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非調字第7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調解,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繳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
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
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
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32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調
解程序亦有準用。
二、經查,聲請人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00,000元(計算式:15,000元/月×12月×10年)
,應徵收費用2,000元。據此,聲請人應繳納上開費用而未
據繳納,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開費用,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TPDV-114-家非調-74-20250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