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1號
原 告 羅傑名人巷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柳怡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
件,原告原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
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0,5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3,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KLDV-114-補-191-2025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