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秩抗字第22號
抗 告 人
即被移送人 劉昌祺
上列抗告人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本院於
民國113年8月9日所為113年度北秩字第152號裁定(移送案號:
臺北巿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3年5月22日北巿警中分刑字第1133
01510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劉昌祺不罰。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移送人(下稱抗告人)劉昌祺
於民國113年4月23日下午5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
0巷00號之個人住處窗台,往隔壁林森北路380號旁之工地場
域丟擲物品之行為,確係藉端滋擾工廠,爰依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68條第2款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元等語
。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不堪隔壁工地以重型機械鑿擊牆面之
巨大噪音,及工地開挖導致地下室地磚嚴重龜裂,上情已經
嚴重影響抗告人之生活,故抗告人打開窗戶大叫「已經17時
30分不要再鑿了」等語,乃生理自然反應,不符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藉端滋擾」之要件;又抗告人實已循
司法途徑尋求解決方法,並經1999專線多次立案,仍未能解
決噪音問題;另外,抗告人並未在住處窗台往工地丟擲物品
,上開裁定實未能考量社會秩序維護法維護公共秩序及確保
社會安寧等立法目的而不當,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
裁定並重新審理,以維護抗告人之權益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法院受
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案件,除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規定者外,
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
條第1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藉端
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亦定有明文。惟該規定所謂「藉端滋擾
」,即應指行為人有滋擾之本意,而以言語、行動等方式,
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
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
。倘行為人因特定事端所為言行並未逾越一般社會大眾觀念
中容許之合理範圍,即難認有所謂「藉端滋擾」之情事。
四、經查:
㈠證人即報案人陳元昱固於警詢時陳稱:抗告人先前曾與我們
討論合建的相關問題,後來被我們拒絕,之後就不斷藉故想
要訛詐我們,自112年12月中旬開始,只要我們開始施工,
抗告人就會藉故稱施工噪音,不斷以丟東西、向工人咆哮、
動手動腳,甚至蹲坐在窗台邊,情緒激動,作勢要跳樓的方
式滋擾施工等語(見原審卷第5-6頁),證人即報案人陳誼
宣亦於警詢時陳稱:我當時在工地看見抗告人蹲坐在2樓窗
邊不斷叫囂,之前抗告人還會亂扔一些東西到工地,目前抗
告人並未砸傷在場的人,但因抗告人上開行徑,我們會怕抗
告人丟出的東西砸到人等語(見原審卷第13-14頁),然經
本院勘驗移送機關提供之現場錄影光碟,勘驗結果如附件所
示,由該勘驗結果可知,雖然於113年4月23日下午5時5分至
5時6分許,確實有不明物體飄落於工地處,然從影像中並無
法看出係抗告人向外丟擲,況該不明物體外觀輕薄如紙,又
係以飄落方式掉落於工地處,且其時工地並無工程人員施工
,縱係抗告人丟擲,該等輕薄如紙之不明物體應不至砸傷工
程人員甚或擾及工地之安寧秩序,自難認為依移送機關所舉
事證,抗告人已該當藉端滋擾工廠之構成要件。
㈡至移送機關提供之現場錄影檔案中,關於抗告人於112年12月
18日所為行為部分,因至移送時已逾2個月,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31條規定,本非警察機關得移送本院之範圍,是抗告
人於112年12月18日所為行為,尚非本院判斷應否裁罰抗告
人所應審酌,併予敘明。
㈢是以,本案情形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所欲處罰禁止
「藉端滋擾」之要件尚屬有間。
五、綜上所述,本件移送機關所提事證,尚不能證明抗告人有上
開移送處罰之行為,自不得逕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
款之規定予以處罰。本件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自應將原
處分撤銷,並由本院逕為不罰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8條、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
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趙書郁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嚴蕙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附件:
勘驗檔案名稱為「FDBQ2191.MP4」、「IZHV5349.MP4」、「SDYM
0026.MP4」、「QZCQ5195.MP4」、「XQQA2840.MP4」、「WETL31
58.MP4」、「UKVA3337.MP4」,以下依序勘驗。
一、檔案名稱為「FDBQ2191.MP4」:
㈠錄影長度為2分35秒,錄影內容有影像無聲音。
㈡勘驗內容:畫面左上方顯示2024/04/23 17:28:29至17:36
:08(以下僅記載時間)。畫面為劉昌祺蹲坐在工地旁之住
宅窗台處,持續高舉、揮舞雙手,直至17:35:58向窗外揮
舞手臂,離開窗台,隨後畫面中斷,在此期間未見有何物品
向下掉落。
二、檔案名稱為「IZHV5349.MP4」:
㈠錄影長度為30秒,錄影內容有影像無聲音。
㈡勘驗內容:畫面左上方顯示2023/12/18 17:33:28至17:33
:57(以下僅記載時間)。畫面為工地施工現場,於畫面右
上方窗台處,17:33:50時,有人以手自窗台處丟擲不明物
體,後該不明物體掉落於工地處,隨後畫面中斷。
三、檔案名稱為「SDYM0026.MP4」:
㈠錄影長度為30秒,錄影內容有影像無聲音。
㈡勘驗內容:畫面左上方顯示2023/12/18 17:33:28至17:33
:57(以下僅記載時間)。該檔案之錄影畫面與「IZHV5349
.MP4」之影像相同。
四、檔案名稱為「QZCQ5195.MP4」:
㈠錄影長度為5秒,錄影內容有影像無聲音。
㈡勘驗內容:畫面左上方顯示2024/04/23 17:05:57至17:06
:02(以下僅記載時間)。畫面為工地施工現場,未見有工
程人員施工,自畫面上方窗台處,有外觀輕薄如紙之不明物
體飄落於工地處,隨後畫面中斷。
五、檔案名稱為「XQQA2840.MP4」:
㈠錄影長度為8秒,錄影內容有影像無聲音。
㈡勘驗內容:畫面為工地施工現場,未見有工程人員施工,自
畫面上方窗台處,有外觀輕薄如紙之不明物體飄落於工地處
,隨後畫面中斷。
六、檔案名稱為「WETL3158.MP4」:
㈠錄影長度為1分23秒,錄影內容有影像無聲音。
㈡勘驗內容:畫面左上方顯示2023/12/18 16:35:52至16:37
:15(以下僅記載時間)。畫面為劉昌祺與工地工人爭執,
於畫面顯示16:35:53,劉昌祺拿出手機,以手機前鏡頭開
始錄影,並以右手拉扯工人要求其入鏡,該工人閃避,該工
人隨後於16:36:03亦拿出手機錄影。於16:36:05,身穿
紫色上衣之不明人士上前以手機側錄劉昌祺與工人爭執之場
景。於16:36:34,劉昌祺再度以左手拉扯工人手臂,向工
人叫罵,該工人遂持手機撥打電話,劉昌祺及該工人離開爭
執現場。
七、檔案名稱為「UKVA3337.MP4」:
㈠錄影長度為1分23秒,錄影內容有影像無聲音。
㈡勘驗內容:畫面左上方顯示2023/12/18 16:35:52至16:37
:15及2023/12/18 17:33:28至17:33:57,影像內容為
「IZHV5349.MP4」及「WETL3158.MP4」影像之剪接影片。勘
驗內容與上開二檔案勘驗內容相同。
TPDM-113-秩抗-22-20250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