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光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
字第769號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61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本案原審判決被告:「犯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7月,並就原審附
表一所示犯罪所用等物諭知沒收」後,僅有被告提起上訴,
被告表明對於原審認定的犯罪事實、罪名、罪數、沒收均不
爭執,僅針對原審宣告之「量刑」提起上訴,請求本院從輕
量刑,因此,本案審判範圍即僅就原判決「量刑」妥適與否
進行審理。
二、經查:
㈠原審認為:「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已著手向被害人施用
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前往約定地點,欲交
付款項給被告,而被告當時已著手向被害人收取詐欺贓款,
然因當場為警查獲,致被告未能收受款項,始未發生取得他
人財物之結果。本案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為尚屬未遂,
危害較輕,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
之」,經核並無違誤。
㈡其次,原審認為:「被告於偵查及法院審理中均自白本案加
重詐欺取財未遂犯行。而被告於審理中供稱迄未取得報酬。
因被告本案犯行係經當場查獲而未遂,被告稱尚未取得報酬
等語尚屬可信,應認被告本案尚無犯罪所得。則被告本案加
重詐欺取財未遂犯行,應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
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被告同時有上開2減輕事由,爰依法
遞減之」,經核亦屬正確。
三、被告雖上訴主張其是中低收入戶,需要扶養家人,父親罹患
惡性腫瘤,原審量刑過重等語,然原審判決就被告量刑部分
,已審酌刑法第57條規定之多款量刑事由,並未逾越法定刑
度,亦無濫用裁量之情事,所量處的刑度是法定刑經過遞減
其刑後的中低度型,與被告的整體犯行情節相當,並無過重
,被告的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二審檢察官林志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曉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TNHM-114-金上訴-266-202503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