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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茗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榮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附表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亞美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茗楊科技有限公司 103,763元 QN2214030 113年7月25日

2025-03-17

SLDV-114-除-50-20250317-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代 理 人 林柏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2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地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台幣) 受款人 001 詮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邱正宗、邱仲銨 台北市 95年12月6日 95年12月6日 150萬元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25-03-14

TPDV-114-除-426-20250314-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石懷珠 代 理 人 陳苡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號 1 石懷珠 花蓮縣吉安鄉農會 協興菓菜行 112年12月20日 58,850元 FC2230495 6210238110007380

2025-03-11

HLDV-114-除-2-2025031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臺灣省合作 金庫)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丁鉦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68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付款地 001 羅福實業有限公司、鄭新豐、張愛珠、鄭雅文、白偉玫、李清福 臺灣省合作金庫或其指定人 76年12月23日 77年12月23日 1,000,000元 臺北市○○區○○路00號

2025-03-06

TPDV-114-除-368-20250306-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周鴻復即周到洋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下稱系 爭支票),經本院以1113年度司催字39號裁定(下稱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3年8月1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 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聲請人。㈡申報權利之 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申報之催告。㈢因不申報權利而生之失 權效果。㈣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41條定有明文。次按公示催 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 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同法第542條第1 項亦有明定。準此,公示催告裁定及公告之內容須與遺失證 券內容相符,方使利害關係人知申報權利。又票據之種類、 發票日、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票據號碼等記載事項,有 一不同時,所表彰之票據權利即非同一,故公示催告之票據 就上開應記載事項有誤載者,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即與原聲 請之票據權利不同,並未發生公示催告之效力。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系爭支票聲請裁定公示催告,原裁 定將發票人誤載為「正懋有限公司 黃詩雯」,此有民事聲 請狀(公示催告支票)、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原裁定在卷可 稽,兩者表彰之支票權利顯非同一,依前揭說明,系爭支票 之公示催告程序即難認適法,自不發生公示催告之效力。從 而,聲請人就系爭支票聲請除權判決,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附表(支票) :          本院113年度司催字3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號 1 正懋有限公司 黃詩雯 第一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周到洋行 112年11月30日 34,540元 **0000000 00000-000000

2025-03-06

HLDV-114-除-3-20250306-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林少育 法定代理人 林子芊 代 理 人 林敏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屆滿(因末日1 13年11月23日為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5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2年12月25日 62,000元 0000000

2025-03-04

TPDV-114-除-257-20250304-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會 法定代理人 丁廣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會 丁廣欽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1年12月27日 3萬2000元 WV0000000

2025-02-27

TPDV-114-除-210-20250227-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珮玹 代 理 人 張雅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2025-02-27

SLDV-114-除-62-20250227-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承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莉婷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謝宗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2025-02-27

SLDV-114-除-57-20250227-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賴韋儒 代 理 人 王瑛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6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和益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鄭經訓 華南商業銀行民生分行 113年7月25日 8,433元 SD0000000

2025-02-27

TPDV-114-除-269-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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