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住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衛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胡宗明
送達代收人 莊泰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
0元;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
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
12款、第185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家事非訟事件,依上述規
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本院前於民
國113年10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
定已於113年10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佐
,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繳費資料
明細等件在卷足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