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康瀞予
相 對 人 臺北市私立蒙特梭利快樂園幼兒園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號0樓(己歇業)
法定代理人 楊明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三項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
貳仟柒佰貳拾貳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工資給付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
3年5月22日經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之
調解方案第3項內容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臺幣(
下同)1萬3,709元、113年1月份工資差額9,013元,合計2萬
2,722元,聲請人同意相對人分6期給付,自113年8月9日起
至114年1月10日止,每月給付3,787元並匯入聲請人原領薪
資帳戶,如一期未履行則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並未按期
履行,應視為全部到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
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
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新光銀行北三重分行數位存摺
封面及交易明細查詢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前於113年5月22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
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依據調解方案及調解結果之內容
,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資遣費1萬3,709元、113年1月份工
資差額9,013元,合計2萬2,722元,聲請人同意相對人分6期
給付,第1期於113年8月9日給付3,787元、第2期於113年9月
10日給付3,787元、第3期於113年10月9日給付3,787元、第4
期於113年11月8日給付3,787元、第5期於113年12月10日給
付3,787元、第6期於114年1月10日給付3,787元,並匯入聲
請人原領薪資帳戶,而相對人迄今均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及新光銀行北三重分行數位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查詢
影本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給付義
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
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TPDV-113-勞執-52-20241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