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59號
原 告 賴進昌
訴訟代理人 賴季倉律師
蔡杰廷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 告 臺中市停車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盧佳佳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
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
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⒈確認如附表所示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⒉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將附
表編號2、3所示土地,於民國45年12月22日以總登記為登記
原因之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⒊被告臺中市停車管理處應將
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於45年12月22日以總登記為登記原因
之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等語。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
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聲明第2、3項係請求將系爭土地所有
權登記予以塗銷,核其目的均係回復對系爭土地之所有權,
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以聲明第1項為準,第2、3項聲明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617,994元【計算
式:(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82,800元/㎡×附表編號1土地面
積1545.64㎡)+(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2,300元/㎡×附表編
號2土地面積1480.38㎡)+(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8,722元
/㎡×附表編號3土地面積1024㎡)=249,617,99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062,574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附表】
編號 原告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即塗銷國有登記之土地地號 權利範圍 面積(㎡) 目前管理機關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1分之1 1545.64 臺中市停車管理處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1分之1 1480.38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1分之1 1024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TCDV-114-補-459-202503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