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61號
原 告 楊松輝
訴訟代理人 楊素蓮
被 告 楊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乾旺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1,11
1,522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楊乾旺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臺幣370,507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
被告如以新臺幣1,111,52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權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以其與被告之父即訴
外人楊乾旺間就重測前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
土地(下稱系爭142之110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1/2有借
名登記之法律關係存在,嗣後因分割、重測,且楊乾旺將部
分分割後之土地移轉予第三人,致原告於借名登記關係終止
後,部分借名登記物之返還已陷於給付不能,主張楊乾旺應
就該給付不能部分負損害賠償之責,並以被告為楊乾旺之子
,亦為繼承人之一,依法應繼承該損害賠償之債務為由,而
聲明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1萬1,522元
,暨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原告於言詞辯
論時變更第1項聲明為: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乾旺之遺
產範圍內給付原告111萬1,52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情(見本院卷第89
頁),經核,原告變更第1項聲明部分,均係基於原告與楊
乾旺間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存在,被告應於繼承遺產範圍內,
就楊乾旺遺債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同一基礎事實,依上說明,
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系爭142之110土地原為臺灣省政府所有,前由訴
外人楊清標向臺灣省政府承領,又於民國52年1月2日由楊清
標之次子即楊乾旺、3子即訴外人楊丁山、4子即原告、5子
即訴外人楊松山、6子即訴外人楊照明等5人書立鬮書(下稱
系爭鬮書),約明就楊清標所有之財產為分配,其中系爭14
2之110土地部分於鬮書中約明:「批明三星鄉阿里史段大埔
小段142之110田6717承領名義乾旺與松輝共業2分之1應得」
,而系爭鬮書簽立後,系爭142之110土地於68年6月8日因繳
清地價而將所有權移轉登記至楊乾旺名下,惟依系爭鬮書約
定應係由楊乾旺與原告各取得所有權應有部分1/2,在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卻僅登記楊乾旺1人名義,是原告與楊乾
旺間就系爭142之110土地之應有部分1/2即有借名登記之法
律關係存在。又系爭142之110土地分別於56年10月30日、71
年6月14日、73年12月10日、84年2月23日及同年11月16日經
數度分割,並經地政機關重測,現如附表一所示之宜蘭縣○○
鄉○○0段000○000地號等37筆土地,均是重測前系爭142之110
土地經分割及重測後之一部分,上開土地面積合計為6,770.
86㎡(面積詳如附表一所載)。而系爭142之110土地之應有
部分1/2自68年6月8日即借名登記於楊乾旺名下,業如前述
,依重測後面積折算原告借名登記之土地面積應為3,385.43
㎡(計算式:系爭142之110土地面積6,770.86㎡×1/2=3,385.4
3㎡)。惟楊乾旺於98年11月11日將重測、分割後之系爭142
之110土地(重測、分割後整編為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
土地,面積2,967.17㎡,下稱系爭816土地)以夫妻贈與為登
記原因,將系爭816土地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予訴外人楊江
阿鳳。嗣楊乾旺於106年1月29日死亡,且經原告於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88號返還土地事件(下稱前案88號)中以民事準
備一狀對楊乾旺之全體繼承人為終止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
由本院前案88號審理後,依借名登記返還請求權及繼承之法
律關係,判決命楊江阿鳳應將其名下就系爭816土地之應有
部分1/2移轉登記予原告。依此折算後面積為1,483.585㎡(
計算式:系爭816土地面積2,967.17㎡×1/2=1,483.585㎡),
另加計原告前已取得自系爭142之110土地分割出如附表二(
面積598.54㎡)、附表三(面積862.4㎡)所示土地面積合計1
,460.94㎡,總計原告現已可取得之面積僅2,944.525㎡(計算
式:1,460.94㎡+1,483.585㎡=2,944.525㎡,惟與原告依重測
後所計算應得之土地面積相較,尚有440.905㎡(計算式:3,
385.43㎡-2,944.525㎡=440.905㎡)差額未獲給付。原告即提
起另訴,先位請求楊江阿鳳應將坐落系爭816土地所有權應
有部分44090/296717再移轉登記予原告,備位則依給付不能
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41號返還土地
事件(下稱前案341號)審理後,認原告所得請求返還借名
物之範圍,應僅及於如附表四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1/2未逾
核算面積440.905㎡部分,而駁回原告先位之訴;又因如附表
四所示之土地均已移轉予第三人所有,是楊江阿鳳對於如附
表四所示土地之給付,已陷於給付不能,且此項給付不能係
因如附表四所示土地借名登記於楊乾旺期間所為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而可歸責於債務人,認原告備位主張楊江阿鳳應就
此楊乾旺之遺債,於楊江阿鳳繼承所得遺產之範圍內負擔損
害賠償之責,為有理由,並按系爭816土地於108年度之公告
現值計算損害賠償金額即111萬1,522元(計算式:系爭816
土地108年度公告現值2,521元/㎡×原告所得請求之面積440.9
05㎡=1,111,52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再者,前案341號事
件中,原告僅對楊乾旺之繼承人之一即楊江阿鳳起訴請求給
付不能損害賠償,惟迄未獲償,而被告為楊乾旺之子,亦為
其繼承人,為此,爰依借名登記、給付不能及繼承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亦應在繼承楊乾旺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111
萬1,522元,並聲明:如程序事項變更後聲明所示。
二、被告則以:楊乾旺全體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被告亦依楊乾
旺之遺囑獲配土地。惟前案341號事件中既已就本件借名登
記結算,由楊江阿鳳在繼承楊乾旺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11
1萬1,522元,故應由楊江阿鳳負責,與被告無涉。況原告在
前案341號確定判決後,曾再起訴請求楊乾旺其餘之繼承人
即被告與訴外人楊進東、楊國增應分別將所有之宜蘭縣○○鄉
○○0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分稱系爭825、826、827土
地)應有部分1/2移轉登記予原告,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
96號請求所有權移轉事件(下稱前案96號)審理後,認前案
341號已就本件借名登記進行結算,原告不得再請求被告及
楊進東、楊國增移轉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而駁回原告之訴
,被告現亦無從再移轉440.905㎡之土地予原告等語。並聲明
: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
求賠償損害。」,民法第2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繼承人
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
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
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
限,負清償責任」;「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
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民法第1153條第1項、第273條第1、2項亦分別定有明
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重測前系爭142之110土地原為臺灣省政府所
有,先前由楊清標向臺灣省政府承領,於52年1月2日復由楊
清標之次子楊乾旺、3子楊丁山、4子楊松輝、5子楊松山、6
子楊照明等5人書立系爭鬮書,約明就楊清標所有之財產為
分配,其中系爭142之110土地部分於鬮書中約明:「批明三
星鄉阿里史段大埔小段142-110田6717承領名義乾旺與松輝
共業二分之一應得」,而系爭鬮書簽立後,系爭142之110土
地於68年6月8日因繳清地價而將所有權移轉登記至楊乾旺名
下,然依系爭鬮書約定應係由楊乾旺與原告各取得1/2,卻
在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僅登記楊乾旺1人名義,則原告與
楊乾旺間就系爭142之110土地之應有部分1/2即有借名登記
之法律關係存在。又系爭142之110土地於56年10月30日間分
割新增同小段142之427地號土地(即現行宜蘭縣○○鄉○○0段0
00地號土地),於71年6月14日分割新增同小段142之503至1
42之525地號等23筆土地(即現行三星鄉大隱1段817至823地
號等7筆土地、同段829至844地號等16筆地號土地,合計共2
3筆),於73年12月10日另分割新增同小段142之533至142之
536地號等4筆土地(即現行宜蘭縣○○鄉○○0段000○000地號等
4筆土地),再於84年2月23日另分割新增同小段142之585地
號土地(即現行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而前開14
2之585地號土地復於84年11月16日因分割增加同段142之588
至142之594地號土地共7筆土地(即現行宜蘭縣○○鄉○○0段00
0○000號地號等3筆,及812至815地號等4筆),亦即現行如
附表一所示之宜蘭縣○○鄉○○0段000○000地號等37筆土地,均
是重測前系爭142之110土地經分割及重測後之一部分(面積
詳如附表一所載),而上開土地面積合計為6,770.86㎡等情
,業據原告提出系爭鬮書為佐(見本院卷第17至23頁),並
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4至69頁),是上情首堪認定
。
㈢次查,原告復主張其就系爭142之110土地之應有部分1/2自68
年6月8日借名登記於楊乾旺名下。嗣楊乾旺於98年11月11日
將重測、分割後之系爭142之110土地(即系爭816土地),
以夫妻贈與為登記原因,將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予楊江阿鳳
。其後,楊乾旺於106年1月29日死亡,原告復於前案88號事
件中,以民事準備一狀對楊乾旺之全體繼承人為終止本件借
名關係之意思表示,而經前案88號依借名登記返還請求權及
繼承之法律關係,判決楊江阿鳳應將系爭816土地(面積2,9
67.17㎡,權利範圍全部)之應有部分1/2移轉登記予原告等
情,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9頁),並據本院調取
本院前案88號事件卷宗查閱無訛,此情亦堪信為真實。
㈣再查,原告依系爭鬮書之約定及終止後之借名登記物返還請
求權,主張楊乾旺之全體繼承人(包含被告、楊江阿鳳等)
,均應負返還借名登記物之責,承前所析,原均屬有據。然
因系爭鬮書於52年1月2日簽立後,系爭142之110土地業經重
測、分割如附表一所示,其重測後面積合計為6,770.86㎡等
情,已如前述,從而,原告依前揭借名登記及繼承之法律關
係,所得請求返還之借名物,原實應為系爭142之110土地重
測、分割後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各1/2。又前案88
號事件確定判決業命楊江阿鳳應將系爭816土地之應有部分1
/2移轉登記予原告,且原告於前案341號審理中自承分割自
系爭142之110土地中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土地已由其取
得等語(見前案341號卷㈡第8頁),則原告依前揭借名登記
及繼承之法律關係,原得請求系爭142之110土地之應有部分
1/2(依此核算原告可請求之面積應為3,385.43㎡),扣除經
前案88號確定判決命楊江阿鳳應將系爭816土地之應有部分1
/2移轉登記予原告,由原告可取得系爭816土地應有部分1/2
核算面積為1,483.585㎡(計算式:系爭816土地面積2,967.1
7㎡×1/2=1,483.585㎡),及原告前已取得如附表二(面積598
.54平方公尺)、附表三(面積862.4㎡)所示土地面積,原
告尚得請求楊乾旺之全體繼承人返還之土地面積為440.905㎡
(計算式:3,385.43㎡-1,483.585㎡-598.54㎡-862.4㎡=440.90
5㎡)。準此,原告所得請求被告返還借名物之範圍,應僅及
於如附表四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1/2,且未逾核算面積440.9
05㎡部分。惟因如附表四所示之土地均已移轉予第三人,楊
江阿鳳對於如附表四所示土地之給付,已陷於給付不能,是
前案341號審理後,認此項給付不能係因如附表四所示土地
借名登記於楊乾旺期間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屬因可歸責
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並按原告主張依系爭816土地
公告現值計算損害賠償之金額為111萬1,522元,且因被繼承
人楊乾旺已於106年1月29日死亡,楊江阿鳳為其繼承人又未
拋棄繼承,而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給付不能及繼承之法律關
係,判命楊江阿鳳應就此楊乾旺之遺留債務即111萬1,522元
,以其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擔損害賠償等節,此亦為被告所
不爭執(見本院卷第70至75頁),並據本院調取前案341號
事件卷宗查閱無訛,堪認關於原告與楊乾旺間就系爭142之1
10土地依系爭鬮書、68年6月8日因「繳清地償」而將所有權
移轉登記至楊乾旺名下之借名登記法律關係,於借名登記關
係終止後,就楊乾旺或其全體繼承人無法返還借名登記物部
分,已結算為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金額,核此應屬楊乾旺之
遺留債務。
㈤又查,前揭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金額111萬1,522元,為楊乾
旺遺留債務,既經本院認定如前,依首揭說明,楊乾旺遺留
之給付不能損害賠償之債務,即應由楊乾旺全體繼承人於繼
承楊乾旺之遺產範圍內給付予原告。復且,原告主張其向楊
江阿鳳執行未果,業據其提出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25098號
債權憑證為佐(見本院卷第43頁),並為被告所未爭執,而
被告亦自述其並未拋棄繼承,且有因遺囑而繼承楊乾旺之遺
產等語(見本院卷第90頁),並有家事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93頁),是原告主張楊乾旺之繼承人之一即
被告,亦應於繼承楊乾旺之遺產範圍內負損害賠償之責,自
屬有據。
㈥至被告雖辯稱前案341號確定判決已判命楊江阿鳳應於繼承楊
乾旺遺產範圍內負損害賠償之責,且前案96號確定判決亦已
駁回原告請求其及楊進東、楊國增移轉系爭825、826、828
土地應有部分1/2之請求,故原告不得再向其請求此給付不
能之損害賠償等語。惟上開111萬1,522元既屬楊乾旺因本件
借名登記關係所生之遺留債務,業經本院說明如前,則原告
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之規定,本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
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又楊乾旺
所遺留之111萬1,522元債務,其繼承人楊江阿鳳迄未清償,
亦如上述,依上說明,全體債務人(即包含被告在內之楊乾
旺全體繼承人)仍應負連帶責任,自不因前案341號僅判命
楊江阿鳳應於繼承楊乾旺遺產範圍內負損害賠償之責,即逕
認該111萬1,522元遺留債務已與被告無涉,是被告上開所辯
,尚有誤會,並無可採。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
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
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
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之給付不能損害賠償請求
權,係屬於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則原告併請求自民事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3年10月24日(於113年12月
23日送達同居人收受,見本院卷第3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借名登記終止後,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請
求權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乾旺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111萬1,52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被告之翌日即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無
不合,故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斟
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詳予論駁
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雨萱
附表一:52年重測前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面積6,717㎡)
編號 重測後地號 重測前地號 重測後面積(㎡) 1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35.48 2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05.99 3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05.9 4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21.28 5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95.45 6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03.15 7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00.46 8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94.69 9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2,967.17 10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90.65 11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83.73 12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83.5 13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83.48 14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83.37 15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83.27 16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90.54 17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243 18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92.61 19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80.03 20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80.66 21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55.1 22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82.07 23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83.33 24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02.09 25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97.12 26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97.33 27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97.39 28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10.02 29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275.94 30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82.96 31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76.05 32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82.48 33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01.27 34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95.98 35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95.76 36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95.53 37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16.03 合 計 6,770.86
附表二:國民住宅部分土地面積598.54㎡(即宜蘭縣○○鄉○○0段00
0地號土地至同段823地號土地)
編號 重測後地號 重測前地號 重測後面積(㎡) 1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90.65 2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83.73 3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83.5 4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83.48 5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83.37 6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83.27 7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90.54 合 計 598.54
附表三:自有住宅部分土地面積862.4㎡(即宜蘭縣○○鄉○○0段000
地號土地至同段815地號土地)
編號 重測後地號 重測前地號 重測後面積(㎡) 1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35.48 2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05.99 3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05.9 4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21.28 5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95.45 6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03.15 7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00.46 8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94.69 合 計 862.4
附表四:其餘部分土地面積2,342.75㎡(即宜蘭縣○○鄉○○0段000
地號土地至同段844地號土地)
編號 重測後地號 重測前地號 重測後面積(㎡) 1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243 2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92.61 3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80.03 4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80.66 5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55.1 6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82.07 7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83.33 8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02.09 9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97.12 10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97.33 11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97.39 12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10.02 13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275.94 14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82.96 15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76.05 16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82.48 17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01.27 18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95.98 19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95.76 20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95.53 21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16.03 合 計 2,342.75
ILDV-113-訴-561-20250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