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1號
原 告 黃柏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和諺等間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將
裁定駁回其訴:
一、對被告蔡和諺請求「返還新臺幣(下同)4000元」部分:
㈠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當事人就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起訴違
背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
決效力所及。」,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49條第1項第7款
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原告前已於民國(下同)114年1月20日就相同事由項本院
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繫屬案號為「114年度員補字第46號(
速股)」,是原告就該部分之請求,核屬重複起訴,程序上
不合法。
二、對被告臺中地方檢察署請求「返還5萬元」,對彰化縣政府
請求「返還6萬元」等國家賠償訴訟;對彰化縣政府及敦仁
醫院請求返還照片部分:
㈠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
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
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書狀及其
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
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
1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權人
因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而起訴者,應於起
訴時提出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書。」,國家賠償法
施行細則第37條第1項亦有規定。
㈡原告起訴內容如附件,惟書狀尚有以下闕漏:
⒈分別載明原因、事實及證據(需按時序、事件本末詳細記載
)。
⒉提出「被告臺中地方檢察署」及「被告彰化縣政府」出具之
拒絕賠償理由書本。若原告未能於上揭期限內提出,起訴程
式難認合法!
⒊說明上揭所指返還5萬元、返還6萬元及返還照片等三個案子
間有何關聯性?有何合併訴訟之必要?
⒋「返還照片」係指什麼照片?有幾張?(標的物需具體、特
定、可供執行)並應查報其客觀上所得受之利益為何?
㈢原告應依上開說明補正,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及提出正本
1份、繕本3份(以上均需含證物)。
三、對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保單
號碼:1116KMG0000000、1116KVG0000000、1117KMG0000000
、1117KVG0000000、1118KMY0000000、1118KVG0000000、11
21KMA0000000、1123KVG0000000、1123KMA0000000、1122KV
G0000000、1122KMY0000000、1121KVG0000000號(以上合稱
系爭保單)無效」部分:
㈠依序提出上揭系爭保單之保險契約書影本全部(需清晰、內
容全部)。惟依附件三影本之富邦產物保險公司回函所敘,
原告並非要保人(或給付保險費之人),請逕向自己父親(
要保人)查詢清楚。或具狀願意付費,由法院代為查詢。
㈡原告起訴檢附之卷證資料,尚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請
原告分別查報系爭保單之投保金額為若干元?總計為多少元
?
㈢原告應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1份,及依上開說明補正後,提出
補正狀之正本1份、繕本1份(以上均需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CHDV-114-補-111-20250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