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猥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侵訴字第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騰誼
指定送達: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選任辯護人 林銘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制猥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756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王騰誼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王騰誼與代號AW000-H113275號之成年女子(姓
名、年籍均詳卷,下稱A女 )為同公司同部門但不同單位之
同事。其等於民國113年4月3日晚間8時前某時許,相約聚餐
,王騰誼並向A女 表示欲送A女 返回其位於臺北市信義區住
處(地址詳卷),A女 同意後遂搭乘王騰誼所駕駛之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返回住處。在王
騰誼駕駛本案車輛搭載A女 抵達A女 住處附近時,王騰誼向
A女 表示是否同意再陪其一些時間,A女 應允後,遂陪同王
騰誼在其住處附近繞駛。嗣王騰誼再將A女 載回其住處附近
,在A女 準備下車之際,王騰誼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先
將本案車輛門鎖鎖上,後徒手拉住A女 之左手,並將A女 之
頭部往其方向拉去,欲親吻A女 臉部,惟遭A女 以手臂阻擋
,王騰誼仍親吻A女 右手臂得逞。A女 當場表示拒絕,王騰
誼又將A女 手臂撥開欲親吻A女 ,惟仍遭A女 阻擋,致王騰
誼再次親吻到A女 右手臂得逞。
二、證據名稱
(一)證人即告訴人A女 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
(二)被告與A女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張。
(三)告訴人住處附近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2張
(四)被告王騰誼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被告2次親
吻A女 手臂之行為,係於密接時地下所實施並侵害同一法
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
強行分離,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二)爰審酌被告僅為滿足自己之性慾,竟對A女 為前揭示犯罪
事實欄之猥褻行為,對A女 之性自主決定權未予尊重,自
應受一定程度之刑事非難。惟念被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
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11頁)
,素行尚可,被告於本院已坦認犯行,並與A女 達成和解
賠償損害,有本院調解筆錄、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見
本院卷第89頁、第91至93頁),足見被告已有悔意,兼衡
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A女 造成之危害程度、
被告於本院所自述之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
況(見本院卷第108頁),並參考公訴人、告訴代理人及
辯護人對量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93頁、第108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五、被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已如前述。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
章,事後終能坦承犯行,並與A女 達成和解賠償A女 所受損
害,足認被告尚有悔意,堪認被告經此罪刑之宣告,當知所
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且A女 亦同意不再追究被告刑事責任
、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有本院調解筆錄、調解程序筆錄在
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1至73頁),公訴人尊重告訴人之意見
,同意予被告緩刑自新之機會(見本院卷第108頁)。本院
認為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應依刑法第74
條第1項第1款,併予宣告緩刑2年。雖公訴人主張應將繳納
公益金列為被告緩刑之條件,然本院審酌被告因本案已給付
A女 21萬元之和解金,已足使被告知所警惕,應無再附其他
條件之必要。另被告所犯為刑法第91條之1所列之罪,爰依
刑法第9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
管束,以觀後效。倘被告未記取教訓而再犯,足認原宣告之
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聲
請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牟芮君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林黛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乃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TPDM-113-侵訴-84-202503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