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96號
聲 請 人 陳浚鎰
陳郭雅湘
相 對 人 陳麗美
陳怡嫺
陳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拾柒萬玖仟參
佰捌拾肆元,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
令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
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
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
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
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93條
亦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進行訴訟之必要費
用;而所謂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以該等費用如無人預納,
將致訴訟程序難以續行,且經法院命當事人預納者為限。復
按,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
高額,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末按,律師
酬金由各審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其數額,法院選任律
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3條亦定有明文。又得
列為訴訟費用之律師酬金,應由各審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
,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裁定其數額
,並應限定其最高額(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32號民事
裁定意旨參照),故當事人於第三審法院委任律師為其訴訟
代理人,其酬金應由第三審法院酌定後,始得列為訴訟費用
。而第三審為法律審,被上訴人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既為防衛其權益所必要,則上述規定所稱之第三審律師酬金
,亦應包括被上訴人所委任律師之酬金在內(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聲字第30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
㈠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前經本院106年度重
訴字第332號民事判決原告(即相對人)一部勝訴、一部
敗訴;嗣原告(即相對人)、被告(即聲請人)皆不服提
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4
號民事判決上訴人(即聲請人)上訴有理由,將原判決廢
棄改判並駁回原告(即相對人)之上訴,且諭知第一審(
除減縮部分外)及第二審(含擴張部分)訴訟費用由上訴
人陳麗美、陳怡嫺、陳秀蘭負擔;後相對人對第二審判決
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909號民事
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
相對人)負擔,前述事實,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調閱上開
民事卷宗查核無誤。經核對前述卷宗卷內資料後,計得聲
請人於第一審未墊付任何訴訟費用,第二審先行墊付之訴
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579,384元(詳「附表:訴訟費
用計算書」)。另相對人雖陳報會計師鑑定費係聲請人自
行提出鑑定陳見財存、提款之流向,而該案爭執點,為陳
見財有無行為能力,若陳見財無行為能力,則陳見財被提
領之存款,是否應由聲請人依不當得利返還予兩造,顯然
非屬訴訟費用,故應扣除,然是否核屬訴訟費用係由承辦
案件之法官決定,而該案件既於民國112年9月15日發函通
知請會計師事務所鑑定,則此鑑定費用應當核屬訴訟費用
之一部分。綜上,依前述第二審判決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負
擔之諭知內容計算,聲請人先行墊付之第二審訴訟費用中
,需由相對人負擔而應由其給付予聲請人者,即為579,38
4元,爰依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㈡除前述訴訟費用外,聲請人另主張支出第三審律師酬金60,
000元,惟聲請人僅提出律師簽發之費用收據,並未提出
經第三審法院核定其金額之裁定,按諸上開說明,本院尚
難逕依聲請人聲請逕為裁定,宜待聲請人另行向第三審法
院聲請,並取得相關裁定後,再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從
而,聲請人本件併聲請確定此部分訴訟費用額,自有未洽
,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二審裁判費 329,124元 聲請人向本院預納。 第二審鑑定費 250,000元 聲請人向會計師事務所預納。 第二審銀行查詢費 260元 聲請人向銀行預納。 合計:579,384元
TNDV-113-司聲-696-202412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