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968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訴訟代理人 方建閔
劉峰益
被 告 黎國武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049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1.零件折舊金額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3,500×0.438=1,533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500-1,533=1,967
第2年折舊值 1,967×0.438=862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967-862=1,105
第3年折舊值 1,105×0.438=484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105-484=621
第4年折舊值 621×0.438=272
第4年折舊後價值 621-272=349
第5年折舊值 0
第5年折舊後價值 349-0=349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349-0=349
2.本件賠償金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349元+工資8,700元+烤漆10,000元=19,049元
TCEV-113-中小-4968-20250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