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60號
抗 告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14年1月6日所為之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60號裁定不服,提起抗
告,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
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定
有明文。次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
,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
用之。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
起抗告,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抗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宥維
PCDV-113-家親聲-560-202502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