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彰簡字第523號
原 告 蔡德
姚秀蕊
李宜華
李美惠
李芯妍
李天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律師
被 告 李沅諺
李秉耘
李陳美英
李建助
李建德
李純全
許翠蓮
李光哲
李任甲
李文俊
李坤祐
曾李麗霜
李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原告蔡德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土地上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應將原告姚秀蕊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
號土地上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三、被告應將原告李宜華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
號土地上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四、被告應將原告李美惠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
號土地上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五、被告應將原告李芯妍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
地號土地上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六、被告應將原告李天富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
地號土地上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兩造間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27號
分割共有物事件判決中(下稱系爭分割共有物事件),分別
取得如附表一坐落欄所示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而因
原告分得之土地價值較原應有部分稍有增加,故應分別補償
被告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由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於
民國112年19月19日,在系爭土地上登記如附表一所示之抵
押權予如附表一所示之權利人,用以擔保如附表二所示之各
權利人對之上開補償金債權。
㈡原告李芯妍於系爭分割共有物事件中支出訴訟費用,經本院
以112年度司聲字第439號民事裁定:被告李沅諺應給付原告
李芯妍新臺幣(下同)2萬29元、被告李秉耘應給付原告李
芯妍789元、李萬成之繼承人(如附表三所示)應連帶給付
原告李芯妍7,070元,均高於原告李芯妍應補償之金額,原
告李芯妍業已寄送存證信函向被告主張抵銷,是經抵銷後被
告對原告李芯妍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法定抵押權已無擔保
債權存在,應予以塗銷。
㈢原告蔡德、姚秀蕊、李宜華、李美惠、李天富等人則依被告
之指示及計算,業已匯入如附表二所示之補償金,故登記於
被告名下如附表一編號1-4、6所示之法定抵押權已無擔保債
權存在,亦應塗銷抵押權登記。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
,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一所示之法定抵押權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然被告李陳美英、李建助、
李建德、李純全、許翠蓮、李光哲、李任甲、李文俊、李坤
祐、曾李麗霜、李麗雪(下稱被告李陳美英以次11人)均以
書狀表示業已取得原告應給付之補償金,同意原告之請求。
被告李沅諺、李秉耘則未提出書狀為何爭執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除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系
爭分割共有物事件判決、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439號民事裁
定、彰化縣秀水鄉農會匯款回條、伸港鄉農會匯款申請書、
秀水鄉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台中銀行無摺存款憑條
、轉帳交易截圖、福興福工郵局存款人收執聯、存摺內頁影
本、存證信函等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1-201頁),且為被告
李陳美英以次11人所自認,故堪認上開事實為真實。被告各
對原告之如附表二所示補償金債權既因原告各予以匯款支付
或抵銷而已全數獲清償,則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如附表一
所示之抵押權應已消滅。
五、綜上所述,如附表一所示之抵押權既已消滅而不存在,然原
告各所有如附表一坐落欄所示土地上卻仍存有如附表一抵押
權登記內容欄所示之抵押權登記,自屬對原告各所有如附表
一坐落欄所示土地所有權有所妨害。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
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各應塗銷如附表一編號1-6
所示之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核與本件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附表一:
編號 坐落 原告即所有權人 設定權利範 圍 抵押權登記內容 1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蔡德 ①16-3地號:1/1 ②16-12地號:1/15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12年。 登記日期:112年9月19日 字號:彰資字第109290號。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李沅諺 債權額比例:2954/18736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8,736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27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蔡德,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①0065、②0070。 證明書字號:(空白)。 設定義務人:蔡德。 共同擔保地號:新內庄段16-3、16-12地號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12年。 登記日期:112年9月19日 字號:彰資字第109290號。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李秉耘 債權額比例:1584/18736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8,736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27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蔡德,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①0065、②0070。 證明書字號:(空白)。 設定義務人:蔡德。 共同擔保地號:新內庄段16-3、16-12地號 登記次序:0000-000~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12年。 登記日期:112年9月19日 字號:彰資字第109290號。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李陳美英、李建助、李建德、李純全、許翠蓮、李光哲、李任甲、李文俊、李坤祐、曾李麗霜、李麗雪。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14198/18736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8,736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27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蔡德,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①0065、②0070。 證明書字號:(空白)。 設定義務人:蔡德。 共同擔保地號:新內庄段16-3、16-12地號。 2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姚秀蕊 ①16-5地號:1/1 ②16-12地號:2/75 登記次序:①0000-000、②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12年。 登記日期:112年9月19日 字號:彰資字第109292號。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李沅諺 債權額比例:1181/7489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7,489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27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姚秀蕊,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①0065、②0072。 證明書字號:(空白)。 設定義務人:姚秀蕊。 共同擔保地號:新內庄段16-5、16-12地號 登記次序:①0000-000、②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12年。 登記日期:112年9月19日 字號:彰資字第109292號。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李秉耘 債權額比例:633/7489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7,489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27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姚秀蕊,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①0065、②0072。 證明書字號:(空白)。 設定義務人:姚秀蕊。 共同擔保地號:新內庄段16-5、16-12地號 登記次序:①0000-000~0000-000、②0000-000~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12年。 登記日期:112年9月19日 字號:彰資字第109292號。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李陳美英、李建助、李建德、李純全、許翠蓮、李光哲、李任甲、李文俊、李坤祐、曾李麗霜、李麗雪。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5675/7489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7,489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27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姚秀蕊,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①0065、②0072。 證明書字號:(空白)。 設定義務人:姚秀蕊。 共同擔保地號:新內庄段16-5、16-12地號。 3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李宜華 ①16-9地號:1/2 ②16-12地號:1/315 登記次序:①0000-000、②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12年。 登記日期:112年9月19日 字號:彰資字第109296號。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李沅諺 債權額比例:140/89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890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27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李宜華,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①0065、②0073。 證明書字號:(空白)。 設定義務人:李宜華。 共同擔保地號:新內庄段16-9、16-12地號 登記次序:①0000-000、②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12年。 登記日期:112年9月19日 字號:彰資字第109296號。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李秉耘 債權額比例:75/89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890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27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李宜華,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①0065、②0073。 證明書字號:(空白)。 設定義務人:李宜華。 共同擔保地號:新內庄段16-9、16-12地號 登記次序:①0000-000~0000-000、②0000-000~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12年。 登記日期:112年9月19日 字號:彰資字第109296號。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李陳美英、李建助、李建德、李純全、許翠蓮、李光哲、李任甲、李文俊、李坤祐、曾李麗霜、李麗雪。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675/89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890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27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李宜華,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①0065、②0073。 證明書字號:(空白)。 設定義務人:李宜華。 共同擔保地號:新內庄段16-9、16-12地號。 4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李美惠 ①16-9地號:1/2 ②16-12地號:1/315 登記次序:①0000-000、②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12年。 登記日期:112年9月19日 字號:彰資字第109297號。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李沅諺 債權額比例:140/89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890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27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李美惠,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①0066、②0074。 證明書字號:(空白)。 設定義務人:李美惠。 共同擔保地號:新內庄段16-9、16-12地號 登記次序:①0000-000、②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12年。 登記日期:112年9月19日 字號:彰資字第109297號。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李秉耘 債權額比例:75/89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890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27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李美惠,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①0066、②0074。 證明書字號:(空白)。 設定義務人:李美惠。 共同擔保地號:新內庄段16-9、16-12地號 登記次序:①0000-000~0000-000、②0000-000~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12年。 登記日期:112年9月19日 字號:彰資字第109296號。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李陳美英、李建助、李建德、李純全、許翠蓮、李光哲、李任甲、李文俊、李坤祐、曾李麗霜、李麗雪。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675/89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890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27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李宜華,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①0066、②0074。 證明書字號:(空白)。 設定義務人:李宜華。 共同擔保地號:新內庄段16-9、16-12地號。 5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 李芯妍 ①16-10地號:1/1 ②16-12地號:1/42 登記次序:①0000-000、②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12年。 登記日期:112年9月19日 字號:彰資字第109298號。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李沅諺 債權額比例:1055/6691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6,691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27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李芯妍,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①0065、②0075。 證明書字號:(空白)。 設定義務人:李芯妍。 共同擔保地號:新內庄段16-10、16-12地號 登記次序:①0000-000、②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12年。 登記日期:112年9月19日 字號:彰資字第109298號。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李秉耘 債權額比例:566/6691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6,691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27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李芯妍,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①0065、②0075。 證明書字號:(空白)。 設定義務人:李芯妍。 共同擔保地號:新內庄段16-10、16-12地號 登記次序:①0000-000~0000-000、②0000-000~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12年。 登記日期:112年9月19日 字號:彰資字第109298號。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李陳美英、李建助、李建德、李純全、許翠蓮、李光哲、李任甲、李文俊、李坤祐、曾李麗霜、李麗雪。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5070/6691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6,691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27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李芯妍,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①0065、②0075。 證明書字號:(空白)。 設定義務人:李芯妍。 共同擔保地號:新內庄段16-10、16-12地號。 6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 李天富 ①16-11地號:1/1 ②16-12地號:9/630 登記次序:①0000-000、②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12年。 登記日期:112年9月19日 字號:彰資字第109299號。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李沅諺 債權額比例:633/4015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015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27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李天富,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①0065、②0076。 證明書字號:(空白)。 設定義務人:李天富。 共同擔保地號:新內庄段16-11、16-12地號 登記次序:①0000-000、②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12年。 登記日期:112年9月19日 字號:彰資字第109299號。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李秉耘 債權額比例:339/4015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015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27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李天富,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①0065、②0076。 證明書字號:(空白)。 設定義務人:李天富。 共同擔保地號:新內庄段16-11、16-12地號 登記次序:①0000-000~0000-000、②0000-000~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12年。 登記日期:112年9月19日 字號:彰資字第109299號。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李陳美英、李建助、李建德、李純全、許翠蓮、李光哲、李任甲、李文俊、李坤祐、曾李麗霜、李麗雪。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3043/4015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015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27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李天富,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①0065、②0076。 證明書字號:(空白)。 設定義務人:李天富。 共同擔保地號:新內庄段16-11、16-12地號。
附表二:兩造間應付(受)補償金額配賦表
李沅諺 李秉耘 李萬成之繼承人 合 計 (-9,350) (-5,013) (-44,948) 蔡德 2,954 1,584 14,198 18,736 (+18,736) 方志銘 1,477 792 7,099 9,368 (+9,368) 姚秀蕊 1,181 633 5,675 7,489 (+7,489) 方再傳 590 317 2,837 3,744 (+3,744) 方再河 590 316 2,838 3,744 (+3,744) 方再雄 590 316 2,838 3,744 (+3,744) 李宜華 140 75 675 890 (+890) 李美惠 140 75 675 890 (+890) 李芯妍 1,055 566 5,070 6,691 (+6,691) 李天富 633 339 3,043 4,015 (+4,015) 合 計 9,350 5,013 44,948 59,311 備註: ⒈"+"表示分配土地價值大於持分土地價值,應付補償金額;"-"表示分配土地價值小於持分土地價值,應受補償金額。 ⒉李萬成之全體繼承人詳如附表三所載。
附表三:
被繼承人 繼承人 李萬成 李陳美英、李建助、李建德、李純全、李光哲、李任甲、許翠蓮、李文俊、李坤祐、曾李麗霜、李麗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CHEV-113-彰簡-523-20241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