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智簡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韻涵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
字第1667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114年度智易字第1號)
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韻涵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
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柒仟柒佰貳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韻涵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之自白(本院114年度智易字第1號卷【下稱本院
卷】第33頁)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
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
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陳列侵害商
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
㈡被告基於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單一犯意
,自112年1月28日至112年5月31日為警搜索查獲止,多次刊
登販賣仿冒商品之行為,係於相近之時間、地點,以相同行
為模式反覆持續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客觀上難以強
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論以
接續犯。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商標有辨識商品來
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
及品質改良,始能使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竟意圖
販賣而陳列如附件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對商標權人造成損
害,並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所為實屬不該
;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兼衡被告前未曾經法院判處罪刑
之前案素行(見本院卷第15頁)、本案之犯罪動機、販賣陳列
侵害商標權商品期間、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數量、被害人商
標權受損害情形,暨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述之智識程度
、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34頁)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商品,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
沒收。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自112年1月28
日至112年5月31日為警搜索查獲止,共計出售如附件之附表
所示之商品,有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13年10月9日蝦皮電商字第0241009004S號函檢附之商品銷
售明細1份(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1667號
卷第55頁至第57頁)在卷可參,足徵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所得
為新臺幣(下同)7,729元(計算式:232x30+229+180X3=7,729
),未據扣案,亦未實際發還被害人,復查無過苛調節之情
形,爰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
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婉婷提起公訴,檢察官錢義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
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
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洪靖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依據:
商標法第97條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
一項商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
元以下罰金。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備註 1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枕頭/棉被1個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管字第2357號 (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2211號卷第119頁) 2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塑膠製擺飾品1個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管字第2357號 (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2211號卷第119頁)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1667號
被 告 陳韻涵 年籍住居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韻涵明知如附表所示「註冊/審定號」欄之商標,係日商
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商雙葉社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
產局(下稱智財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如
附表所示「商品名稱」欄等商品,且現仍在如附表所示商標
專用期間內,並在全球國際知名品牌市場行銷甚廣,為消費
大眾所共知之著名商標,未經商標註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前開商標權人之商品,竟仍基
於透過網路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
意,自大陸地區購入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之商品,並向蝦皮
拍賣網站平臺申請「Z000000000」之會員號,自民國112年1
月28日起至112年5月31日止,於新北市○○區○○街0巷0弄00號
1樓租屋處,以電腦網路設備連結至蝦皮購物網站,在該網
站平臺上刊登販售附表所示之商品,嗣經日商雙葉社公司授
權之國際影視有限公司職員發現上情,分別於112年1月30日
、112年4月24日購買蠟筆小新商標枕頭/棉被(新臺幣【下
同】229元)、蠟筆小新商標塑膠製擺飾品(232元)等仿冒
商品各1件後,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韻涵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否認全部犯行。 2 告發人即國際影視有限公司法務許瑋芸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被告確有販賣如附表所示仿冒商品之事實。 3 被告以父親陳清華名義在蝦皮購物網站上開戶之資料 證明被告確有於蝦皮拍賣網站平臺申請「Z000000000」之會員帳號之事實。 4 被告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申請登記人資料 證明被告以該手機門號申請蝦皮會員帳號「Z000000000」之事實。 5 被害人日商雙葉社公司授權證明書2份、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2份 證明: ⑴證明被害人日商雙葉社公司將「蠟筆小新」商標之處理爭議權限授予國際影視有限公司之事實。 ⑵證明被告所販賣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確為仿冒之事實。 6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蝦皮購物網站畫面截圖2份 證明被告確有販賣如附表所示仿冒商品之事實。 7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3年10月9日蝦皮電商字第0241009004S號函文及其附件 證明被告於112年1月28日至同年5月31日間,有於上開蝦皮購物網站上,以「Z000000000」會員帳號販賣附表所示商品之事實。 8 財政部關務署113年6月7日台關業字第1131015826號函暨陳韻涵進口報關資料光碟1片 證明被告自111年1月11日起至113年5月27日止,自中國大陸地區進口商品1863筆之事實。
二、核被告陳韻涵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非法
陳列販賣侵害商標權之罪嫌。查被告自112年1月28日至同年
5月31日止,先後多次在密接之一定時間及相同方式,持有
並公開陳列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客觀上具有反覆、延
續實行之特徵,所為係出於同一犯意,持續侵害如附表所示
被害人之相同商標法益,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侵害商標
權人所有商標權之舉措,亦請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至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
告沒收。又被告之犯罪所得7,189元(232*30+229),請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沒收之,如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檢 察 官 洪 婉 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洪 永 宏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
1 項商品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註:本條尚未施行,現行有效條文為 105.11.30 版之第 97
條】
修正前條文:
第 97 條(105.11.30 版)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號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商品名稱 仿冒商品 販售時間(均為112年)及金額 1 日商雙葉社公司 商標審定號:第00000000號 至119年8月15日 枕頭/棉被 蠟筆小新商標枕頭/棉被1件 1月30日(229元) 擺飾品 蠟筆小新商標塑膠製擺飾品1件 1.1月28日(180元) 2.1月28日(232元) 3.2月13日(232元) 4.2月16日(232元) 5.2月19日(232元) 6.2月21日(232元) 7.3月6日(232元) 8.3月8日(232元) 9.3月8日(232元) 10.3月12日(232元) 11.3月13日(232元) 12.3月16日(232元) 13.3月17日(232元) 14.3月18日(232元) 15.3月19日(232元) 16.3月19日(232元) 17.3月22日(232元) 18.3月23日(232元) 19.3月25日(180元) 20.3月25日(232元) 21.3月26日(232元) 22.4月1日(232元) 23.4月13日(232元) 24.4月17日(232元) 25.4月19日(232元) 26.4月19日(232元) 27.4月22日(232元) 28.4月22日(232元) 29.4月24日(232元) 30.4月27日(232元) 31.4月30日(180元) 32.5月23日(232元) 33.5月31日(2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