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0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勝紘
籍設雲林縣○○鄉○○村○○路000號○○○○○○○○)
選任辯護人 馬潤明律師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勝紘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辯論
終結,原定於114年4月11日宣判,茲因本案有再行調查之處
及為使被告及被害人試行調解,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嘉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ULDM-113-訴-607-2025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