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愷倫
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愷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愷倫前因偽證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
,並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3年6月確定後,移送接續
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
署教字第114013460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33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簡 婉 倫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許 美 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TCHM-114-聲保-254-20250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