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25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被 告 陳家偉
李元珠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家偉等發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
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483,841元【計算式:479,226+4,615(計算式如附
表)=483,841】,應徵裁判費5,2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
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4,7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
裁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附表:(新臺幣/民國)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479,226元 113年7月1日 113年12月19日 (172/365) 1.775% 4,008.43元 2 利息 479,226元 113年12月20日 113年12月26日 (7/365) 2.775% 255.04元 3 違約金 479,226元 113年8月2日 113年12月19日 (140/365) 0.1775% 326.27元 4 違約金 479,226元 113年12月20日 113年12月26日 (7/365) 0.2775% 25.5元 小計 4,615.24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4,615元
FYEV-114-豐補-252-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