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06號
原 告 黃惠鈺
送達代收人 張嘉勳 律師
被 告 廖宜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上易字第168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後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其
中關於被告廖宜鵬部分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宜鵬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以113年度交易字第593號判決無罪,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後,
由本院以113年度交上易字第168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
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又其假執行
之聲請因已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另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事件,依法無須徵收裁判費,爰不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
,附此說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宜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TCHM-113-附民-306-20250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