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2號
原 告 王生志
原 告 許王銹錦
原 告 王秀芳
原 告 王有智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原告4人之
應繼分比例爲6分之4,主張請求分割之遺產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遺產總額爲新臺幣(下同)51,728元,故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4,485元(51,728×4/6=34,485),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收費用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PTDV-114-家補-32-20250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