有無工作 秀:自營攤販 霖:薪酬每月多少 秀:三萬 霖:請問你近期有在其他地方送件嗎?   系統審核時會查詢送件紀錄 請如   實告知我 秀:有送全方位貸款,可是另一個專   員說是詐騙,因為沒領的貸款,   還匯錢去 霖:是讓你繳費是嗎 秀:對 要提領說我帳號寫錯,要儲值   證明是本人 霖:那這個確實是詐騙 霖:那就是只有送件一家公司 還是詐   騙公司 沒有撥款成功 霖:(回覆秀:對要提領說我帳號寫錯   ,要儲值證明是本人) 3 霖:(回覆秀:對要提領說我帳號寫錯   ,要儲值證明是本人)貸款向你收費的 都是詐騙 要注意 霖:您目前是否有負債呢 秀:有信貸,中租,裕富,喬美 霖:有正常繳款嗎 秀:有      霖:好的 請問需要這筆資金的主要用途是做什麼呢 霖:(回覆秀:有信貸,中租,裕富,   喬美)負債是多少呢 秀:(回覆秀:有信貸,中租,裕富,   喬美)週轉 秀:一個     4 秀:一個四萬 秀:有 霖:了解 霖:你的情況已基本了解 這邊給你推   薦兩種適合你的方案 你需要那種   我再給你送件這樣 霖:第一種辦理本公司台灣貸款美萬   元每月利息70本利攤還 月繳制   可以分12 24 36期 提前還款後期   不計利息 秀:嗯 霖:第二種 幫你送美國貸 每個客戶   可申請1-10萬美金 好處是可以不   要還款 貸款下來的金額需要跟我   們公司一人一半 壞處是你本人3   年內不可以去美國 一萬美金等於   31萬台幣 秀:第二種要多久才能送 霖:要先審核喔 正常都是在5到7個工   作天 休息日會延後 秀:第一 5 秀:第一種呢 霖:也是需要審核 3到5個工作日 霖:你是急用錢嗎? 秀:是的 霖:那我先幫你提交審核第二種方案   通過之後 公司會開始作業 可以   給你申請第一筆週轉資金 霖:這樣可以嗎 秀:可以 霖:我是建議你辦第二種 審核快 過   件高 秀:好的 霖:好的沒其他問題 麻煩你提供 身   分證正反面 手機門號 銀行存簿   提交系統審核 審核時間24小時內   審核有結果後我會第一時間通知   您 6 霖:您還有其他銀行嗎 霖:公司跟郵局合作很少 秀:(傳送合作金庫存摺封面照片) 霖:可以 霖:我現在幫您整理提交申請審核時   間為24小時 休息日可能會有所延   遲 有消息我會第一時間通知您   希望您耐心等候 霖:在我們這邊辦理期間 不能在到其   他地方辦理 不能把帳戶給別人使   用 以免被騙 我們不會以任何理   由向你  7 霖:在我們這邊辦理期間 不能在到其   他地方辦理 不能把帳戶給別人使   用 以免被騙 我們不會以任何理   由向你收取任何費用 有這些要求都是詐騙 一定要注意 霖:同時在您辦理借款期間不會有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向您索取費用及抵押品 請注意不要受騙 秀:請問一下,我那個詐貸,如果說要告我呢,因為有簽線上合約 霖:(回覆秀:請問一下,我那個詐   貸,如果說要告我)你是說那個詐   騙公司是嗎 秀:嗯 霖:不用理會 封鎖就可以了 秀:早上還問我要處理沒 霖:那個都是無效的 霖:詐騙公司都是這樣收費的 本身你   就是要去貸款 還要事先收費 霖:你仔細想想就知道不合理了   8 霖:你仔細想想就知道不合理了  霖:不用理會 更不要給他們繳費 不   會被告的 他們就是這樣嚇人 讓   你害怕 然後給他們匯款 這樣說   你可以理解嗎 秀:(傳送對話記錄截圖) 霖:是這樣的 霖:我有好幾個客戶都這樣被騙過 秀:早上有去報案 霖:不會影響你任何信用的 因為他們   就 9 霖:是這樣的 霖:我有好幾個客戶都這樣被騙過 秀:早上有去報案 霖:不會影響你任何信用的 因為他們   就是詐騙公司 不會真的給你錢 霖:(回覆秀:早上有去報案)這樣就對   了  霖:沒有給他們匯款就好 秀:想請問你是那家的 秀:(語音訊息) 10 霖:剛才吃飯 霖:我拍給你 霖:(傳送照片) 霖:問了很多貸款 有送件很多嗎 霖:你千萬不要把證件寄給他人 秀:評估中 霖:暈 11 秀:沒送件 霖:有點害怕你被詐騙 秀:詢問 霖:嗯嗯 霖:審核結果出來我通知你 秀:有利率嗎? 霖:你要選擇還款嗎? 霖:選擇還款肯定是有利率的 秀:不是 霖:那是什麼 秀:只是沒聽過美國貸 霖:這是公司內部管道 跟海外銀行合   作的 只要你不去美國 霖:就不會有問題的 霖:沒聽說過很正常 等撥款成功 給   我介紹客戶就可以了 哈哈 12 霖:沒聽說過很正常 等撥款成功 給   我介紹客戶就可以了 哈哈 秀:嗯 秀:(傳送手機畫面截圖) 秀:這是我早上說的那間 秀:那到底是是正常的,還是詐騙 霖:就是讓你繳費的對吧    13 秀:嗯 霖:沒錯啦 這就是詐騙喔 霖:(傳送對話記錄截圖) 霖:(傳送對話記錄截圖) 14 秀:同一個客服小姐 霖:這是我的一個客戶被騙的 秀:(傳送手機畫面截圖) 霖:那我不知道 我客戶發給我 說被   騙了 霖:哈哈 可能也是這個詐騙公司 秀:客服一樣 霖:好吧 15 霖:怎麼了 霖:你還沒有匯款給他們吧 秀:給誰 霖:詐騙公司 秀:三萬 秀:叫我買遊戲點數 霖:暈 霖:你被騙了萬嗎 秀:二萬還是我朋友的 霖:暈 霖:那是挺慘的 現在詐騙很多的 秀:開始說我帳號錯誤,要二萬以證   明我本人,我說只有一萬 霖:跟我被騙的這個客戶說的話都一   樣 秀:後來給了,又說公司要我證明還   款能力,要三萬,我說沒有,客   服說信任我,幫我一萬,我二萬 16 霖:暈 秀:叫我撥款後再匯給他 秀:結果又辦成五萬,說我信用不足 秀:(傳送手機畫面截圖) 霖:就是這樣的 霖:跟我客戶一樣 我客戶被騙了20萬 霖:還有什麼對照費用 17 霖:還有什麼對照費用 霖:(傳送貼圖) 秀:之前我就是在網路上看到短期獲   利投資,匯了共310萬,這錢包括   了我爸媽的儲蓄 霖:暈 霖:那不是被騙了很多錢 秀:為了錢一直再想 秀:310萬 霖:好多錢 霖:(傳送貼圖) 18 秀:310萬 霖:好多錢 霖:(傳送貼圖) 秀:所以快瘋了 霖:希望你的額度可以高一些 霖:審核結果還沒出來 還不知道有多   少額度 霖:(傳送貼圖) 秀:好的,謝謝 19 秀:(傳送對話記錄截圖) 霖:不用理他 霖:或者你告訴她 你已經報案了 秀:嗯 霖:(傳送貼圖) 20 霖:詐騙公司很該死的 弄得客戶都被   騙走很多 暈 秀:我跟他說我已經去報案了 霖:好 霖:哈囉 秀:怎麼 霖:你的審核額度有結果了有2萬美金   的額度等於台幣62萬 跟公司對半   分之後還有31萬 請問是需要繼續   辦理嗎 秀:要 霖:好的 我把流程發給您 秀:晚點再聯絡,我媽知道我的事了 霖:好 秀:要家庭大戰 霖:照顧好老人家 這種事情不要再氣   到阿姨了 21 霖:(傳送貼圖) 霖:那晚點聯繫 秀:流程要怎麼用 霖:我發給您 秀:好 霖:美國貸帳戶包裝憑證流程   1.需要開通網路銀行   2.進行身分認證 確定是否本人辦理   3.認證完成後約定撥款帳戶   4.全部辦理完成發送給我由經理進行操作認證   5.認證完成提交平台系統進行撥款(5分鐘到帳) 秀:郵局行嗎? 霖:郵局不行 合作很少 作業很麻煩   時間很久   22 霖: 時間很久 秀:國泰是數位,沒實體存摺 霖:合作金庫 霖:有開通網銀嗎 霖:(回覆秀:國泰是數位,沒實體存   摺)數位也行 就是比較慢 秀:合作金庫沒開網銀,說我十八年   沒用了,至少要往來三個月 才能   開網銀 霖:(回覆秀:合作金庫沒開網銀,說   我十八年沒用了,至少要往來三   個)為什麼要三個月 這我不理解   第聽見一次 霖:你有去櫃檯問嗎 秀:有阿 霖:暈 23 霖:暈 霖:我去問主管要怎麼解決 我沒遇到   這種情況 秀:行員說政府規定,怕人頭帳戶 霖:暈 霖:我去問主管 霖:稍後聯絡你 秀:好 霖:你有郵局 國泰 合作金庫 霖:還有嗎 秀:沒了 霖:好 霖:第一次遇到這種情況 霖:不讓開通網銀 霖:國泰也是作業比較麻煩 24 霖:國泰也是作業比較麻煩 霖:明天去公司 我看看有什麼辦法   不行就是試著國泰 可能時間會比   較久 秀:就說我存摺很久沒用,不讓開網   銀 霖:櫃員這個機車 秀:對 秀:我一直說,我就是忘了有開戶 秀:我在那說很久,還是不讓我開 霖:我都要傻眼 還有這種事 秀:說洗錢防制法 霖:暈 霖:怎麼跟洗錢扯上關係 霖:還不讓用網銀 暈倒 秀:我那知道 秀:一定要三個月才行 霖:哇 那要好久 那明天我看看國泰   的數位銀行 25 霖:哇 那要好久 那明天我看看國泰   的數位銀行 秀:彰化銀行更扯,要有薪轉才能開戶 霖:你都去問過啦 霖:你先去問這個幹嘛 秀:要學我女兒把錢分三份 霖:哈哈 霖:了解 秀:早 霖:早 秀:(傳送貼圖)            26 秀:怎麼 秀:國泰的不行嗎? 霖:你這種情況好複雜 主管都不怎麼   理我 霖:暈 霖:國泰是可以 霖:但是很複雜 我也在等主管回覆   暈 秀:了解 秀:主管怎麼說 霖:你那邊有受到颱風的影響嗎 秀:沒有 秀:你風雨大阿 霖:嗯嗯 但沒停工 秀:了解 霖:你好 27 霖:姐 就用國泰吧 霖:可能比較麻煩 你可接受嗎 秀:不然也沒別的銀行 霖:好 國泰網銀可以登入嗎 秀:可以 秀:(傳送手機畫面截圖) 霖:暈 28 霖:暈 秀:可以進去 霖:我先跟主管申請約定帳戶 秀:好 秀:是約定我的嗎? 霖:嗯 可能要排隊 霖:好了我發給你 秀:是我國泰的帳戶嗎? 霖:是的呀 秀:嗯 秀:我沒收到你發給我的 霖:主管還沒有發給我 霖:要排隊的 秀:了解 29 秀:早 秀:還沒排到嗎? 霖:有 秀:什麼時候處理 霖:晚上我看下 秀:美國貸要簽合約嗎? 霖:要的撥款前 秀:了解 秀:早 秀:有結果嗎? 霖:你只有數位銀行嗎 霖:國泰的 30 秀:對 霖:數位銀行的話沒有外幣帳號嗎 霖:可能要註冊個交易所把美金換成   台幣 秀:應該是沒有 秀:(傳送手機畫面截圖) 秀:國泰 霖:不支持數位銀行喔 這樣你把健保   卡發給我 31 霖:不支持數位銀行喔 這樣你把健保   卡發給我 秀:(傳送手機畫面截圖) 霖:網銀不能約定上的 秀:是哦 秀:(傳送健保卡照片)      32 霖:拍好了嗎 秀:還沒,剛在工作,全身髒 秀:(傳送手持身分證自拍照片) 秀:(傳送自拍照片) 33 霖:怎麼了 秀:我媽洗腎 秀:昨天的照片不行嗎? 霖:(回覆秀:我媽洗腎)怎麼回事 霖:(回覆秀:昨天的照片不行嗎?)看   不見字 秀:了解 秀:我回去再拍 霖:好 秀:這樣多久錢會撥款 霖:要先審核完成才能知道 霖:審核完成公司才能開始作業 34 秀:是哦 秀:交易所嗎? 霖:是喔 秀:嗯 霖:(傳送貼圖) 秀:MAX跟這個應該是不會過 霖:為什麼 秀:之前有申請,結果被拒絕 霖:試一下吧 之前是為什麼申請 秀:自拍三次沒過 霖:等你有空我在教你 秀:交易所有打電話來問 35 秀:交易所有打電話來問 霖:正常 秀:問了一些問題,就變成拒絕 霖:了解 秀:如果交易所不過呢 霖:那就只能在想辦法了 霖:國泰撥款比較慢 秀:(傳送手持身分證自拍照片) 36 霖:好 霖:我吃完午餐幫你提交 先審核 秀:照片行嗎? 霖:我先看看能不能審核 霖:不行我在叫你拍 秀:嗯 秀:國泰數位網銀不能嗎?,有外幣買   賣 霖:你不是沒有外幣帳號嗎 秀:要開戶阿 秀:(傳送手機畫面截圖) 37 霖:那先等交易所能不能註冊吧 霖:國泰的是比較麻煩 秀:嗯 霖:(傳送貼圖) 霖:你現在方便重新拍照片嗎 秀:(傳送手持身分證自拍照片) 38 霖:可以 霖:稍後我幫你註冊 霖:請問下你目前有網銀的銀行有那   個 秀:郵局跟國泰 霖:國泰數位銀行有提領卡嗎 秀:有 霖:那晚點我幫你註冊 霖:在嗎 霖:我現在幫你註冊喔 秀:嗯 霖:你手機門號發給我 秀:0000000000 霖:你國泰有簿子嗎 秀:沒 39 (照片) 40 霖:稍等 霖:在嗎 秀:在 霖:我發了一個簡訊碼到你手機 霖:你收到了發給我 秀:嗯 霖:我現在幫你註冊平台 霖:你看下簡訊有收到嗎 秀:(傳送手機畫面截圖) 41 霖:你註冊過平台好像無法成功註冊   了 秀:我前面不是說了 秀:換電話號碼行嗎? 霖:都那麼久了應該是可以的呀 霖:但是現在就是不可以喔 霖:好像你的資料被平台鎖了 秀:六月註冊的 霖:為什麼註冊這個平台 秀:之前參加一個團體,要註冊交易   所 霖:那目前好像註冊不上去喔 秀:嗯 霖:我幫你想想辦法 霖:或者你把提領卡和網銀帳密給公   司 霖:公司幫你包裝這樣就可以匯款 霖:郵寄費用公司會出 42 霖:郵寄費用公司會出 霖:這樣你方便嗎 霖:方便到附近郵寄提領卡給公司拿 霖:嗎 秀:不方便 霖:這樣你寄好匯3000先給你 霖:可以嗎 霖:3000包括郵費 霖:然後你收到確認無法每天匯5000   先給你週轉 秀:我國泰的網銀外幣買賣不行嗎? 霖:主要是需要作業 霖:你在美國的信用分為0 霖:公司需要幫你提高信用分 霖:才能撥款 43 霖:維護 霖:你要把提領卡寄給我 秀:沒有其他的辦法嗎? 霖:沒有喔 秀:直接帳號給你,不行嗎? 霖:不行喔 霖:要寄過來 如果你覺得不方便那我   也沒辦法 霖:你父母要你給的錢我也無法幫助   到你了 秀:明天寄 秀:地址給我 秀:不會有什麼問題吧 霖:不會有任何問題 霖:你把合作金庫也一起寄給我 秀:合作金庫還沒提款卡,還沒 44 秀:合作金庫沒開網銀 霖:沒有提領卡嗎 霖:明天可以先去領在寄嗎 秀:合作金庫沒網銀行嗎? 霖:提領卡有就可以了 秀:嗯 秀:地址先給我吧 秀:不會變成人頭帳戶吧 霖:不會的放心 秀:我明天還有工作,地址先給我 霖:晚點 霖:你確定什麼時候去喔 秀:明天阿 秀:銀行九點開阿 霖:好 45 秀:銀行九點開阿 霖:好 霖:台中 空軍 中南站   林雯雯 0000000000 霖:寄到這個地址 霖:寄完會有個單子拍給我 秀:寫台中 空軍 中南站 這樣阿 霖:到空軍一號寄 秀:空軍一號在那 霖:你可以谷歌搜索 你那邊沒有空軍   一號嗎 霖:(傳送貼圖) 秀:我看 46 秀:我看一下 霖:好 秀:我這沒有 霖:你可以找一下嗎 坐的士過去 秀:沒有 霖:暈 秀:用郵局寄 秀:掛號 霖:那你到7-11寄 霖:姓名   陳長義   手機  &ZZZZ;0000000000   請至7-11 ibon機台 購物/寄貨>   交貨便>寄件>ibon寄件>輸入代碼   Z00000000000同意確認>列印>即   可寄件 47 霖:那你到7-11寄 霖:姓名   陳長義   手機  &ZZZZ;0000000000   請至7-11 ibon機台 購物/寄貨>   交貨便>寄件>ibon寄件>輸入代碼   Z00000000000同意確認>列印>即   可寄件 霖:(傳送照片) 霖:這張照片可以給店員看      48 (照片) 49 秀:了解 秀:幾點上班 霖:上午都有上班的 秀:嗯 霖:郵局的提領卡也可以寄給我 秀:寄給你,什麼時候寄回來 霖:收到之後 開始作業 3個工作日 秀:美國貸不繳款,不是變成呆帳 霖:不會 不會對你在台灣造成影響 霖:公司對接的是美國銀行 撥款是美   金換成台幣 撥款到你的帳戶所以   才需要作業 所以不會對你在台灣   造成任何影響的 這樣你可以理解   嗎 秀:不用揹債務,不會變成警示戶 霖:不會 霖:對你在台灣不會有任何影響 50 霖:對你在台灣不會有任何影響 秀:週轉不錢是從我帶的錢裡面扣嗎? 霖:是的 霖:你去領卡了嗎 秀:(傳送照片) 霖:了解 秀:提款卡給店員嗎? 秀:還是我要包好再給店員 霖:(回覆秀:還是我要包好再給店員)   都可以的 秀:我怕提款卡給店員會問 霖:暈 51 秀:我怕提款卡給店員會問 霖:暈 霖:我們又不幹嘛 秀:是嗎? 霖:是啊 要是怕她問你就包起來也行   省得麻煩 霖:是合作金庫和郵局是嗎 秀:合作金庫跟國泰 霖:了解 秀:真的不會有問題吧 霖:不會的 霖:就是為了讓你盡快拿到錢 秀:要寄了 霖:了解 52 (照片) 53 (照片) 54 霖:好 秀:公司分一半也蠻高的 霖:因為是不收費的唄 公司要先墊付   資金進行作業的 要包裝帳戶 提   高的你的信用分 秀:是哦 秀:只要三年不進美國,就沒事嗎? 霖:對 秀:為何 霖:因為你沒有還款 霖:如果你正常還款 是可以的 霖:(回覆秀:為何)如果沒有還款 最   好是不要去哦 秀:正常還款利率是多少 55 秀:正常還款利率是多少 霖:這個作業完成會有還款帳戶 霖:到時候會發給您的 秀:是哦 秀:像你說的不還款,就不要去美國 秀:有人貸款過嗎? 霖:當然有啦 霖:暈 霖:(回覆秀:像你說的不還款,就不   要去美國)最好不要去 秀:我在網上有看到什麼大陸貸款 霖:因為不確定會有什麼事情 霖:這樣可以理解嗎 56 秀:嗯 秀:美國那不會查嗎? 霖:(回覆秀:美國那不會查嗎?)公司   就是處理這些事情的 所以不會影   響到您 因為美國起訴成本太高   所以不會對你造成影響的 霖:但是前提 你三年不能去美國 秀:了解 霖:(傳送貼圖) 秀:提款卡是三天後寄回來嗎? 秀:是寄到7-11嗎? 霖:正常作業完成就寄回去了 霖:嗯 57 霖:正常作業完成就寄回去了 霖:嗯 霖:三個工作日 秀:今天寄不就明天到 霖:是喔 霖:最快也是要三個工作日的 霖:作業時間 秀:六、日不算吧 霖:不算的 秀:嗯 霖:請問下 你寄了那個銀行的卡 霖:是合作金庫和國泰 沒有郵局是嗎 霖:提款卡密碼是多少 霖:(傳送貼圖) 58 霖:請問下 你寄了那個銀行的卡 霖:是合作金庫和國泰 沒有郵局是嗎 霖:提領卡密碼是多少 霖:(傳送貼圖) 秀:國泰 霖:提領卡密碼是多少呢 霖:合作金庫和國泰是嗎 秀:嗯 秀:國泰提款卡是我的電話 秀:合作金庫是227222 霖:好 秀:合作金庫能用嗎 59 秀:合作金庫能用嗎? 秀:早上去領卡,還是跟我說網銀要   存摺有來往,才能開通 霖:卡到了才知道喔 不能跟你保證 秀:嗯 秀:(傳送手機畫面截圖) 霖:我問問主管 60 秀:嗯 霖:你之前有註冊就會被駁回 秀:對阿 霖:寄到了我和你說 霖:哈囉 秀:(傳送貼圖) 秀:怎麼 霖:吃午飯了嗎 秀:在工作 秀:(傳送照片) 61 霖:了解 秀:晚上收到,不就明天才有作業 霖:是的 秀:如果沒有申貸成功,我要付錢嗎? 霖:會成功的 也不用你繳費 霖:因為你已經有額度了 肯定是成功   的 現在就是要進行撥款作業 霖:不會有任何人向你收取費用的 秀:我怕沒成功,又要付錢 霖:不會的 你放心 秀:真的怕了 霖:詐騙公司才會收取費用的 秀:了解 秀:做完這裡,還要去趕下一個工作 秀:這陣子為了籌錢,壓力 62 霖:撥款成功就好了 可以緩解一下壓   力 秀:是阿,就可以放鬆一下,不然快   瘋了 霖:(傳送貼圖) 秀:謝謝 秀:收到了嗎? 霖:還沒有哦 霖:暈 霖:快了吧 秀:怎麼辦 秀:想說趕快弄好,寄回來,因為我   後面要繳信貸,要用到提款卡 霖:了解 63 霖:了解 霖:下禮拜3之前吧 要繳多少錢 秀:那個可以查詢嗎? 霖:撥款成功會通知你的 秀:連卡,要十萬那 霖:了解 秀:你是說禮拜三之前卡會寄回來 秀:我爸早上問我有沒有去借地下錢   莊 秀:我爸媽不知道我有借信貸, 霖:是 今天到卡 就是下禮拜三之前 秀:之前詐騙,我的信貸,保單,跟   我爸媽的錢 秀:撥款是到那個帳戶 霖:了解 64 霖:是 今天到卡 就是下禮拜三之前 秀:之前詐騙,我的信貸,保單,跟   我爸媽的錢 秀:撥款是到那個帳戶 霖:了解 霖:正常是合作金庫 秀:了解 秀:為何 霖:因為國泰作業時間可能會比較久 霖:但是也都是要試一下 秀:嗯 秀:收到了嗎? 霖:我查詢一下 霖:到了今天或者明天會有專員去取 秀:假日有在作業 霖:休息日沒有作業哦 69 霖:了解 霖:我明天聯絡你 秀:我有打電話問了,是這幾天資金   流動,可能再加上我上星期五有   去銀行說要綁定我郵局的帳號 霖:暈 霖:我還再詢問 秀:嗯 秀:銀行明天打電話去說的話要怎麼   說 霖:明天聯絡你 秀:嗯 秀:早 秀:(語音通話取消) 秀:我剛打電話了,是國泰銀行中心   電話的,說是有人通報165這樣, 70 秀:我剛打電話了,是國泰銀行中心   打電話的,說是有人通報165這樣   ,再加上你們公司包裝資金流通 秀:銀行說要有資金流動的文件,是   什麼的金錢來往 秀:(語音通話取消) 秀:早 秀:現在狀況是怎樣 (秀收回一則訊息) 秀:(語音通話無應答) 秀:(語音通話取消) 71 秀:早 秀:(語音通話取消) 秀:(語音通話無應答) 秀:(語音通話取消) 秀:(語音通話取消) 秀:(語音通話取消) 秀:(語音通話取消) 秀:(視訊通話取消) 72 (合作金庫存摺封面照片)

2025-02-27

ULDM-113-訴-538-20250227-3

毒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毒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苡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1216 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4年度聲觀字第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 得逾2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 國113年10月6日15時許,在雲林縣○○鎮○○里○○00號號住處, 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内,用火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 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10月7 日16時許,為警至上址查訪時緝獲他案通緝犯,經被告同意 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始悉上 情。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及觀察勒戒 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 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 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觀察、勒 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 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 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 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 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 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 長不得逾1年。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 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2項之規定。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三、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正 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3年11月4日報告編號R00- 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OZ000000000號)、應 受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在卷、現場 照片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有如聲請意 旨所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洵堪認定。 四、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字 第12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是被告本件施用毒品犯行距離其前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已 逾3年。檢察官考量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決有罪確 定,目前於法務部○○○○○○○○○執行中,認已不宜對被告為附 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又本院審酌被告陳稱:對於 本案聲請觀察勒戒沒有意見等語,此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 1紙供參,是檢察官聲請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 勒戒,其裁量並無重大明顯瑕疵,應屬檢察官職權之適法行 使,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 行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2025-02-26

ULDM-114-毒聲-10-20250226-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遠距訊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尤弘昱 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原易字第6號),聲請視 訊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由於伊目前於另案入監執行中,且本案伊均 已坦承,路途遙遠,為免舟車勞頓及減少司法資源支出,爰 聲請視訊開庭等語。 二、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8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揭規定所稱特別規定 係指同法第281條第2項、第305條後段、第306條、第307條 、第371條、第372條所定之情形而言。再按下列事項得使用 遠距訊問:㈠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訊問在監 所之自訴人。㈡對準備程序中,訊問被告、自訴人或除證人 、鑑定人以外之訴訟關係人。㈢對在押被告為關於撤銷羈押 、具保停止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訊問。㈣經在監所之被告、自 訴人同意之宣示判決。㈤公設辯護人接見在監所之被告。㈥其 他經司法院核定或法院院長核准之刑事案件相關事項。法院 刑事遠距訊問擴大作業要點第3條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被告因涉嫌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 以114年度原易字第6號案件審理中,然本案依目前進度,擬 將進行準備及審理程序,而本件並無前揭刑事訴訟法特別規 定的適用,且被告聲請遠距審理的因素,亦非前揭法院刑事 遠距訊問擴大作業要點第3條所定各款的情形,因此仍應經 被告到庭,始得審判,如此方符合直接審理原則之要求,從 而,聲請意旨此部分聲請,經核於法未合,自難准許,應予 駁回。 四、本件屬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04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得抗告,併為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2025-02-26

ULDM-114-聲-172-20250226-1

港交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港交簡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敬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82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敬惟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5行「雲 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3紙」應更正 為「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紙」 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林敬惟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 上罪。 三、累犯之說明   第一審刑事簡易程序案件,要皆以被告認罪、事證明確、案 情簡單、處刑不重(或宣告緩刑)為前提,於控辯雙方並無 激烈對抗之情形下,採用妥速之簡化程序,以有效處理大量 之輕微處罰案件,節省司法資源,並減輕被告訟累。是如檢 察官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已詳細記載被告犯行構成累犯 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法院自得依簡易程序,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16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虎交簡字 第2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9年9月2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業經檢察官於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中敘明,並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證,並於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中指明構成累犯之前案所在,請求依累犯規定加 重其刑。是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 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其構成累犯之前案亦 為不能安全駕駛案件,與本案犯行罪質相同,顯見被告對刑 罰之反應力薄弱,未能確實悔改,核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 解釋所謂罪刑不相當之情形。從而,檢察官主張被告本案構 成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自屬有理。   四、本院考量刑度的理由:   按行為人服用酒類後雖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 度,然此係基於交通運輸與公共安全之考量,而動力交通工 具之駕駛行為須手、腳、眼、耳多重感覺意識器官彼此高度 配合,且須對於周遭道路車況持續保持極高之注意力,始得 以順利安全完成駕駛,是以飲酒後,若致身體各部之相互協 調或高度注意之持續上產生障礙,駕駛過程中極易產生危險 而肇禍(最高法院102年度臺上字第1658號判決意旨參照) ,足見酒後駕車行為具有高度之危險性,而本案被告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3毫克(MG/L),則當其駕駛車輛上 路時,無異開啟所有用路人之高度風險,危險殊甚,本案幸 未造成其餘用路人傷亡,否則豈是被告能加以承擔,而邇來 社會上酒駕傷亡事件頻傳,立法者順應民情不斷提高酒駕刑 度,所著重者是在於飲酒後駕車此一行為之痛惡,司法機關 自當予以回應,對酒駕之人不宜寬待,否則無異縱容酒駕之 危險行為一再發生,被告必須為自己所作所為付出一定代價 ,才能深切知悉酒駕之危害並心生警惕;惟念及被告犯後未 矯飾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所駕駛之交通工具為自用小客 車,行經時段為凌晨時段,行經路段為一般鄉鎮道路,此有 GOOGLE MAPS地圖查詢存卷可考,對交通用路人已生潛藏的 危害,兼衡其於警詢時自陳大學畢業之學歷、職業為業務, 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雲林 縣○○鎮○○路00號)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羅袖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 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 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 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82號    被  告 林敬惟 男 3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鎮○○里○○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敬惟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 虎交簡字第2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罐定,於民國109年9 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思悔改,自114年2月4日 22時許起至翌(5)1時許止,在雲林北港鎮某處友人家中飲 用啤酒3瓶後,知悉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 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自上開處所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嗣於114年2月5日1時15分 許,在雲林縣北港鎮大同路與義民路之交岔路口,因行經路 口未減速為警攔檢,而於同日1時27分許,對其施以酒精濃 度之吐氣測試,當場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3 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敬惟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 並有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 格證書、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北港派出所酒精測定紀錄表 、駕籍資料查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雲林縣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3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 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 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後,5年以内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而本案與前案罪質相同,爰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 5號解釋意旨,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檢 察 官 羅袖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邱麗瑛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 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 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 下罰金。

2025-02-21

ULDM-114-港交簡-43-20250221-1

虎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虎簡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美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206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   主 文 張美蓮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1,000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 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三、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 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發覺」,係指有偵查犯罪職權之 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事實與犯罪之人而言,而所謂知悉,固不 以確知其為犯罪之人為必要,但必其犯罪事實,確實存在, 且為該管公務員所確知,始屬相當。如犯罪事實並不存在而 懷疑其已發生,或雖已發生,而為該管公務員所不知,僅係 推測其已發生而與事實巧合,均與已發覺之情形有別(最高 法院75年台上字第163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因其為毒 品列管人口,於113年8月22日配合員警回所進行採尿送驗, 並於警方詢問過程中,主動坦承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 ,並自願採尿鑑驗等情,有被告警詢之調查筆錄、自願受採 尿同意書在卷可稽,則被告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 員發覺其犯罪前,主動供承本案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並 願接受裁判,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 輕其刑。 四、法官考量刑度的理由   被告已因為施用毒品案件經過觀察勒戒,也有施用毒品遭判 刑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應 徹底戒除施用毒品習慣,仍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 國家對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仍再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 行,顯見其並無戒除毒害之決心,所為實不足取;惟考量施 用毒品本質上屬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之行為,尚未有嚴重破壞 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之情形,況施用毒品者因心理、生 理、社會等諸多因素影響,戒除毒癮不易,犯罪心態與一般 刑事犯罪之本質尚屬有別,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 治為宜,復考量被告教育程度係高中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 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雲林 縣○○鎮○○路00號)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朱啟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1206號   被   告 張美蓮 女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鎮○○里○○00號             居雲林縣○○鎮○○里○○00號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美蓮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7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 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仍不知悔改,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8月22日8時許,在雲 林縣西螺鎮某處所,以燒烤玻璃球內毒品吸食煙霧方式,施 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於113年8月2 2日9時許,為警通知到場採尿送驗,始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  據  清  單   待   證   事   實 ㈠ 被告張美蓮之自白 坦承於上揭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㈡ 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紙 佐證警員於113年8月22日,所採集尿液編號0000000U0159號之所有人為被告之事實。 ㈢ 安鉑寧企業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 佐證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159號尿液經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呈陽性反應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朱啓仁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記明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5-02-21

ULDM-114-虎簡-29-20250221-1

矚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貪污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矚訴字第1號 被 告 王又民 選任辯護人 申惟中律師 施志遠律師 陳國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王又民自民國114年3月10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必 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審判中限制出境 、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 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刑事 訴訟法第93-2條第1項第2款、第93-3條第2項後段分別定有 明文。對被告為限制出境、出海處分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 及執行程序之進行、確保證據之存在及真實,尚非認定被告 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序,其必要性自得由法院斟酌具體個 案情節予以決定,且無須經嚴格證明,以經釋明得以自由證 明為已足。 二、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認為有限制出境、 出海之必要,自民國112年3月10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本案嗣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繫屬本院,偵查中所餘限制出境 、出海之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93-3條第6項規定,算入審 判中之限制出境、出海期間,被告前次限制出境、出海之期 間,先於112年11月9日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為仍有限制 出境、出海必要,復分別自112年11月10日、113年7月10日 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各8月在案。 ㈡、茲因被告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審核本案 卷證,並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從形式上 觀察,足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 職務收受賄賂、刑法第29條第1項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教唆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政治獻金法第26條第1項前段未經 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 告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當可知刑責非輕,而被 告既否認犯行,其涉案情行為何,現由本院密集審理中,猶 待本院調查相關證據,倘案情發展對其不利或有身陷囹圄可 能時,被告更有滯外不歸或逃亡之虞,對案件審判之進行或 刑罰之執行難謂無影響,並綜合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 、公共利益維護、被告居住及遷徙自由權利受限制之程度, 並斟酌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比例原則予以權衡,為確 保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相較於其他強制處分手 段,諸如羈押、電子設備監控、每日至警局報到等手段,本 院認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在強度上較為和緩,且具有必要 ,至被告倘若有短暫出國之需求,則尚可各次提出聲請,並 請求暫時解除限制出境,是以裁定自114年3月10日起,延長 限制出境、出海8月,堪認足以適當緩和限制出境、出海對 憲法保障基本權利干預之程度,並通知執行機關即內政部移 民署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執行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93-2條第1項第2款、第93-3條第2項後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2025-02-21

ULDM-113-矚訴-1-20250221-4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維志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4年度執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維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維志因犯重利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 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 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此有 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按數罪併罰之數罪,縱令其中 一罪已經執行完畢,揆諸前開說明,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 刑更定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 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 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聲請人以本院為最 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 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前揭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犯罪時間間 隔、行為態樣、罪質、侵害法益是否具專屬性或同一性、行 為次數等一切情狀,暨本院函請受刑人就本件定刑陳述意見 ,惟受刑人迄未表示意見一情,經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 教化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定其應執行 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附表:受刑人高維志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重利 重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4日 110年8月間某日 偵查機 關年度 案號 機關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1年度偵字第3307號 113年度偵字第1162號 最後事 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707號 113年度易字第546號 判決 日期 111年8月24日 113年10月28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707號 113年度易字第546號 確定 日期 111年10月18日 113年12月12日 是否為得否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3號(已執畢)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97號

2025-02-14

ULDM-114-聲-64-20250214-1

六原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六原簡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弘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855 號、第10193號),本院斗六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尤弘昱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1,000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零錢筒(含新臺幣300元)1個及鑰匙1支、零 錢箱(含新臺幣500元)1個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尤弘昱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 2罪。被告所犯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累犯之說明   第一審刑事簡易程序案件,要皆以被告認罪、事證明確、案 情簡單、處刑不重(或宣告緩刑)為前提,於控辯雙方並無 激烈對抗之情形下,採用妥速之簡化程序,以有效處理大量 之輕微處罰案件,節省司法資源,並減輕被告訟累。是如檢 察官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已詳細記載被告犯行構成累犯 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法院自得依簡易程序,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16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中原簡字第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於同年 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原交簡 字第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再於109年間,因詐欺 案件,經臺灣臺中地院以109年度原訴緝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臺灣臺中地院以111年 度聲字第1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甫於112年 3月26日徒刑執行完畢等情,業據檢察官主張在案,並提出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證,並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指明 構成累犯之前案所在,請求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是被告於 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且其構成累犯之前案亦為竊盜案件,與本 案犯行罪質相同,顯見被告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未能確實 悔改,核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謂罪刑不相當之情形 。從而,檢察官主張被告本案構成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自屬有理。  四、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等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非佳,恣意竊取他人物品,欠缺 法治觀念,漠視他人之財產法益,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 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所獲利益數額;暨被害人2人均表示不願意原諒被告、 分別請求從重、依法處理量刑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之刑, 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五、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竊之零錢筒(含新臺幣300 元)及鑰匙1支、零錢箱(含新臺幣500元),係被告之犯罪 所得,均未扣案,然既屬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依 同條第3項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尤開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9855號                   113年度偵字第10193號   被   告 尤弘昱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路0巷0              號2樓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              監獄燕巢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尤弘昱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後 與竊盜罪判有期徒刑4月、公共危險判有期徒刑2月等案件合 併訂應執行刑,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另接續 執行偽造文書案件有期徒刑2月、拘役30日,於民國112年5 月18日縮刑執畢出監。     二、尤弘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於如附 表所示時間、地點,各以如附表所示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 被害人財物。嗣警獲報,經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查悉上 情。 三、案經楊家榮告訴及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斗六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尤弘昱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楊家榮、被害人古采樺於警詢時指述之情節大致相符, 並有(關於113偵9855號案件)偵查報告1份、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及蒐證照片13張及(關於113偵10193號案件)代保管單1紙 、刑案現場照片39張及地圖照片1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尤弘昱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所犯2次竊盜罪間,犯意各別,行為有異,請予分論併 罰。又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 1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檢 察 官 尤開民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簡龍呈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陳明。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行竊方式及所竊物品、金額(新台幣) 行為人 1 民國113年6月16日凌晨01時01分許 雲林縣○○市○○路00號吳家紅茶店 從店門之帆布縫細處進入該店內,徒手竊取吳家紅茶店內之古采樺之零錢筒(內有300元)1個及鑰匙1支。 尤弘昱 2 民國113年7月21日凌晨02時36分許 雲林縣○○鎮○○路00號吳家紅茶冰店 從店門之帆布縫細處進入該店內,徒手竊取楊家榮經營之吳家紅茶冰店之零錢箱(內有500元)1個。 尤弘昱

2025-02-14

ULDM-114-六原簡-1-20250214-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睿桔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4年度執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睿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睿桔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 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 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 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之判決書 、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 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 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 刑人所犯前揭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犯罪時間間隔、行為 態樣、罪質、侵害法益是否具專屬性或同一性、行為次數等 一切情狀,並參酌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表示無意見 (詳卷附查詢事項及查填結果表),經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 矯治教化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定其應 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附表:受刑人張睿桔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0月4日 113年9月26日 偵查機 關年度 案號 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3年度撤緩速偵字第12號 113年度速偵字第512號 最後事 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六交簡字第183號 113年度六交簡字第249號 判決 日期 113年8月28日 113年10月14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六交簡字第183號 113年度六交簡字第249號 確定 日期 113年10月8日 113年10月23日 是否為得否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19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3號

2025-02-14

ULDM-114-聲-28-20250214-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傷害致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鐘駿益 選任辯護人 曾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尊親屬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13年度偵字第5128、6577號),本院裁定如:   主 文 鐘駿益自民國114年2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1條之規定訊問 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 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 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 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審判中之延長 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 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此分別 為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110條第1項、刑事 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 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被告究竟有 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01-1 條所規定之羈押要件情形 ,應否羈押,以及羈押後其羈押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 續羈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本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 切情形而為認定。故受羈押之被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 所列情形之一者外,其應否羈押或延長羈押,事實審法院自 有認定裁量之權,苟無濫用其權限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 違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70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鐘駿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尊親屬致死案件,經檢 察官於偵查中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 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羈押之情形,向本院聲請羈押、 延長羈押均獲准。其後,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起訴時為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嗣經本院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 ,經本院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強制處分庭法官訊問後,認被告 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280條、同法第27 7條第2項、第1項家庭暴力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之犯 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原因 及必要,而自民國113年9月20日起予以處分羈押3月,並自1 13年12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又被告所涉犯家庭暴力 之傷害尊親屬致死罪,依前述說明,於第一審審判中之延長 羈押應以6次為限。  三、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將於114年2月19日屆滿,本院乃於114年2 月11日訊問被告,聽取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上揭 犯行犯罪嫌疑重大,被告固坦承客觀犯行,惟所涉屬最輕本 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參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 、不甘受罰為基本人性,面臨重罪之訴追者,本常伴有逃亡 之高度可能性,實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恐有逃匿以規避後續訴 訟程序之虞,縱其已自白犯行,無法排除被告面對上開刑事 重責,而可能隨時畏罪逃亡之風險。又本案經檢察官送請鑑 定,鑑定意見認為被告因缺乏病識感,且對自身精神疾病不 瞭解,並未主動長期定期接受精神科追蹤治療,而此次案發 後,父母已逝,弟弟們與其不親,回歸社區後缺乏良好的家 庭支持及監督系統…,此有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佐(見偵5 128卷第260頁),且被告於本案羈押期間,僅有未同住之弟 弟前往探視;被告無業,弟弟們平時不會金錢支助被告生活 費等語(見本院國審訴2號卷第119頁至第127頁),其家庭 支持系統暨約束力不佳,日後能否確實督促被告到案,亦非 無疑,實有相當理由認被告為避責而有逃亡、隱匿之高度可 能。又被告的行為同住家人會害怕,且被告自述於本案羈押 期間有固定就醫服藥,狀況還好等語(見本院卷第58頁), 是縱遭羈押於監所中,未因此妨害其身心疾病之治療,若任 令在外,恐因無人督促按時服藥就診,而致發病再度犯案之 可能性極高,且目前尚無適當之安置處所得以轉介。綜上, 是本案依目前案件進行之情況,難以排除被告有逃亡、反覆 實施傷害犯罪之可能性,本件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應予羈押之情形, 非予羈押被告,顯難進行審判與執行,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 要,又衡諸被告所涉犯前揭犯行對社會危害之程度及國家刑 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經與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權衡 後,認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 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對被告維持 羈押之處分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 則之要求,尚稱適當與必要,爰裁定自114年2月20日起延長 被告之羈押期間2月。 四、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2025-02-13

ULDM-114-訴-29-202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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