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99號
原 告 賴玉凌
龔培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複代理人 曾巧儒律師
被 告 黃振宗
趙惠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正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丁○○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丙○○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下稱甲○○)、乙○○(下稱乙○○)與原
告丙○○(下稱丙○○)均為址設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至45
8號葛萊美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住戶,丙○○並於民國110年
間被推選為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主任委員,
原告丁○○(下稱丁○○)則經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東京都公司)指派擔任總幹事,協助管理社區
事務,被告竟於如附表所示時、地,以如附表所示行為,侵
害原告如附表所示權利、法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18條第1項、第2項、第19條規定,
請求被告賠償原告非財產上損害詳如附表所載;又被告屢次
傳播不實事實詆毀丙○○名譽,丙○○頻繁遭受被告騷擾,身心
俱疲,心中留下恐懼陰影,致罹患壓力反應合併焦慮狀態、
蕁麻疹,自111年3月8日起至112年11月22日止,多次前往廣
澤堂中醫診所就診,支出醫療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125,
100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
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丙○○醫療費用125,100元等語。並聲
明:㈠甲○○應給付丙○○2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乙○○應給付
丙○○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甲○○應給付丁○○60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㈣乙○○應給付丁○○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㈤被
告應連帶給付丙○○125,1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㈥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主張各項侵權行為所為答辯詳如附表「
答辯內容」欄所載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時、地,有如附表所示行為,被
告僅爭執如附表編號1部分「(4) 甲○○:一邊踹丁○○小腿近
處辦公桌同時罵髒話:操他媽的,你真的,(再次踹桌子)
幹」,該辦公桌並非丁○○小腿附近之辦公桌,而係丁○○腿部
附近辦公桌旁連接之另一張辦公桌,如附表編號7 部分「(1
) 甲○○:「…什麼叫我寫公文問丙○○敢不敢批?批啊!你再
寫個准啊!還是核,他媽的老子不把你屎了丟你家門口」,
該「屎」字應為「紙」字,其餘部分均不爭執(見本院卷第
451、471至472、521頁),堪認上開兩造不爭執部分均屬實
。至上開被告有爭執部分,經勘驗本院卷第104頁錄音錄影
光碟檔案其中關於如附表編號1、7部分結果如下:「一、檔
案名稱:原證6號111年2月17日甲○○踹桌子片段(錄影):
畫面顯示時間17:31:16開始,甲○○走進辦公室,與坐在辦
公桌電腦螢幕前之丁○○交談(拍攝角度並未拍攝到坐在辦公
桌電腦螢幕前之丁○○),甲○○伸出右腳踢向甲○○與丁○○所坐
位置前方辦公桌之桌腳(拍攝角度並未拍攝到甲○○所踢桌腳
之確切位置),並出言『操他媽的,你真的,幹。』、 二、
檔案名稱:原證6號111年8月12日保全室及管理室與乙○○跟
甲○○整段爭議事件(錄音):播放時間2分50秒至3分5秒止
錄音譯文:對不對,什麼叫我寫公文,問丙○○敢不敢批?批
啊,你再寫個准啊,還是核,他媽的老子不把你『ㄕˊ』了丟你
門口,每天到你家門口核咧。對啊,你家門口就大家來坐啊
,我就搬椅子每天到你家門口,來啊。」,有本院勘驗筆錄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21至522頁),且兩造均同意上開勘
驗結果(見本院卷第522頁),堪認被告有爭執如附表編號1
、7其中上開2部分內容,應更正如上開勘驗筆錄所載,甲○○
確有如上開勘驗結果所示行為,亦堪以認定。
㈡茲就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各項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分
別審酌如下:
⒈如附表編號1部分「(1)甲○○:他太上皇我們還要去給他三拜
九叩嗎?我告訴你20分鐘你看我會不會給你好看!…(2)甲○○
:媽的你再跟我玩嘛!再玩啊!什麼叫不能看不能看你老幾
啊,打電話。(3)甲○○:我們哪一條拿出來,葛萊美拿出來
,拿啊(14:13踹桌子),操他媽的,你真的,(14:16踹桌
子)幹。(4)甲○○走進辦公室,與坐在辦公桌電腦螢幕前之
丁○○交談,甲○○伸出右腳踢向甲○○與丁○○所坐位置前方辦公
桌之桌腳,並出言『操他媽的,你真的,幹。』。(5)甲○○:
客氣什麼來啊!來,要出來打是不是,來。…(6)甲○○:老子
怕你喔!他媽的,叫警察,叫啊!」,上開地點為系爭社區
管委會總幹事辦公室,甲○○至該處與丁○○理論系爭社區公共
事務,雖因一時情緒激動而表現出上開言行,並未以加害生
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丁○○,丁○○執此主張
甲○○上開言行侵害其免於恐懼之自由權,並不可採。
⒉如附表編號2部分「甲○○:所以每天上班我就在這裡陪你,每
天陪你看你怎麼過活,大家都不要辦公啊,反正你也不想要
弄大家來這邊坐啊,你每天來上班我就坐這等陪你啊,我看
你多時間還是我多時間,我每天來這邊跟你耗…」,上開地
點為系爭社區管委會總幹事辦公室,甲○○到該處所與丁○○理
論社區公共事務,並非無正當理由跟蹤騷擾丁○○,丁○○執此
主張甲○○上開言論侵害其免於恐懼之自由權,並不可採。
⒊如附表編號3部分「乙○○提案單:…發包治承防水工程,合約
內容未公開,招標過程亦無公正第三方在場,啟人疑竇…平
白浪費公共基金鉅資…」,乙○○係針對系爭社區公共事務發
表上開個人評價意見,應認係意見表達,且為對於可受公評
之事,發表適當評論,並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原告執此
主張乙○○上開言論侵害其等名譽權,並不可採。
⒋如附表編號4部分「乙○○ 存證信函:…主委及總幹事卻以不同
理由推託,…推諉卸責…至今竟仍未公告契約內容,住戶對於
實際修繕之工程內容及費用為何均不得而知,其中是否有不
可告人之處,更啟人疑竇…」,乙○○係針對系爭社區公共事
務發表上開個人評價意見,應認係意見表達,且為對於可受
公評之事,發表適當評論,並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原告
執此主張乙○○上開言論侵害其等名譽權,並不可採。
⒌如附表編號5部分「(1)乙○○:…這個決議是主委一個人說了算
,所以主委說要開就開、不開就不開,他的權利可以這麼大
,一人說了算是嗎?所以我們整個社區都不用開會,只要他
決定是與否、要不要開會,是這個意思是不是?…所以是主
委一個人說了算,他說不開,因為其他委員都不知道有這件
事情,我有送提案單的事情對不對?所以到主委那邊就被蓋
住了…(2)乙○○:應該是一人遮天吧…」,乙○○係針對系爭社
區公共事務發表上開個人評價意見,應認係意見表達,且為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發表適當評論,並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
詞,丙○○執此主張乙○○上開言論侵害其名譽權,並不可採。
⒍如附表編號6部分「(1)乙○○:…你犯了一個法,我請你老實講
,你犯了一個叫做業務登載不實,你可以去問一下,問一下
讀法律的人好嗎?業務登載不實…所以很多事情你就不要昧
著良心,是就是、不是就不是…你好好跟我講或許我就不會
追究你業務登載不實這個事情…(2)乙○○:…如果真的是這樣
你犯了什麼罪,業務登載不實…」,乙○○係針對系爭社區公
共事務發表上開個人評價意見,應認係意見表達,且為對於
可受公評之事,發表適當評論,並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
丁○○執此主張乙○○上開言論侵害其名譽權,並不可採。
⒎如附表編號7部分「(1)甲○○:…對不對,什麼叫我寫公文,問丙○○敢不敢批?批啊,你再寫個准啊,還是核,他媽的老子不把你『ㄕˊ』了丟你門口,每天到你家門口核咧。對啊,你家門口就大家來坐啊,我就搬椅子每天到你家門口,來啊…(2)甲○○:…要不然就到丙○○家去辦公,要耗大家來耗…」,甲○○係因系爭社區公共事務,質問丁○○,因一時情緒激動而為上開言論,並未確實有影響丙○○居住安寧之行為出現,亦非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丙○○,丙○○執此主張甲○○上開言論侵害其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並不可採。
⒏如附表編號8部分「(1)乙○○:…用什麼電話講都一樣,不要偷偷摸摸好不好?你很多小動作…(2)乙○○:…你當面講、當面錄,不用偷偷摸摸,用下三濫的手段…(3)乙○○:…因為你沒有收到我的提案單嘛!對不對?偽造文書…(4)乙○○:…我真的沒有看過做得這麼爛的,那麼low的,這種叫社區主委…(5)乙○○:…愛當主委,愛那個頭銜,然後又要躲,又不處理又沒有這個能力…」,乙○○係就系爭社區公共事務,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表達其個人意見,雖用語略為尖酸,其內容令丙○○不快,尚非偏激不堪,難認係不法侵害丙○○之名譽,丙○○執此主張乙○○上開言論侵害其名譽權,並不可採。
⒐如附表編號9部分「(1)甲○○:…媽的,我就不相信,你現在問
清楚,要不然我每天纏著你,你看我會不敢…(2)甲○○:懂不
懂,你明天以前不回答我,看我怎麼跟你耗,你也甭想在這
裡辦公,你看我怎麼跟你耗…(3)甲○○:…不要見,我就開始
陰魂不散每天對著你,你有時間還是我有時間老子是不上班
的,看你還在在哪邊,我每天就開始陪你,看我會不會,你
去告我跟蹤嘛!我就每天都跟蹤你,你走那邊、坐在那邊我
就坐在你旁邊,你趕我趕趕看,我就到辦公室去坐,要不然
就到丙○○家去辦公,要耗大家來耗…」,上開地點為系爭社
區管委會總幹事辦公室,甲○○到該處所與丁○○理論社區公共
事務,因一時情緒激動而為上開言論,並未確實有跟蹤騷擾
丁○○之行為出現,丁○○執此主張甲○○上開言論侵害其免於恐
懼之自由權,並不可採。
⒑如附表編號10部分「乙○○:…因為你沒有收到我的提案單嘛!
對不對?偽造文書…」,乙○○係針對系爭社區公共事務發表
上開個人評價意見,應認係意見表達,且為對於可受公評之
事,發表適當評論,並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丁○○執此主
張乙○○上開言論侵害其名譽權,並不可採。
⒒如附表編號11部分「連署書摘錄…賴主委及總幹事卻同意此工
法,並且發包…草率施工卻無想要徹底解決問題,平白浪費
基金鉅資…不是剛愎自用、高高在上,不傾聽住戶意見的一
言堂…」,乙○○係就系爭社區公共事務,對於可受公評之事
表達其個人意見,雖用語略為尖酸,其內容令丙○○不快,尚
非偏激不堪,難認係不法侵害丙○○之名譽,丙○○執此主張乙
○○上開言論侵害其名譽權,並不可採。
⒓如附表編號12部分「甲○○:…聽說你天天去丙○○家啊,我們大
家繳的管理費都一樣,你每天往丙○○家跑,你是憑什麼?…
」,甲○○上開言論內容,僅係質問擔任總幹事之丁○○為何每
天前往擔任主委之丙○○家,尚難係影射原告間有不正當曖昧
關係,丙○○執此主張甲○○上開言論侵害其名譽權,並不可採
。
⒔如附表編號13部分「(1)甲○○:…我告訴你還好我沒有住在17
樓,我住17樓看你還有活命的餘地…(2)甲○○:…我假如住17
樓那個如果是我,我把你們捉來關不但要修好我財產損失照
樣提告…(3)甲○○:…你再不解釋,我就當大家面前就給你
難堪我告訴你…(4)甲○○:…聽說你天天去丙○○家啊,我們大
家繳的管理費都一樣,你每天往丙○○家跑,你是憑什麼?…
」,雖甲○○揚言要使丁○○難堪,並質問擔任總幹事之丁○○為
何每天前往擔任主委之丙○○家,上開言論內容難認係不法侵
害丁○○之名譽,丁○○執此主張甲○○上開言論侵害其名譽權,
並不可採。
⒕如附表編號14部分「(1)甲○○:…你總幹事失職在哪邊?…(2)
甲○○:…昨天你死掉了啊!還是昨天沒有上班?…(3)甲○○:…
高估我們就是用社區告你啊!瀆職啊!總幹事瀆職啊!你貪
瀆啊,工程亂報…」,甲○○係針對系爭社區公共事務發表上
開個人評價意見,應認係意見表達,且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
,發表適當評論,並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丁○○執此主張
甲○○上開言論侵害其名譽權,並不可採。
⒖如附表編號15部分「乙○○:…你不是廠商,你說發包就發包,
你都不用擋,你都不用負管理之責,你總幹事是什麼責任你
知道嗎?…」,乙○○係針對系爭社區公共事務發表上開個人
評價意見,應認係意見表達,且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發表
適當評論,並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丁○○執此主張乙○○上
開言論侵害其名譽權,並不可採。
⒗如附表編號16部分「(1)甲○○:…我跟你講我媽媽是不在,我
媽媽99歲,你如果這樣給他敲,我沒有上來踹你試試看我的
個性…(2)甲○○:…以我的個性,我不踹你…」,惟甲○○發表上
開言論後,當時在場施工之治承工程行人員隨即表示「好啦
」、「不好意思啦」等語,有錄音譯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145頁),堪認甲○○上開言論係向當時在場施工之治承工
程行人員所為,並非向丁○○所為,丁○○執此主張甲○○上開言
論侵害其免於恐懼之自由權,並不可採。
⒘如附表編號17部分「(1)甲○○:…我為什麼給你寫這個申請單
,申個屁他媽的…(2)甲○○對著丁○○身體甩紙」,惟甲○○上開
言行,雖用語略為尖酸,其內容令丁○○不快,尚非偏激不堪
,難認係不法侵害丁○○之名譽,丁○○執此主張甲○○上開言行
侵害其名譽權,並不可採。
⒙如附表編號18部分「甲○○製作文宣內容:...施工範圍:30cm
x20m。故短少6公尺...合計約22,000元而承包商報價52,000
...請各住戶自評…10月27日洗水塔經洽東京都總公司朱經理
及北淡處部長,經該二位告知因本社區這次洗水塔屬回饋性
質,故無法原定規格,故其洗水品質,由傑康說了算,故洗
後品質,請各位住戶自行評論…」,甲○○係針對系爭社區公
共事務發表上開個人評價意見,應認係意見表達,且為對於
可受公評之事,發表適當評論,並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
原告執此主張甲○○上開言論侵害其等名譽權,並不可採。
⒚如附表編號19部分「甲○○:…那我的資料耶,老子也拿走回家
看,你娘咧,幹…誒什麼誒,叫她拿來跟我換,誒什麼誒,
幹你…」,甲○○為系爭社區管委會委員,為瞭解管委會發包
施工等資料內容,因丁○○拒絕提供,一時情緒激動而為上開
言論,並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
丁○○,丁○○主張甲○○上開言論侵害其免於恐懼之自由權,並
不可採。
⒛如附表編號20部分「甲○○:…誒什麼誒,叫她拿來跟我換,誒
什麼誒,幹你…超過什麼,叫她拿來換」,甲○○為系爭社區
管委會委員,為瞭解管委會發包施工等資料內容,因丁○○拒
絕提供,一時情緒激動而為上開言論,並未以加害生命、身
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丙○○,丙○○主張甲○○上開言
論侵害其免於恐懼之自由權,並不可採。
如附表編號21部分「甲○○:…要過分到地下室有米田共自己去
過分…」,惟甲○○上開言論,雖用語略為尖酸,其內容令丁○
○不快,尚非偏激不堪,難認係不法侵害丁○○之名譽,丁○○
執此主張甲○○上開言行侵害其名譽權,並不可採。
如附表編號22部分「甲○○:…超過什麼,有種過來講,來,上
來,好膽來,站在這講,你講啊,要就來,來來來上來啊,
怕你哦…」,並用力搥打文件,惟甲○○係因系爭社區公共事
務,一時情緒激動而為上開言行,並未以加害生命、身體、
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丁○○,丁○○主張甲○○上開言論侵
害其免於恐懼之自由權,並不可採。
如附表編號23部分「甲○○:…你撕我的,你叫主委還我,那是
我的啊,那我現在也可以看過兩天還你可以啊!…」,甲○○
上開言論,並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
恐嚇丙○○,丙○○主張甲○○上開言論侵害其免於恐懼之自由權
,並不可採。
如附表編號24部分「甲○○連續第三天到辦公室,再次索要違
規張貼文宣未果,強行取走社區文件,推倒文件」,惟甲○○
並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丙○○,
丙○○主張甲○○上開行為侵害其免於恐懼之自由權,並不可採
。
如附表編號25部分「(1)甲○○:…哎喲老鼠啊!靠腰那麼大隻
,你看你吃的東西亂丟。(2)甲○○:…耗子耗子給你聽,臭死
了,老子爽爽每天來這裡跟你耗兩下,你要跟我玩,打聽一
下我是什麼人…(3)甲○○:…你看我年輕在混什麼,哇,你吃
的那麼多,老鼠一大堆,恁北每天跟你玩個夠,來呀!…」
,惟甲○○並非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
嚇丁○○,亦非以偏激不堪之言語辱罵丁○○,丁○○主張甲○○上
開言論侵害其免於恐懼之自由權、名譽權,並不可採。
如附表編號26部分「(3)甲○○:…我如果找廠商去修好,你去
跳樓好不好?…(4)甲○○:…要不要我們兩個賭一下,我叫人
家來修好,你去跳樓好不好?我們兩個賭一下,要不然一人
揍一下…(5)甲○○:…要不然我們兩個賭一下,如果修好了
一個人讓人家揍一下好不好?簡單一句這樣好不好?…」,
甲○○係因系爭社區公共事務,向丁○○質問,其表示「我如果
找廠商去修好,你去跳樓好不好?…要不要我們兩個賭一下
,我叫人家來修好,你去跳樓好不好?我們兩個賭一下,要
不然一人揍一下…要不然我們兩個賭一下,如果修好了一個
人讓人家揍一下好不好」等語,應僅係戲謔之詞,並非以加
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丁○○,丁○○主張
甲○○上開言論侵害其免於恐懼之自由權,並不可採。
如附表編號27部分「(1)甲○○:…我要告他一級竊盜,他說我
破壞啊!我看到一隻老鼠過去,踢翻東西…(2)甲○○:對啊
!我看到老鼠啊!他說我破壞東西,老鼠跑過去我撞到的啊
」,惟甲○○並非以偏激不堪之言語辱罵丁○○,丁○○主張甲○○
上開言論侵害其名譽權,並不可採。
如附表編號28部分「(1)乙○○:…你怎麼可以無法無天到這種
地步…(2)乙○○:…那你回家當少爺好了,你出來做事情幹嘛
!你有沒有在這社會上做事情過?…(3)乙○○:…他聽不進
去,他就唯我獨尊啊!他就不知道出來社會做事的眉角在哪
裡啊!自己一個人說了算…」,惟乙○○並非以偏激不堪之言
語辱罵丁○○,丁○○主張乙○○上開言論侵害其名譽權,並不可
採。
如附表編號29部分「甲○○發放傳單內容:(1)1.施工範圍:30
cmx20m。故短少6公尺...4.故該案打除作業費用約1萬元+垃
圾清運費3.5噸1台約12,000元,故全案合理價格統計22,000
元,浮報價金30,000,請住戶自行評論…(2)經洽東京東忠孝
東路總公司管理部朱經理及淡水管理部部長回電告知本委員
,此次10月27日洗水塔屬於『回饋』施工,故無法依約規定規
格施工…」,甲○○係針對系爭社區公共事務發表上開個人評
價意見,應認係意見表達,且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發表適
當評論,並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原告執此主張甲○○上開
言論侵害其等名譽權,並不可採。
如附表編號30部分「甲○○明知丁○○撕除其所張貼文宣,係為
履行系爭社區總幹事職責,仍對丁○○提出竊盜告訴」,惟丁
○○將甲○○張貼之文宣撕除,甲○○因此對丁○○提出竊盜告訴,
雖經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見本院卷第224至234頁),然
丁○○確有將甲○○張貼之文宣撕除,甲○○並非憑空捏造事實誣
陷丁○○,難認係不法侵害丁○○之名譽,丁○○執此主張甲○○侵
害其名譽權,並不可採。
如附表編號31部分「…甲○○及乙○○二位,依委員會之公告辦理
登記…轉交當時社區總幹事丁○○,(丁○○111年11月及12月二
個月時間大部分時間均未出現在社區辦公室)其間並未回應
自願擔任委員登記後之相關作業,直到區權會會議告知區權
人,因各棟均無人登記自願擔任委員(當場說謊)…」,惟
甲○○擔任主委時以管委會名義發函,係向東京都公司反應被
告2人前均表明願意擔任管委會委員,並向管委會領取表格
填寫後,請警衛轉交當時總幹事丁○○辦理,然所繳交之登記
表不知何故消失,請東京都公司查明該登記表在何處,有上
開管委會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1頁),並非憑空捏造
事實誣陷丁○○,難認係不法侵害丁○○之名譽,丁○○執此主張
甲○○侵害其名譽權,並不可採。
如附表編號32部分「甲○○冒用丙○○名義召集會議系爭社區112
年11月15日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惟丙○○確有向管委會
發函及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局)反映要求召
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於推薦召集人連署同意書推薦
召集人欄上親簽「賴」,有都發局函、推薦召集人連署同意
書、丙○○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2至376頁),嗣當時擔
任系爭社區管委會主委之甲○○製作112年11月15日開會通知
單記載召集人為「丙○○」、「賴○凌」、同月22日開會通知
單記載召集人為「賴○○」、112年11月15日臨時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紀錄記載召集人為「賴○○」、同月22日臨時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紀錄記載召集人為「丙○○」,有上開臨時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紀錄、開會通知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4至178
、182、238頁),難認係不法侵害丙○○之姓名權,丙○○執此
主張甲○○侵害其姓名權,並不可採。
如附表編號33部分「甲○○將如附表編號34之會議通知投放入
系爭社區住戶信箱」,惟當時擔任系爭社區管委會主委之甲
○○製作上開開會通知單記載召集人為丙○○,難認係不法侵害
丙○○之姓名權,已如前述,丙○○執此主張甲○○侵害其姓名權
,並不可採。
如附表編號34部分「甲○○冒用丙○○名義召集系爭社區社區112
年11月22日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惟當時擔任系爭社區
管委會主委之甲○○製作112年11月22日開會通知單、同日臨
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記載召集人為丙○○,難認係不法侵
害丙○○之姓名權,已如前述,丙○○執此主張甲○○侵害其姓名
權,並不可採。
如附表編號35部分「甲○○將如附表編號36之會議通知投放入
系爭社區住戶信箱」,惟當時擔任系爭社區管委會主委之甲
○○製作上開開會通知單記載召集人為丙○○,難認係不法侵害
丙○○之姓名權,已如前述,丙○○執此主張甲○○侵害其姓名權
,並不可採。
如附表編號36部分「甲○○冒用丙○○名義作成系爭社區112年11
月22日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惟當時擔任系爭社區
管委會主委之甲○○製作112年11月22日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紀錄記載召集人為丙○○,難認係不法侵害丙○○之姓名權,
已如前述,丙○○執此主張甲○○侵害其姓名權,並不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
段、第18條第1項、第2項、第19條規定,請求甲○○應給付丙
○○250萬元,乙○○應給付丙○○100萬元,甲○○應給付丁○○60萬
元,乙○○應給付丁○○2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
定,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丙○○125,1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亦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依,應併
予駁回。
五、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為均
不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
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SLDV-113-訴-299-20250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