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40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杜哲全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家暴傷害等案件,聲請再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杜哲全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
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
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杜哲全對於本院113年度
上易字第582號確定判決(下稱原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惟
未依上開規定附具原判決之繕本,亦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
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有不備,爰命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繕本,如逾期未予補正
,即依法駁回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文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TNHM-114-聲再-40-202503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