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97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白龍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9,331元,及其中新臺幣76,2
60元部分,自民國113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白龍進於000年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
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
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
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13年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9,331元整未為清償(手續
費373元整、消費款70,504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5,7
56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998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
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
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
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76,260元自113年8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
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鈞院依職
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
在監所,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PTDV-113-司促-9975-20241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