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229號
原 告 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紀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06,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4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TYEV-114-桃補-229-20250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