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黃婉茹 住○○市○○區○○街0巷00弄00號
代 理 人 王婷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十二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
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
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
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
、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6月12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
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36號(該
案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3年8月7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
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
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1年度至112年度申報所得各為355,409元、494,
660元,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
保單解約金71,220元(其中3,799元為未到期保費,前於1
11年7月25日領取保險給付16,000元,另原有保單號碼Z00
0000000號保單,前於111年7月22日保單借款美元7,000元
,111年3月8日領取生存還本金美元203元,111年10月19
日終止,領回解約金美元2,436.75元)、凱基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保單解約金71,791元(已扣
保單借款本息109,471元),至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部分,則無解約金,而全球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部分,經本院依職權向其函詢,迄
未獲回覆,因該保單解約金之數額無礙於本件更生聲請之
准駁,爰暫未予列計。
⒉又聲請人於111年6月至112年10月20日於港都有線電視股份
有限公司任職,111年6月至12月收入共248,930元(含中
嘉集團聯合聯工福利委員會收入),112年1月至10月共36
8,702元,112年10月23日起於宏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任職
,112年10月至12月收入共80,970元,113年1月至9月收入
共417,862元,另110年8月26日至112年7月11日承攬富胖
達股份有限公司外送業務,111年8月至12月收入共19,259
元,112年1月至5月共4,709元,112年5月3日至5月8日於
宅夕食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兼職,收入973元,112年3月8
日至11月1日於南山人壽承攬保險業務,收入共9,405元,
112年7月10日至113年6月25日於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南山產險)承攬保險業務,僅112年8月收入100
元,112年8月、113年4月於台灣優勢客服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任神秘客,收入各1,590元、2,464元。
⒊前於111年11月18日領取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富邦產險)保險給付61,134元,111年11月18日領取勞保
傷病給付2,252元,112年3月7日及8日各領取南山人壽保
險給付10元、10元,111年10月至113年4月每月領取租金
補助5,760元,112年10月6日領取都發補助款8,000元,11
2年4月7日領取全民共享普發現金6,000元。
⒋另友人蕭竣文自111年1月起以投資博奕業為由向伊詐欺,
伊所借之款項均供蕭竣文投資,又蕭竣文曾為取得伊之信
任,於111年7月至12月共存入投資獲利款83,000元,112
年1月至5月共存入98,000元至伊之帳戶。
⒌上開各情,有111年度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57-61頁)、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23-30頁)、債權人清冊(調卷第3
1-33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
人清冊(調卷第37-41頁)、信用報告(調卷第43-56頁)
、戶籍謄本(調卷第19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調卷第67-69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
第297-305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83頁)、租金
補助查詢表(更卷第85頁)、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更卷
第477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105頁)、富邦
產險函(更卷 479-481頁)、存簿(更卷第307-399頁)
、存入款項說明(更卷第483-488頁)、港都有線電視股
份有限公司陳報狀(更卷第95-97頁)、中嘉集團聯合聯
工福利委員會函(更卷第91-93頁)、宏華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函(更卷第109-111頁)、薪資單(調卷第63-65頁、
更卷第179-219頁)、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第433
-438頁)、宅夕食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陳報狀(更卷第99
頁)、南山人壽函(更卷第145-153、159頁)、南山產險
函(更卷第163-167頁)、台灣優勢客服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陳報狀(更卷第171頁)、收入切結書(更卷第221-222
頁)、凱基人壽函(更卷第439-441頁)、遠雄人壽函(
更卷第101-103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
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更卷第415頁)、聲請人與蕭竣文
對話擷圖(更卷第417-427頁)等附卷可證。
⒍經考量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其於宏華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至9月平均每月收入46,429元(計算
式:417,862÷9=46,429,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4捨5入
),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7,303
元(無房屋租金,調卷第23-30頁)乙情。按債務人必要生
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
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
低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即19,248元。又聲請人陳稱原
租屋居住,113年5月起於婆婆所有房屋居住,已無房屋費用
支出,故計算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即應自前開已包括
居住費用在內之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
所佔比例(大約為24.36%)。依此計算結果,聲請人每月之
必要生活費應以14,559元為準【計算式:19,248×(1-24.36
%)=14,559】,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聲請人稱須負擔長女鄒○玹、次女
鄒○岑之扶養費,每月各8,500元(調卷第23-30頁)。經查
,長女鄒○玹係105年9月生,現就讀國小,次女鄒○岑係108
年7月生,現就讀幼兒園,2人於111年度至112年度均無申報
所得,名下無財產,前於112年4月各領取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6,000元,鄒○玹於111年6月至7月每月領取育兒津貼3,500元
,111年8月至112年7月每月領取幼兒就學補助5,000元,鄒○
岑於111年9月至113年7月每月領取育兒津貼6,000元,113年
8月起每月領取就學補助6,000元等情,此有戶籍謄本(調卷
第21頁)、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更卷第251-
261頁)、學費收據(更卷第403-411頁)、存簿(更卷第28
1-295、491頁)、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更卷第155-157頁
)、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87-89頁)、高雄市政府社會
局函(更卷第107頁)附卷可參。足見聲請人與其配偶應共
同負擔鄒○玹、鄒○岑之扶養義務。又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
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
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亦有明
定。因鄒○玹、鄒○岑與聲請人同住,無房屋費用支出,爰自
其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約24.36%
,11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
倍14,559元),再扣除鄒○岑每月領取就學補助後,由聲請
人與配偶共同負擔,聲請人應負擔11,560元【計算式:14,5
59÷2+(14,559-6,000)÷2=11,560】,逾此範圍,難認可採
。
㈤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46,429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
4,559元、子女扶養費11,560元後,剩餘20,310元,而聲請
人目前負債總額約1,649,159元(調卷第91-99、103-107、
更卷第505-507頁,含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取回擔保品拍
賣不足額132,222元),扣除南山人壽、凱基人壽保單解約
金共143,011元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6年【計
算式:(1,649,159-143,011)÷20,310÷12≒6】始能清償完
畢,認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
、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
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
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KSDV-113-消債更-354-20250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