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31號
原 告 永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力中
被 告 華鑫展示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華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以
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240元,並限原告
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此有該裁定附卷可憑,而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19日送
達原告,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
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足憑,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