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聲再字第3號
再審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4日本院113年度豐聲再字第2
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11日以113年度沙聲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命其於送達再審聲
請人時起5日內補正,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該項
裁定送達再審聲請人後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在卷可按。依前開規定,聲請人本
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暘峰
SDEV-113-沙聲再-3-2025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