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景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199號、第26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
第5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附表編號4所示之
物,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景旭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98、
199、2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
物為違禁物,另扣案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
係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
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
屬違禁物無訛。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復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
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
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
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有規定。經查:
(一)被告於民國112年2月8日17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居
所,以玻璃球燒烤再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次,嗣為警於同日19時20分許,在通訊軟體GRINDR APP
網路聊天室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暱稱「阿蔡」之被告向員
警傳送「hi fun」(以燒烤玻璃球吸產生的煙施用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自有」(自己持有毒品)之邀約施用毒品的
訊息,而相約於同年月9日13時4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
號前見面時為警查獲,並扣得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且經
其同意於同年月9日14時20分許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
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99號)
;又於112年9月29日14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住處,
以玻璃球燒烤再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年10月2日9時25分許,為警持法院所核發之搜索
票至其上址住處執行搜索後查獲,並扣得附表編號3、4所示
之物,並經其同意於同年10月2日11時5分許採集尿液送驗,
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113年度撤緩毒偵
字第268號)。而被告所犯上開案件,則於被告受觀察、勒戒
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於113年12月9日釋放後,
而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98
、199、2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
相關偵查卷宗資料在卷可按。
(二)扣案附表編號1至3所示毒品或毒品施用器具,經送鑑驗,確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或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乙節,有附表所示鑑驗書在卷足參;又毒品包裝
袋或毒品施用器具,依現今科技水準尚難將其上所沾黏之微
量毒品加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是該等扣案毒品
(含包裝袋)或毒品施用器具,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因送鑑用罄之毒品既已不存
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另扣案附表編號4所示之毒
品施用器具,則係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所使用或預備所使用之物(見112年度毒偵字第4210
號卷P18之被告警詢供述),是該扣案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綜上,聲請人就附表所示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或沒
收,揆諸前揭說明,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合計0.7646公克)。 註:112年度安保字第212號、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200289號鑑驗書。 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99號 2 玻璃球吸食器1組。 註:112年度保管字第940號、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200289號鑑驗書。 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99號 3 殘渣袋3個、注射針筒(已使用)4支。 註:113年度保管字第79號、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1000151號鑑驗書。 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68號 4 吸食器1組、注射針筒(未使用)4支。 註:113年度保管字第79號。 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68號
TCDM-114-單禁沒-124-20250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