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動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施紫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凌宇田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8萬4,74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判決主文為:「一、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
移轉登記予原告。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反訴被告
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101萬3,836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
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四、反
訴被告應代反訴原告向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償以如
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9年6月3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
擔保之不動產貸款之全部貸款債務餘額(含本金及利息)。
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上訴人提起上訴,
上訴聲明為:「一、原審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原審之訴
駁回。三、本訴上訴人即原審被告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四、上訴訴訟費用由本訴被上訴人負擔。五、反訴被上訴人
除原審判決外應再給付反訴原告新台幣1050萬元,及自民國
109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六、反訴上訴訴訟費由反訴被上訴人負擔。」,本院前已核
定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
052萬5,074元,是上訴聲明第1項之上訴利益應以1,052萬5,
074元計算。
㈡上訴聲明第5項請求反訴被上訴人除原審判決外,應再給付反
訴原告1050萬元,及自民國109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屬上訴人於第二審所為之訴
之追加,該部分是否合法而應另徵裁判費,應由上訴人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符合上訴合法程式後,再由第二審法院予以審
酌,本院自不就此追加部分核算第二審裁判費。
㈢從而,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052萬5,0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4,7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
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1 高雄市 ○○區 ○○○ 000-000 84.00 全部 施紫婕
編號 建號 坐落基地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登記名義人 1 0000 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 高雄市○○區○○○路00○0號 加強磚造3層 1 層:37.97 2 層:84.55 3 層:84.55 騎樓:15.39 總面積: 222.46 全部 施紫婕
KSDV-112-重訴-103-202503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