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82號
聲請人 黃彥瑜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代理人 陳永群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
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一)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白底有綠色圓形
圖案者)「正本」。
(二)應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聲請前兩年即111年7月起至113
年6月之工作收入情形,並詳實填載收入種類、來源、期
間及數額,即使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
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
薪資多少?每月約可領得工資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三)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若有,應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
工作單位開立「最近六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
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在
職證明書(應記載收入為多少)、收入切結書】。目前如
無工作,是否有其他收入?(如:打零工或租金收益),
如是,應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明
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
)連絡方式?每日薪資多少?每月約可領得工資多少?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應說明聲請前兩年內收入總計16,400元,即每月收入683
元,如何負擔所陳之每月必要支出43,259元【1,038,216
元(含3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每月25,956元)÷24個月=43,
259元】?是否有據實陳報收入、支出情況?
(五)聲請人提出之收入切結書記載目前無工作收入,應釋明是
否有其他兼職收入?或者有何原因(身體因素、疾病或其
他)致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須提出相關證
明資料。又依聲請人所陳之收入狀況,已不足支應其個人
必要生活費及3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43,259元,本件倘將
來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屆時如何履行所擬定之更
生方案以清償債務?
(六)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
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應一併為陳明其種
類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
其他相關文件影本。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
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
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七)應說明「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
保險金、社會津貼、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
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若有,應說明其期間及金額
,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
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TNDV-113-消債更-482-2024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