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政南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政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政南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
國113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
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TPHM-113-聲保-1290-20241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