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陳佩怡 住○○市○○區○○○路00號13樓
代 理 人 劉玟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
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
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
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
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
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
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提出債權人清冊,聲請調解債務
清償方案,經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86號(該案卷下稱
調卷)受理,於113年6月26日調解不成立,其於同日以言詞
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核閱上開調解卷宗無訛。
㈡清償能力
1.其於111年度至112年度申報所得各3,625,580元、2,155,768
元,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保單解
約金211,922元、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
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25,184元。至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無保單解約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單於112年12月27日解約,領
有解約金47,665元,前於112年11月22日以保單借款820,000
元(自稱保單借款及解約金之用途為投資,但遭詐騙,更卷
第109頁)。
2.110年5月5日至113年8月5日任職於凱基人壽,111年5月至12
月報酬共1,831,328元、112年1月至12月共1,998,188元、11
3年1月至8月共424,645元。113年1月23日至3月18日任職於
原宇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下稱原宇公司),領有薪資共
30,000元。111年7月至113年1月期間於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領有佣金共4,235元。113年3月3日至6月23
日向友人姜宇菁借用丙○○○○○○○作採耳、耳燭,期間收入共2
2,247元。113年4月8日任職於明誠新美學有限公司(下稱新
美學公司),擔任諮詢師,113年8月1日轉調至桃園美加生醫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加公司),113年4月至9月薪資共282,1
83元。
3.111年7月29日、112年8月3日領有陽明海運股息各2,000元,
111年8月31日領有永冠能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股息600元、1
11年8月18日、112年7月25日領有萬海航運股息各1,320元、
630元。112年12月1日賣出永冠-KY股票獲得50,676元(更卷
第177頁)。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6月7日
、同年12月20日分別轉帳30,000元、102,841元(自稱係新冠
肺炎之隔離、確診理賠),中國人壽於111年7月29日、同年1
1月10日分別匯入58,000元、2,980元;112年2月21日領有富
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金49,275元;111年9月27日領
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1,800元;112年4月10日領取全民
普發6,000元。
4.前於112年11月被投資詐騙720萬餘元,係用自己的錢(含保
單借款)及跟銀行借款(更卷第111頁)投資類似虛擬貨幣的期
貨,另外也有股票投資遭詐騙(調卷第86-87頁)。
5.上開情節,有111年度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21-23頁,更卷第133-135頁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13-16頁,更卷第115-1
25頁頁)、債權人清冊(更卷第543-545頁)、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7-12頁)
、信用報告(更卷第521-538頁)、戶籍謄本(更卷第373頁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25-26頁、更卷
第137-139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251-259
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53頁)、租金補助查詢表(
更卷第55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85頁)、存簿
(更卷第141-249頁)、父親除戶戶籍謄本(更卷第371頁)、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旗山稽徵所書函(更卷第437頁)、臺灣高
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拋棄繼承准予備查通知(更卷第465-475頁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第429-435頁)
、凱基人壽函(更卷第87-90頁)、新安產險公司回覆(更卷第
71頁)、美加公司函(更卷第439頁)、原宇公司回覆(更卷第6
5頁)、新美學公司函(更卷第103頁)、聲請人陳報狀(更卷
第107-113、441-445、517-519、557頁)、收入切結書(更
卷第127頁)、投資股票盈虧明細、截圖(更卷第329-335頁)
、美容工作照片(更卷第337-345頁)、報案單(更卷第349-35
3頁)、投資平台截圖(更卷第355-369頁)、113年4月至7月薪
資單(更卷第447-453頁)、各帳戶金流說明及當年度所有保
費及繳納總額計算(更卷第477-483頁)、男友賴育珉、債權
人乙○○切結書(更卷第539、541頁)、富邦人壽陳報狀(更卷
第97-98頁)、三商美邦人壽函(更卷第93-95頁)、凱基人壽
函(更卷第381-383頁)、國泰人壽函(更卷第509-516頁)等附
卷可證。
6.至聲請人雖辯稱實際上係擔任主管楊雅琪之助理,月薪30,0
00元,績效獎金與薪資均為主管所有,於112年3月底離職,
但名字持續掛在凱基人壽由主管使用云云。惟凱基人壽陳報
銷售保險契約及進行保險契約相關服務之各項報酬均匯款至
聲請人名下之凱基銀行帳戶(下稱凱基銀行帳戶)內,且聲請
人於聲請時所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亦記載111年5月至
113年4月於凱基人壽領有薪資,其中111年5月至12月每月平
均297,856元,共2,382,848元。嗣於113年8月提出凱基銀行
帳戶(更卷第241-249頁)並手寫「凱基薪轉」及用黃色螢光
筆標註各月薪轉所領金額等情,其所辯借名匯入薪資並未舉
證以實其說,難信為真。
7.經考量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財產情況,爰以113年4月至
9月平均每月收入47,031元(計算式:282,183÷6=47,031,本
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四捨五入)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必要生活費用
聲請人原主張每月支出30,111元(含每月房屋租金13,545元
,更卷第123頁),並提出租約、轉帳明細(更卷第291-319)
為證,嗣稱目前居住於桃園公司宿舍(或友人家中),無支
付租金等語(更卷第443頁)。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
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1.2倍定之,清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參
酌114年度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6,768元,1.2倍即
20,122元,而聲請人未支出房屋使用費,故計算其個人每月
必要生活費時,即應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大約為
24.36%),是以每月必要生活費應以15,220元為限【計算式
:16,768×(1-24.36%)=15,220】,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㈣聲請人原稱須負擔子女吳○晴、吳○熏之扶養費,每月各2,240
元、1,740元(更卷第125頁)。嗣於113年12月31日具狀表
示不再主張扶養子女等語(更卷第519頁),爰不將子女扶
養費列為聲請人必要支出。
㈤承上,聲請人每月收入47,031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15,220
元後,剩餘31,811元,而負債總額約7,646,236元(調卷第6
7、75、61、59、73、57、73頁,更卷第79、545頁),扣除
保單解約金,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19年【計算式
:(7,646,236-237,106)÷31,811÷12≒19】始能清償完畢,應
認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
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
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
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KSDV-113-消債更-303-202502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