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80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關 係 人 丙○○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相對人乙○○(○、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之監護人。
指定關係人丙○○(○、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相對人乙○○之長子,相對人因
阿茲海默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
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
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
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即相對
人之次女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兩造之戶籍謄本、關係人之個人戶籍資料相對人之親屬系統
表、同意書。
㈡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㈢本院於周孫元診所鑑定醫師丁○○前訊問相對人之民國113年11
月21日訊問筆錄(相對人經點呼無反應。以視訊鏡頭看相對
人,呈顯坐姿,臉部表情無反應,圍有毛巾,並以手折毛巾
)。
㈣周孫元診所113年11月27日元字第11300000323號函所附精神
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相對人意識清楚,雙眼可自主
張開。詢問名字,相對人可回答自己名字,但無法回答其他
個人資料。對於其他問題,相對人無回應或回不相干的句子
。不認得兒子,不知道時間和地點。對於算術,無法完成標
準化測驗。請相對人閉眼、舉手,相對人無法配合。思考流
程及內容無法探知。目前沒有明顯知覺障礙,如幻覺行為。
判斷力、定向感缺損,不知道自己所在地,不知道今日日期
年月。短期記憶力,無法正確完成訊息登錄。長期記憶無法
探知。相對人符合失智症之診斷。因此心智缺陷,致其為意
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及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均已達不
能之程度等語。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已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
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參考上開事證,酌認相對人育有
4名子女,配偶及次子已歿,聲請人為相對人長子,關係人
為相對人次女,而相對人之醫療事務由聲請人主責。本件相
對人查無意定監護人,有意定監護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
而聲請人、關係人均為相對人之至親,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
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經相對人長女戊○○同意
推舉聲請人、關係人擔任上開職務,亦有其出具之同意書在
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頁),經核聲請人、關係人均無消極
不適任之情狀存在,且按其知識、經驗、能力,得為擔任上
開職務之人,是以聲請人、關係人於本件應為適任該等職務
之人,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另指定關係人為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
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
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
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TYDV-113-監宣-780-20241213-1