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8號
原 告 蔡振華即鋐坤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周雅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文豪即豪品工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46,3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TCDV-114-補-668-20250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